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一男子利用假基金会诈骗40万元 一审判十年
南海网
南海网海口6月28日消息(南海网记者陈望 特约记者刘佳)被告人孙家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民族资产解冻”和成立“中国农村扶贫基金会”等手段,多次骗取郑某勇、蔡某宏、林某敬等人的人民币共402329元,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被告人不服向海南一中院提起上诉,近日,海南省一中院公开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家桂,男,195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海南省琼海市人,捕前住广东省广州市广园东路云泉新村16号203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0年2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2日被逮捕,现押于澄迈县看守所。
多次利用假基金会进行诈骗
2009年7月的某天,林某敬叫蔡某俊参加孙家桂的“中国农村扶贫基金会”,被告人孙家桂向蔡某俊称其掌握一笔民族资产解冻的资金,并利用这笔资金成立“中国农村扶贫基金会”,蔡某俊交钱后可成为该基金会的股东,股东可获得分红。自2009年8月至2010年春节前,蔡某俊往孙家桂账户里汇进52笔款,共计59526元,蔡某俊的亲戚严某清帮其往该账户汇进2笔款,共1288元。蔡某俊共汇给孙家桂人民币60814元。
自1993年以来,被告人孙家桂向郑某勇宣称其是处理当年国民党被冻结的军火费的特派员之一,如果民族资产解冻可利用资金成立公司且可入股分红,骗取郑某勇出资入股。郑某勇自1993年至2009年5月,先后往孙家桂的工商银行账号汇入14笔款,共计人民币7408元;又往另外一个工商银行账号汇入97笔款,共计人民币35186元;往邮政储蓄银行账号汇入3笔款,共计人民币2092元。总合计人民币44686元。
利用假会长身份称其设立分会诈骗
2009年5月份的某天,林某敬跟许书江说孙家桂是“中国农村扶贫基金会”的会长,正在筹建海南分会,林某敬想推荐许书江加入海南分会。2009年6月至8月期间,许某江替林某敬往孙家桂的邮政银行账号汇去6笔款,共计3273元。尔后,被告人孙家桂直接与许某江电话联系,要求许某江加入“中国农村扶贫基金会”,并往其的邮政银行账户里汇钱。自2009年9月至2010年春节前,许某江被孙家桂骗取53笔款,共46797元。加上之前的6笔款,共计被骗人民币50070元。
同年,2009年5月,郑某勇打电话给林某敬,说孙家桂要钱办理民族资产解冻方面的事情,但其没有钱,叫林某敬汇钱给孙家桂,并提供了孙家桂的银行账户。2009年5月31日,林某敬往孙家桂的邮政银行账户汇入369元,之后,林某敬电话联系孙家桂,孙家桂称准备成立“中国农村扶贫基金会”,该基金会以民族资产解冻的资金为平台,要求林某敬出资加入该基金会,并准备任林某敬为海南分会的负责人。自2009年5月31日至2010年2月5日,林某敬往孙家桂的邮政银行账户汇入63笔款,共计人民币52987元。、
称其可解冻一批遗留资产行骗
于此期间,在1997年6月12日,在黄某清的办公室(广东农垦总局驻海口办事处)孙家桂向黄某清称其正在操作解冻一批国民党时期遗留下来的民族资产,需要资金并要求黄某清出资参股,并称资金解冻后将成立公司,黄某清出资后可在公司里担任顾问,黄某清于1997年6月17日、6月19日分别将25000元及15500元交给郑某勇,由郑某勇交给孙家桂。
2005年,孙家桂打电话给蔡某宏,称其正在操作解冻一批国民党时期存留下来的民族资产,要求蔡某宏出资,并称民族资产解冻成功后可提成。自2005年至2010年春节前,蔡某宏将85笔款汇入孙家桂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帐户,共计39005元;将20笔款汇入孙家桂的工商银行帐户,共计9311元;将130笔款再次汇入孙家桂的工商银行帐户,共计66119元;将105笔款汇入孙家桂的中国农业银行帐户,共计38784元,全部340笔款总共计人民币153272元。
一审判处被告人十年六个月
一审原判认为,被告人孙家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民族资产解冻,成立中国农村扶贫基金会和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郑某勇、蔡某宏等人的财物,共计人民币402329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孙家桂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同时对被告人孙家桂的非法所得人民币402329元予以继续追缴。
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维持原判
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向海南一中院提出上诉,被告人孙家桂上诉提出其是合作搞生意,没有诈骗的故意,应宣告其无罪;辩护律师辩护认为,本案认定上诉人孙家桂虚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二审改判无罪。
经审理查明,原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孙家桂自1993年至2009年间先后虚构解冻“民族资产”和成立“中国农村扶贫基金会”等事实,使多名被害人上当受骗,共骗取他人人民币402329元的事实清楚。
海南一中院二审审理认为,一审审理的事实清楚,被告人孙家桂行为已构成诈骗,所辩护的事实不清楚,不予支持。为此,海南一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