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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江潮:“醉驾丢公职”没有例外

合肥在线-合肥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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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北京丰台法院在一个研讨会上介绍了该院审理的12起醉驾案,12人均被判刑,其中10名醉驾者没有固定工作,1人为公司经理,1人为公务员——这名街道主任科员因醉驾被判拘役两个月,是北京市公务员“醉驾入刑”第一人,他可能面临被开除公职的处罚。有些专家在研讨会上认为,“醉驾丢公职”的后果对于公务员过于严重,建议将醉驾视为过失犯罪,从而避免后续处罚,或者规定公务员醉驾可以不予开除。(6月30日《京华时报》)

事实上,已经有公务员因醉驾丢掉公职:上个月,浙江温州高速交警支队副大队长胡某因醉驾被判拘役3个月,随后被单位开除,他由此成为全国因醉驾被开除公职的第一人。开除公职是公务员醉驾的后续处罚,其依据是《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17条:“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从规定看,“给予开除处分”没有“可以”作为前缀,这意味着必须开除、一律开除。

法律法规已经规定得一清二楚,在执行层面就不能“开口子”。如果公务员醉驾可以免予开除,就会带来两个不公平:其一,按照规定,公务员不仅“醉驾入刑”要被开除公职,因其他犯罪被判刑同样要被开除公职。如果“醉驾入刑”不予开除,因其他犯罪被判刑也应不予开除,否则就不公平。而如果公务员犯罪不予开除,又将成何体统?其二,按照《劳动法》的规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意味着普通民众“醉驾入刑”后也将丢掉工作,而且将来无法报考公务员。工作并无高低贵贱之分,如果公务员“醉驾入刑”不予开除,而普通民众“醉驾入刑”却被解除劳动合同,这显然是不公平的。

对于公务员醉驾该不该开除,我认为有两点需要明确:其一,公务员应当模范遵守法律法规,给人民群众起表率作用。公务员醉驾没有“罪加一等”从重处罚也就罢了,反过来要求“网开一面”从轻处罚,这无论如何说不过去。其二,“醉驾入刑”立法初衷就是要提高违法成本,对醉驾等行为施以更严厉的惩罚,要的就是“后果很严重”,公职人员因醉驾丢掉工作,与这一立法本意完全吻合。更重要的是,如果酒驾、醉驾得不到遏制,不知将有多少无辜生命倒在车轮之下,将有多少幸福家庭在醉驾者一身酒气中家破人亡,相对于这些,若干敢于醉驾的公务员丢掉工作,这个后果实在不算严重。

如果公务员真的珍惜饭碗,“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便是。

□浦江潮

责任编辑:黄睿 SN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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