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力为什么“渴望速朽”?
正义网-检察日报
王勇
作者:王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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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渴望速朽”——这是苏力在刚刚修订再版的《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一书序言中的一个自白。读过苏力作品的学人大概会认可,苏力是语不惊人死不休,其特有的带有诗性色彩的行文风格,确实给中国法学学术文本中一贯存在着的沉闷和程式化的表达方式带来了一股强劲的冲击波,输入了一种鲜活的气息。在这里,我想谈谈苏力为什么要“渴望速朽”?
我发现,福柯的思想是苏力法理学研究的重要的知识基础和方法论来源之一。福柯并不认为自己的学术著作具有“永恒的价值”,他的目标是——“我愿意我的书成为像手术刀、燃烧瓶或地下坑道一类的东西,我但愿它们在被用过之后就像爆竹一样燃为灰烬。”(马文·克拉达等主编:《福柯的迷宫》,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一开始读到这一段的时候,我为福柯的这种“学术态度”所震撼——为什么福柯不希望自己的作品“流芳百世”、“光宗耀祖”呢?对于习惯并浸润了中国文人的理想追求——“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为往圣继绝学,为万世开太平”(北宋大儒张载的名言)——而言,福柯的这种学术追求简直就是另类,根本是无法理解的。后来,我陆续阅读了福柯的《规训与惩罚》、《知识考古学》等作品后,我渐渐理解了福柯。
在我看来,福柯的“眼睛”、福柯的“手术刀”、福柯的“燃烧瓶”、福柯的“权力的微观物理学”等理论工具,其实是一脉相承的。借助于这样极为犀利的理论工具,福柯开始超然于社会之上,置身于社会之外,对于社会生活中人们“熟视无睹”的微观政治现象进行解释或解剖。对于福柯来讲,每一次的解释或解剖都是“一次”极度的思想体验和智识挑战,对于读者来讲也是如此。在福柯的学术生涯中,没有永恒的理论,只有永远的解释,这是我阅读福柯的作品后最真切的体会和感悟。同样,在苏力作品的字里行间和学术追求的心路历程中,我收获的也是一次次的思想体验和智识挑战。
苏力在其对中国问题或中国经验的法律和社会科学研究中,还将波斯纳实用主义的法律理论和“语境论”一以贯之。苏力之所以“渴望速朽”,实乃是将“实用主义”贯彻到底的一种态度或追求。法律只是一种务实性的,应对社会变迁或压力的一种“反应装置”,是解决问题的剩余物或副产品,因此,对于法律问题的学术研究就更多是“马后炮”式的研究,法学家创造的仅仅是关于法制的理论,而不是法制本身,因此,需要法学家对于本土法制或法治实践的“同情式的理解”。这是其一。其二,法学家的研究要有鲜明的问题意识,而且需要的是真正的问题而不是假想的问题,否则,法学研究就成了“影子拳击”。问题在哪儿?问题在于社会生活本身。在十年前,也就是苏力的《送法下乡》(第一版)发表前后,“送法下乡”——冯象曾有“教鱼游泳”的逻辑隐喻——而不是“送法进城”,就是一个显明而且重大的中国法治问题。从那个时候起,苏力已经解释过这个问题了(“送法下乡”是作为现代中国之“民族国家建构”的一个组成部分而出现的问题),因此,在苏力看来,关于对这个问题进行解释的副产品——《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这本书就应该像福柯的“爆竹”一样燃为灰烬。这就是苏力渴望的“速朽”。但是,已经解释过的这个问题,在十年后的今天,“在不同程度上或以改变了的方式仍然存在”,因此,在苏力看来,这是一件“坏事”。苏力大概不希望因“祸”得福——“国家不幸诗家幸”。
苏力从“自恋”于自己的文字和前期成果(《批判与自恋》)到走向“渴望速朽”,是一个不小的飞越。如果主观上希望“速朽”,而客观上达到了“慢朽”的效果,那也就算是一个成功的学人了。“不朽”作品大概只属于宗教“经典”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