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制度内涵:法律行为和政治行为兼具
正义网-检察日报
肖振猛 马涛
自1988年检察机关成立举报中心以来,举报制度在打击职务犯罪、惩治腐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长期以来很多人对举报制度的认识存在偏差,仅仅把举报更多地视为查处职务犯罪案件的途径和手段,没有从深层次分析和把握举报制度的法律意义和政治意义,从而影响和制约了举报制度作用的充分发挥。
举报实质上是公民具体行使宪法赋予的民主监督权,实现公民民主监督的方式。举报制度诞生及存在的核心价值,就在于将检察机关的专门法律监督和公民的民主监督有效结合起来,创造了依靠群众反腐败,及时反映民情、充分疏通民意,有效化解民怨的制度机制,从而有效保障公民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笔者着重分析举报制度所蕴含的丰富法理学和政治学的含义,以阐明举报制度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同时更是一个政治问题。
一、举报是一种重要法律行为
举报行为是举报人向检察机关等反映被举报人违法犯罪事实的一种行为。检察机关等在受理举报后,就必须依法开展相应的工作,并根据开展工作的情况启动相应的法律程序。由此观之,举报行为是一个法律行为,涉及到法律权利与义务、法律关系、法益保护、正义实现等法理学问题。
(一)举报行为中的法律关系分析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检举的权利。此外,我国刑事诉讼法也明确规定了公民有检举他人违法犯罪的义务。因此,举报不仅是一项宪法上的政治权利、自由权利,也是一项法律义务。正是由于举报制度的存在,举报人的举报内容经由一定的载体和媒介(如举报电话、举报信、举报短信等),进入受理机关的有效受理渠道后,在举报人与受理举报的机关或单位之间就形成了一种有约束力的法锁——举报法律关系。又由于举报人的举报,一般是反映被举报人违法犯罪的情况,对于被举报人的利益有贬损,因此,在举报人与被举报人之间,也因为举报形成了法律关系。举报人既享有向有关单位和部门反映他人违法犯罪情况的权利,同时对其所反映情况的真实性、可靠性也承担着保证义务,否则就必须对其举报行为对他人造成的利益贬损承担责任。根据权利与义务的对应性,保护公民举报权利是国家的义务,国家应该创造一切条件保障公民举报权利的行使。举报受理机关应按照相关规定,在受理举报后负有依法及时开展相关工作,反馈举报人的责任;在举报人存在人身安全危险时,还有提供相应保护的责任;在查清举报对象不具备举报反映事实的情况下,还负有在一定范围内消除影响,予以正名等责任。通过分析可以清楚地看到,举报人在因举报行为而形成的法律关系中,享有多种权利。这种法律制度安排,固然是出于发动群众参与对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需要,更为重要的是通过赋予公民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的举报权,保障和促进宪法中“主权在民”原则的落实。
(二)举报行为中的利益调整、救济方式分析
法理学认为,法律对社会的控制离不开对利益的调整,而法律对利益的调整机制主要又是通过将利益要求转化为一定权利,诸如权利主张、自由、特权、权力等,并把它们及相对的义务归诸法律主体。法律对利益的调整机制具体表现为三种情况:表达利益要求、平衡利益冲突和重整利益格局。以此分析举报行为,可见举报行为中涉及到的法律对利益的调整机制同样分为三种情况:其一,赋予举报人以表达利益要求的权利;其二,通过专门机关的介入以平衡举报与被举报方之间的利益冲突;其三,根据调查核实的内容,重新调整双方的利益格局。
从实践中来看,举报中很大一部分是针对国家公职人员贪污受贿、失职渎职的行为,多涉及公共利益,也有一部分是举报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个人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从救济方式而言,举报人选择向国家有关专门机关举报的行为,表明举报人选择了公力作为救济方式,而放弃私力救济的实现方式。我们知道,作为人类法律制度的基本价值,正义一般有两种表现形式,即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举报犯罪,正是公民为维护法律尊严,为有力惩治违法犯罪行为,采取正大光明的方式,通过专门机关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从而使正义以一种看得见的方式得以实现,是通过程序正义实现实体正义的有效方式和途径。
无论是从法律关系的分层结构着手,还是从正义的实现方式考察,举报制度作为制定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蕴含着丰富的法律制度意义。检察机关举报制度作为中国特色检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确属于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问题。从法律层面上看,目前我国尚没有制定《举报法》,目前举报制度仍有相当多的内容需要进一步完善。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成,我们应围绕如何更多地赋予举报人权利、强化举报人之义务加强法律制度的设计、规范和完善。
二、举报也是一种重要政治行为
从法律与政治的关系来看,一方面法受政治的影响与制约;另一方面它又确认和调整政治关系,直接影响与促进政治。举报制度也是同样,一方面举报制度的内容和形式均受到民主政治的影响和制约。另一方面,举报制度又能反映和调整一部分政治关系,进而直接影响到社会的民主实现程度和社会的稳定。
首先,举报制度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体现方式之一。现代民主政治理论认为,国家权力的合法性来源于社会,人民是权力的主体,人民让渡权力组建国家目的在于约束个体的暴动,保护社会公众的自由,实现社会公平与公正。为了克服公共权力运行偏离轨道而发生变异,必须对权力运行过程进行监督,这种监督既有权力结构内部的,也有社会方面的。举报制度的建立完善,就是从社会方面对权力运行过程加强监督的重要方面,开辟了一条公民政治参与、民主反腐的重要渠道。我国各个时期的国家领导人对于民主反腐历来都给予充分重视。党的十七大报告也指出:“要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其次,举报制度有利于群众迅捷、畅通地进行利益表达,从而有利于疏导、化解不稳定因素,有力促进新形势下的社会和谐稳定。民主之所以是最有利于维护稳定的制度,其最主要的原因在于有序的公众利益表达体制和机制,民主制度的基础和前提。在转型期的中国社会,无论是从政治领域、经济领域,还是从社会领域来看,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将是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我国社会发展的一个基本特征。在利益多元化的社会格局下,便捷、畅通的利益表达机制对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就公众利益表达的类型及有效性的分类来看,笔者认为,举报制度应当属于“无组织、有结构”类型,即指个人或少数人所进行的个体化表达,政治系统存在相应的接收机制,对个人或少数人通过举报所进行的个体化利益表达,通过检察机关的专门机关及时受理和妥善处理公众的诉求和意见,建立日常化的、有序的程序,使公众的情绪得以经常性地表达和释放,从而形成一种稳定有序、平和高效的社会讨论和社会交涉模式,从而有效发动和积极依靠群众参与反腐倡廉建设,最大限度地化解不稳定因素,最大限度地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在一定意义上,我们可以讲举报制度是反腐败斗争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化解社会矛盾的有效机制,是提高司法机关执法公信力的重要途径。
综上,举报制度创造了依靠群众反腐败,并使国家机关的专门法律监督与人民民主监督相结合的新的监督机制,从而完善了国家权力监督制约机制。举报制度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同时更是一个政治问题。加强和改进检察机关举报工作是坚持群众路线,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需要,更是完善国家宪政制度建设的内容。加强和改进检察机关举报工作,要牢固树立举报是保障公民实现其民主监督权的举报观,把调动人民群众举报积极性和保障人民行使举报权结合起来,始终坚持以群众工作来统揽举报工作,高度重视和切实解决好当前举报工作中存在的机制不规范、答复不及时、对举报人保护不完善、救济奖励机制不到位等问题,高度重视和加强信息化条件下开展举报工作的机制建设。
(作者分别为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办公室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