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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被精神病”侵犯人权

星辰在线-长沙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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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日,经过有关立法部门26年的酝酿,精神卫生法草案首次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一方面是精神疾病患者遭受偏见和歧视;一方面是违背人权让无病患者“被精神病”。现实生活中,关于精神障碍的热点话题越来越多,引起社会公众高度关注。

减少精神障碍发生、保护患者合法权益、科学设置强制住院医疗……草案制定思路和规定内容,反映出我国对公民精神健康的重视和权益保护以及对“被精神病”现象的正视和防范。

应尊重患者人格尊严

草案明确规定,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等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不受侵犯,享有的受教育、劳动、医疗、隐私、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草案规定了精神障碍诊断、治疗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包括: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应当遵循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尊重患者人格尊严的原则,保障患者在现有条件下获得最有利的精神卫生服务;精神障碍的诊断不得以精神健康状况以外的原因为依据;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强迫任何人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体格检查等等。

为了有针对性地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草案对非自愿住院医疗制度作了全面规定,并对违法实施非自愿住院医疗措施的行为设定严格的法律责任。

草案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违背他人意志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体格检查以及故意将非精神障碍患者作为精神障碍患者送入医疗机构的,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出具虚假鉴定报告将追责

草案还规定,医疗机构以精神健康状况以外的原因为依据将就诊者诊断为精神障碍患者,以及因故意或者疏忽将非精神障碍患者诊断为精神障碍患者的,相关责任人将受到暂停执业活动、开除、吊销执业证书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出具虚假鉴定报告的,将受到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到刑事处罚以及被司法行政部门撤销登记的司法鉴定人,将终身不得从事司法鉴定工作。

据了解,公众可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就法律草案提出修改意见,或者通过信函或者电子邮件方式发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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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部保障精神障碍患者权益的法律草案

1985年,我国开始对精神卫生立法进行调研和草案起草。2007年12月,卫生部将精神卫生法(草案送审稿)上报国务院。2011年6月10日,国务院法制办首次公布法律草案征求公众意见。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转型,人们的心理面临着巨大的冲击和压力。卫生部数据显示,我国精神疾病患病率呈明显上升趋势,精神和神经疾病在当前疾病总负担中排名前列,约占疾病总负担的20%。

与日益严峻的形势相比,我国精神卫生立法相对滞后。目前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已公布了精神卫生法。虽然我国其他法律中已有一些涉及精神疾病患者的相关规定,一些地方也已开始精神卫生立法实践,但至今尚未有一部专门的精神卫生法律。

“出台精神卫生法时机已经成熟。”曾经呼吁尽快为精神卫生问题立法的山东省中医药大学校长王新陆说。

在强调保护精神障碍患者合法权益方面,法律草案明确规定精神障碍患者享有的受教育、劳动、医疗、隐私、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全社会应当尊重、理解、关爱精神障碍患者,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歧视、侮辱、虐待精神障碍患者,不得非法限制精神障碍患者的人身自由。

“这是首部保障精神障碍患者权益的法律草案,它的制定将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康复,规范精神卫生服务,保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北京观道律师事务所律师程斌说。

五方面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针对社会普遍关注“被精神病”和强制收治问题,此次法律草案从五个方面予以了明确规定,尽可能从程序上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明确规定非自愿住院医疗措施的适用条件,即只有精神障碍患者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且有伤害自身、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扰乱公共秩序危险的,才能对患者实施非自愿住院医疗。

——严格规范非自愿住院医疗制度的适用程序,包括诊断时间、诊断医生人数等特殊要求。

——为当事人及其监护人提供充分的异议程序。当事人或者其监护人对非自愿住院医疗结论有异议的,可以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复诊;对复诊结论有异议、要求鉴定的,可自主委托依法取得资质的精神障碍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规定入院后的纠错机制。对非自愿住院患者,医疗机构应当组织精神科执业医师定期进行检查评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或者责令纠正,并依法作出处理。

——对违法实施非自愿住院医疗措施的行为设定严格的法律责任。

本组文图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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