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五星酒店游泳 万元手表被盗
厦门网-厦门晚报
漫画 朱利军
五星级酒店游泳池的储物柜被撬,价值4万元的欧米茄手表被盗。失主林先生拿出购买手表的发票向酒店索赔。酒店反驳说,不是已经提醒不要将贵重物品带入游泳馆?怎么证明被盗的就是那块欧米茄手表?日前,思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酒店赔偿林先生1万元,双方均不服,已提起上诉。
事发
四五个储物柜被撬,林先生财物皆丢
2009年12月,林先生在一家五星级酒店的健身中心办理了会员年卡,有效期1年。2010年8月28日,林先生到酒店的游泳馆游泳,像往常一样将随身物品放进储物柜锁好。不久,当他准备离开游泳馆时,发现存放物品的储物柜被撬。
林先生马上报警。他说,当时放在储物柜的,除了3000余元人民币和300美元外,还有一个月前在香港购买的价值4万元的欧米茄手表。酒店则答复说,警方还在调查阶段,相关事实和法律责任还不明确,还谈不上赔偿问题。
2010年11月,在有关部门的协调下,酒店表示愿意赠与林先生价值人民币11999元的一年期酒店贵宾卡两张,但前提条件是,林先生要书面保证不再就此事件向酒店提出权利主张,且不得对外宣传酒店赠与贵宾卡。当然,林先生如果对协调结果不满意,可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对此协调,林先生没有接受。
不久,警方向林先生出具一份案件情况,证明当时酒店游泳馆有四五个储物柜被撬,刑侦大队调取了酒店游泳池周边的监控录像,目前尚未查明盗窃嫌疑人,该案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争论
酒店张贴告示,是否就能免责
林先生随后将酒店告上法院,他拿不出人民币和美金存放在储物柜的证据,但拿出了在香港购买手表的发票,还调取了酒店的监控录像截屏,图像上确实看得出林先生当时戴着手表走进酒店,但是看不清楚是什么品牌的手表。林先生说,酒店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赔偿相应的损失。
酒店辩解说,公司已经在游泳馆入口处和储物柜门上张贴《更衣柜使用说明》,提醒不要带贵重物品到游泳馆或放入储物柜,林先生已经成为会员将近1年,多次到游泳馆健身,对这样的告示应该很清楚。酒店已经尽到合理的提示义务,所以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酒店的告示没有界定“贵重物品”的范围。另外,这样的提示,目的在于免除酒店的安全保障义务,加重消费者的责任。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法院认为这样的免责条款无效,不能免除酒店采取措施保障顾客财产安全的义务。因此,酒店存在一定的过错,应赔偿林先生的损失。
审判
即使证据上有瑕疵,酒店仍要担责
酒店辩解说,即使林先生提供的发票是真实的,也只能证明香港表行确实出售了这块手表,但无法证明林先生将这块手表带到了厦门,更无法证明林先生当时丢失的就是这块手表。
法院审理后认为,关于失窃的手表,虽然林先生提供的发票,作为证据有瑕疵,但是根据公安部门的现场勘查证明,林先生放置衣物的储物柜,确有被撬痕迹的事实,警方也以林先生财物被盗窃为由予以立案侦查。
另外,综合考虑旅游局相关部门协调时,酒店曾多次表示愿意赠与林先生价值人民币11999元的一年期酒店贵宾卡。根据侵权法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因此,一审法院判令酒店酌情赔偿林先生经济损失1万元。
记者 徐林武 通讯员 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