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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利益土地政策之根本 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土地制度的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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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自南湖红船启航,至今90载风雨兼程,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谱写了一曲曲波澜壮阔的乐章。

这是一段百折不挠、艰辛求索的伟大历程,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华民族实现了伟大复兴;这是一段励精图治、勇于拓新的伟大历程,中国共产党让祖国万里山河焕然一新;这是一段矢志不渝、坚定信念的伟大历程,中国共产党让民主法治之光普照古老的中华大地。

为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法制日报》6月20日起隆重推出“建党90周年特别报道”,回顾中国共产党领导民主法治建设的伟大历程。

本报记者范传贵

6月14日,一场雨后,位于江西省兴国县潋江镇的潋江书院,显得格外清新。1929年4月,毛泽东第一次来到兴国县,就住在其中的崇圣祠中。

但这个书院的意义远不止“伟人故居”这一层含义。自毛泽东在这里亲笔起草著名的《兴国土地法》,开办“兴国县土地革命干部训练班”后,兴国县就成为中国共产党土地革命政策的第一个试验场。打土豪、分田地,10万兴国男儿跟着毛委员当红军、闹革命,放下手中的犁铧,拿起梭镖红缨枪,为了实现耕者有其田的共同理想奋斗拼搏,为新中国土地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废除封建土地制度

半封建、半殖民地的旧中国,占农村人口90%左右的贫农、雇农和中农占有耕地的20%至30%,而不到农村人口10%的地主和富农却占有耕地的70%至80%。这样的土地制度,造成当时中国农村社会长期的贫困与落后,废除不平等的封建土地所有制,实现耕者有其田,成为中国农民的夙愿。

对这样的现实发起挑战,几乎是伴随着中国共产党的建立而开始的。1921年7月,党的“一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纲领》,提出:“消灭资本家所有制,没收机器、土地、厂房和半成品等生产资料,归社会公有。”

在1927年召开的“八七会议”上,中共中央制定了土地革命与武装反抗国民党反动派的总方针。此后,由毛泽东起草,工农革命政权先后颁布了《井冈山土地法》和《兴国土地法》,成为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土地政策制度化的探索。

“必须使广大农民在革命中取得他们唯一热望的土地所有权,才能加强他们对于土地革命和争取全国苏维埃政权胜利的热烈情绪,才能使土地革命更加深入。”1930年11月写入中共中央政治局《关于苏维埃区域目前工作计划》中的这段话,成为“土地农民所有”的先声。

对待农民土地的态度明确后,在如何对待地主阶级的问题上,根据形势变化,中国共产党连续进行了3次调整。

土地革命时期,党提出要消灭地主阶级,变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抗日战争爆发后,为了联合一切可以联合的力量抗日,中共中央又将没收地主土地的政策改为“地主减租减息、农民交租交息”。抗战胜利后,1946年5月,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清算减租及土地问题的指示》,其主要内容就是由减租减息向没收地主土地过渡。1947年9月,中央制订了以没收地主土地、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为主要内容的《中国土地法大纲》,在解放区开展了大规模的土改运动。

土地政策的每一次变动都与革命形势紧密相关。在把土地分给农民之后,农民真正成为土地的主人,他们焕发出空前的生产热情,涌现出许多先进模范。为了保卫胜利成果,广大农民踊跃参军,有力地推动了中国革命的胜利进程。

正是在这一意义上,毛泽东认为,农民是中国革命的主力军,中国革命的主要问题是农民问题,而农民问题的关键则是土地问题。

建立土地集体所有制

新中国建立后,随着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形势的变化发展,中国共产党也完成了自身角色的转变:即由从事革命的政党转变为执政党。对于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与探索,中国共产党走过了一条曲折起伏的道路,国家也经历了几次巨大变革。这几次巨大的变革,是农村土地制度不断发展、深化、创新的过程。

建国初期,在广大的新解放区内,仍有约2.5亿农民还没有进行土地改革。1950年6月6日,中国共产党七届三中全会确立了土地改革的总路线:“依靠贫农、雇农,团结中农,中立富农,有步骤地有分别地消灭封建剥削制度,发展农业生产。”

同年6月28日,中共中央讨论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将土改的目的明确为:“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借以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的工业开辟道路。”

此后,经过3年多的时间,除新疆、西藏、其他少数民族地区约700万人口和台港澳地区外,全国广大地区的土地改革全部结束。土地改革运动的完成,使封建剥削制度被彻底消灭,广大农村的土地制度发生了根本性变革。两千多年来,世世代代面朝黄土背朝天、终日耕作在田间的佃农耕夫,拥有了属于自己的土地。

真正成为土地主人的农民,在希望的田野上播种理想,农业生产获得迅速恢复与发展。

但是,一家一户、单打独斗的局限性也很快显现出来:其一是生产资料、资金十分缺乏;其二是以户为单位的经营体势单力薄,无力抵御农业生产中面临的各种自然灾害,无法聚集有效资金更新生产设备、进行必要的农田水利设施建设。

面对新的情况,中央政府很快调整了政策——在农村实施农业合作化运动。从1953年开始,农业生产互助组陆续出现,随后又建立起农业初级合作社。农业合作化使农民可以在较大面积的土地上统一种植,提高了劳动生产效率,同时,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也得到了提高。

从1956年秋开始,高级合作社开始在全国推行。高级合作社废除了土地私有制,使土地由农民所有转变为农业合作社集体所有。

改革承包政策

紧随高级合作社之后,人民公社制迅速在全国推广开来。此后的20年间,人民公社制为国家完成工业化原始积累,适应当时优先发展重工业战略的历史使命中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与此同时,由于没有处理好国家、集体、农民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在某种程度上也影响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中国的土地政策再次发生巨变是在上世纪七十年代末期,而这次巨变的“引爆”点,是在安徽省凤阳县一个默默无闻的小村庄——小岗村。

1978年11月24日,小岗村的18位农民在一所简陋的农舍中,在有着自己签名的联产承包责任书上按下了手印,开始了“包产到户”的试验。

“大包干,大包干,直来直去不拐弯。保证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的都是自己的”。小岗村的村民将这样的歌谣唱得震天响,从此从“乞丐村”、“三靠村”走向了“富足村”,彻底和饥饿说了再见。

1978年12月18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胜利召开,这是一次具有重大深远历史意义的会议。中国共产党重新确立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

1980年,中央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几个问题》初步肯定了包产到户。文件指出,在生产队领导下实行包产到户是依存于社会主义经济,而不会脱离社会主义轨道的,没有什么复辟资本主义的危险,因而并不可怕。在那些边远山区和贫困地区,群众要求包产到户的,应该支持群众的要求,可以包产到户,也可以包干到户,并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保持稳定。

1982年1月,中共中央印发了《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纲要》,正式肯定了“双包”(即包产到户、包干到户)的合法地位。1983年1月,中共中央颁发了《当前农村经济政策若干问题》,对以“双包”为主要内容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给予了高度评价。1984年1月1日,中共中央颁发了《关于1984年农村工作的通知》,把土地承包期延长至15年,并鼓励土地逐步向种田能手集中。

连续3年下发的3个中央“1号文件”,给广大农民吃了定心丸。1978年至1985年间,我国农业生产获得了巨大进步,1984年粮食总产量创历史最高峰,一举解决了长期困扰我国农民的温饱问题。

1986年6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集体所有的土地,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可以由集体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由此,一直延续至今。

后记

农村问题,说到底是农民问题;农民问题说到底是吃饭问题;吃饭问题说到底是土地问题。人多地少是我国一个长期存在的矛盾。中国共产党90年的发展历史表明,要促进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就要尊重中国最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尊重中国的国情,从实际出发,才能制定出正确的土地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