帝国枢密法院:德意志法律近代化的铺垫
正义网-检察日报
林海
初次接触帝国枢密法院(Reichskammergericht),是在哈特曼的《神圣罗马帝国文化史》。哈特曼将其与帝国皇室法院(Rerchshofrat)并称,认为其存在及其所起的作用“特别保障了帝国的和平秩序与受尊重的权利秩序,为各种大小不一的领地邦国和城市之间和平相处提供了保证……不仅如此,它们的存在和它们的工作阻止了邦君的滥用司法权和违法行为”。
帝国枢密法院成立于1495年。自1693年起,一直长驻于黑森州的小城威茨拉尔。1772年5月10日,歌德在法学学习的结业阶段作为候补官员来到威茨拉尔,半个月后,他开始了在帝国枢密法院的实习。在《诗与真》里,歌德用了一节篇幅来描述这个法院的历史,尽管更常为人们所关注的却不是他在这个法院的实习状况,而是他在这个小城的爱情故事。如今,威茨拉尔城仍然将殉情的维特与美丽的少女夏绿蒂作为其在文化地图上的符号。不过,歌德在威茨拉尔并没有停留多久。历史也一样继续向前,1806年10月24日,法军战胜普鲁士军队,占领柏林。皇帝退位,帝国瓦解。帝国枢密法院随即停止工作,被扫进历史的故纸堆,与嘲笑声为伍。然而历史并未在那一刻停下。十九世纪对于神圣罗马帝国框架的过低评价,在二十世纪渐渐被修正。旧档案与新视角越来越多地提醒着我们,中世
纪的混乱或许不是毫无价值。
自1495年至1806年,作为神圣罗马帝国的最高司法机关之一,帝国枢密法院受理领主与臣民、领主之间、臣民之间的诉讼,调节着帝国内各阶级各势力之间的纠纷,它最初的目标是以法律实现和平。由于其适用着的普通法(经过改造的罗马法)和促进罗马法化的程序规则,帝国枢密法院对于德意志地区的罗马法化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此外,通过受理针对领主或城市委员会的诉讼,帝国枢密法院保护着当时处于社会底层或边缘的许多群体的基本人权。因而,它不仅仅是一个受理纠纷的法院,更是罗马法继受的推动者、人权的救济者,以及法律精英“以法律寻求和平”的载体,甚至还是“新人”改造司法政治机构、寻找现代国家的样本。
首先,促使人们关注帝国枢密法院的,是其在德意志私法史上的地位。许多论者称其为罗马法继受的重要转折,或称其为真正的继受的开始。“罗马法继受”常常被用来描述德意志地区整体法制近代化的过程。这一过程可能可以追溯至意大利和法国大学对于罗马法经典的重新发现与研究,并且在德意志表现为更为体系化、学术化的规则被司法和行政采纳的过程。帝国枢密法院作为帝国最高司法机关,其司法近代化的转向,最直接地表现为专业化、职业化与理性化这三个层面。法院一半的法官必须是法学博士,而另一半则为来自各地、受过法学训练的贵族;法院大量地适用帝国共同法,而为日耳曼习惯法的适用设立了较高的证明条件;诉讼程序(书面审判、判决说理、审级制度、格式诉讼、争点分离等等)更有利于事实与法律关系的脱离,也使得司法审判者更加需要专业的法学知识。
其次,尽管帝国枢密法院的存续时间为1495年至1806年的三百余年,然而其辐射范围远不仅如此。相反,其长期以来适用罗马法、推动罗马法化之努力的结果,恰是在其“进入历史的垃圾堆”后才渐渐显露出来。19世纪20年代的“教授之争”后,法学界都认为应寻找本国的法律传统,才能够制定适合本民族的民法典。而当日耳曼学派也持此观点,试图寻找不同于“学说汇纂”派的法律传统时,才发现德意志地区的本民族的法律传统,已经被转化为了“罗马法化”的普通法。长期势不两立的两派最终殊途同归,并仅用了短短二十年就完成了《德国民法典》的立法。假如没有当年通过司法推动罗马法化之因,恐怕也不会有《德国民法典》如此浓厚“罗马法色彩”之果。
第三,帝国枢密法院在其审判过程中,表现出许多“近代”或“西方”司法的色彩。比如,除了实现实质目标之外,法院还重视程序的正当———特别是在事实发现环节,帝国枢密法院反对采用刑讯、神判的手段,甚至还拒绝采用经刑讯或神判获得的证据(类似于今天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再者,帝国枢密法院通过诉讼与令状,尝试保障人权,比如受理臣民之诉,来保护农民、巫者以及犹太人的权利。三者,帝国枢密法院实现上述目标的前提之一,即其司法独立,而这一特征,又是由其经济来源、人事结构与学术性决定的。这些近代的或西方的色彩,使其足以成为分析中世纪向近代司法转向的样本。
最后,帝国枢密法院的发展史所体现的,不仅是司法领域内的转向;我们更应将其置于那个时代的政治结构中进行考虑。根据Whitman的说法,时至帝国枢密法院成立的年代,无论皇帝还是诸侯,其自身力量与掌控属地的能力,都较前几个世纪有了前所未有的加强。因而,无论是帝国层面上的改革(立法方面表现为帝国议会、行政方面表现为帝国执政府,而司法方面则表现为帝国枢密法院),还是各诸侯政府的全面近代化(吸纳大学毕业生作为专业的行政官僚、设置更为学术化的法庭来取代民众审判),都无疑体现了这样一种寻找现代国家的努力。帝国枢密法院的学术化、专业化,都可能是这样一种政治结构调整的产物。如同维亚克尔所说的:“特殊的政治动机促使最高司法机关安排、整理、续造法学的研究工作……”不难发现某种政治企图———在帝国枢密法院的审判领域或许能够表现为,管辖权的扩大、诉讼程序的示范与实体规则的推广———而这,恰恰与当时兴起的近代国家之政治企图互相契合。
在那个时代,包括帝国枢密法院法官在内的法律精英,将更理性、更独立与更专业的精神,引入“业余”的中世纪政治生活之中。而这或许可以作为一个例证,说明民族国家的法典化、法律职业化等等“现成的”近代化法律发展,其根源往往铺垫于前民族国家的混乱之中。
(北京大学法史学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