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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骏广场三四层再陷官司风波

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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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线处为业主质疑物业公司霸占的公共区域。

疑物业公司不作为拒交费 业主再度被物业公司告上门

本报讯 (记者梁超仪、伦少斌摄影报道)位于容桂商业休闲中心的宏骏广场三、四层近日再度陷入物业管理官司纠纷。前日,该两层物业拥有者严某再因拒交物业管理费而被物业公司告上法庭。

2009年7月至2011年4月期间,因质疑物业公司不作为,业主严某自行聘请保洁、保安员服务,承担了相关管理费用,以维持三、四层租户的正常营业,并以对方未履行合同为由拒绝向物业公司交付管理费。物业公司则认为已经履行管理业务,要求严某支付期间管理费用、维修基金以及逾期缴费的滞纳金,合计100余万元。

实际这场拒缴风波并不是头次上演。早在2009年,因类似的物业管理纠纷双方曾一度法庭相见,严某曾以非直接合同方为由拒绝承认与物业公司的合同关系,双方摩擦不断。但在当年案件结束后,严某于2010年与物业公司言归于好,双方签定管理协议,严某正式承认与对方的合同关系。但物业公司仍未提高服务质量,遂双方再次对簿公堂。

业主两次被物业公司告上法庭

据了解,原告宏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建”),于2001年5月受金怡房产有限公司选聘为宏骏广场的前期物业管理单位。被告严某于2008年9月19日经拍卖取得了宏骏广场三、四层房地产权。在2009年时,因严某认为自己不是直接合同签定方,不承认与宏建的合同关系及不认可它的服务,拒绝支付2008年11月至2009年7月的物业费用,被宏建告上法庭。

2009年7月起,严某认为宏建还是没有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如没有清洁员、保安员等管理其物业,遂与宏建再起纠纷,并自行聘请服务员。2010年,双方协商下签定《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协议》,严某承认了与宏建的物业管理关系。

然而,合同签定后,严某认为宏建的服务质量并没有改善,如没有履行三、四层中间公共区域的缴交电费、配置相关设备等承诺,双方摩擦再次升级。

在提供证据阶段,被告严某提供了2009年4月份原告拆走公共区灯泡使走廊停电,原告至今亦未为3、4楼的公共区恢复照明,未向3、4楼公共区提供电力照明等相关证据,并让聘请的保洁员、保安、店铺业主上庭作证,明确表示是物业公司不作为非自己霸道不让相关工作人员前往管理。

而原告宏建物业则提供了物业公司管理的发票收据等证明,表示一直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双方的约定,尽职实施物业管理。被告严某的代理律师杨健全表示:部分发票收据没有写清楚宏骏广场的名头,或加插了其他楼盘名字,不能代表事实,双方展开激烈争辩。

案件新点

被告反控原告:物业公司侵占公共区域收租

除了纠缠于物业管理服务的认定,在当日下午继续开庭的审理中,被告方峰回路转,反追原告,提供新观点,把矛头转向了物业公司的违法行为。

严某表示,物业公司在管理的宏骏广场一、二层范围内,非法侵占中间的公共区域,出租给小摊贩摆卖,如卖小吃、饮料、精品玩具等。

当日,就最新指证,被告方出具小贩与物业公司签定的出租合同、笔录以及照片等证据。

双方展开对质,对于严某踢爆的物业公司侵占公共区域的行为的指证还在审理当中。

而目前此案亦在进一步审理中。

疑问

不满物业管理,个别业主能否自行踢走物业公司?

一个个体的业主不满物业管理,是否自行踢走物业公司?

对此,律师蔺存宝表示,此案中,严某虽是大厦三、四层的所有者,所占物业比例较大,但是还无权决定物业公司的更换。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业主对于物业公司管理的服务质量不满意,希望更换的,应召开业主大会,经三分之二同意,可以更换物业公司。“单独业主即使所占比例很大,也无权自行更换。”蔺存宝表示。

律师提醒,不满意服务质量的业主可根据与物业公司签定的服务协议,若认定其实际服务违反了协议,可上诉到法庭追究其违约责任。

物业公司侵占公共区域出租,如何维权?

对于本案中新提出的物业公司侵占公共区域问题。记者了解到,目前这种现象并不稀奇。“有物业公司侵占公共区域改编为停车位收费,或是在闹市出租空地做店铺。”这种案例并不少见。

对此,蔺存宝认为,小区的公共部分包括广场,是全体业主所有,物业公司作为聘请的服务方,应是公共服务的企业,无权私自使用。公共区域如何分配收益,应通过业主大会表决,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

至于单一业主是否有权投诉的询问,该律师表示,单个业主作为财产共有人之一,有权提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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