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高危人员”是否要被清出地球?
新闻晚报
问题的关键不在于“治安高危人员”是否曾经扰乱过治安,也不在于将来可能影响治安,而在于我们的执法理念不能陷入有罪推定的怪圈。 “治安高危人员”理当是一个法治社会监督、教化、规范的对象,而非简单地打击、排斥。
邓子庆
日前,为确保大运会安全,深圳警方开展 “治安高危人员排查清理百日行动”。 100天里共有8万余名“治安高危人员”被清出深圳。东莞警方对此事首次正面回应称:深圳清查违法犯罪人员,不可否认会将部分高危人群“赶”至东莞。不少东莞网民抱怨东莞治安状况变差。
某种角度上看,深圳此举有其一定现实依据。从社会心理出发,相信很多人也认可这一点:总体上看,“治安高危人员”相比普通百姓,前者影响治安的几率更大。深圳警方也用明确的统计数据告诉我们,清出“治安高危人员”与改善当地治安状况,存在一定的正相关。正因如此,深圳有关方面相信清出“治安高危人员”是保障群众安居乐业、做好大运会安保工作的重中之重。
不过,笔者肯定深圳此举的良好初衷,却并不认可其行为方式。于常理,相信没有一个城市乃至没有一个国家会欢迎违法犯罪分子或“治安高危人员”,东莞不少网民抱怨治安状况变差,就已折射出这种微妙的社会心态。因此,如果东莞也效仿深圳,那“治安高危人员”很快就被清理出东莞,如此类推下,“治安高危人员”岂不要被清出地球,流亡至外太空?
说到底,清出“治安高危人员”有悖法理。细心点就会发现,深圳列举的7类“治安高危人员”都是“可能危害治安者”,甚至还不能归为“嫌疑犯”。那么,对在法律和事实上均无法被判定有罪的 “治安高危人员”施以清出当地,显然是破坏了“疑罪从无”的基本法治原则——清出“治安高危人员”作为一种惩罚手段,必然损害了该群体的相关权益,而一种惩罚手段合法的前提就是相关人员存在违法事实。因此,问题的关键不在于“治安高危人员”是否曾经扰乱过治安,也不在于将来可能影响治安,而在于我们的执法理念不能陷入有罪推定的怪圈。进而,“治安高危人员”理当是一个法治社会监督、教化、规范的对象,而非简单地打击、排斥。
窃以为,用权力人为地标签化部分公民,并损害其正当利益,这本身不就是一个“治安高危人员”吗?毕竟,谁也不敢肯定自己哪天因为一个 “异常举动”而被清出深圳。正如一位网友所言,深圳要建设和谐社会,要保障群众安居乐业,靠的不是把存在违法嫌疑或违法可能的“治安高危人员”清出深圳,而是创造一个能让好人更好,坏人或者可能不那么好的人在深圳也能成为好人的优良社会环境。如果能做到这一点,那才是真本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