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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狱中患病如何医治?检察院随时跟踪评估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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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长语

锦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连小可说,面对刑事案件高发,对犯罪的刑事治理,检察人员不能当“办案匠”,也不能使检察机关成为制造犯罪人的机器。更重要的是,要把犯罪的人矫正成社会正常的公民。法制初衷是维护社会稳定,确保社会安宁;司法过程就是化解矛盾,平衡调节法律问题。市检察院一直要求我们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努力化解社会矛盾,从司法职责向社会职责延伸。

检察介入社会管理

今日主题1

监督重症病犯就医与监外执行

“罪犯虽被剥夺了自由权,但仍有生命权和健康权。”锦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连小可说。今年年初,该检察院在全市率先建立了《锦江监狱患病罪犯检察制度》,监督监狱确保患病罪犯能及时得到医治。该院配合监狱的监管工作,强化刑罚执行监督,还制定其他系列制度,杜绝“躲猫猫”死,对服刑人员的“假、减、保”也在阳光下运行。病犯医治 随时跟踪评估病情

《锦江监狱患病罪犯检察制度》规定,在押罪犯出现患病症状后,监狱及时向锦江区检察院驻狱检察室通报情况,主动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同时,检察机关会同监狱方要随时对送医的病犯的医治情况进行跟踪和评估,并要在第一时间向病犯及家属通报医治情况。对于特重病犯还专门开设了保外就医“绿色通道”,以最快的效率做好病犯的转院就医工作。

“为有效实施这一制度,检察人员还会在监狱进行摸排调查。”锦江区人民检察院分管监所检察工作的副检察长余沙说,尽管规定监狱卫生所发现有病犯病情严重,要立即通报给检察人员,但检方仍然会到卫生所查看病犯的就诊记录,有时,检察人员甚至到监区走访,与病犯面对面询问病情。

连小可说,监、检共同维护在押罪犯的生命健康权,使得在押罪犯这一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在高墙内同样能得到保障。同时,也使得病犯治疗情况更加公开、透明,具有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刑罚变更 提前介入提名拟定

“躲猫猫”死、“冲凉”死、“做噩梦”死……这些意外事件曾都将监狱和看守所推到了风口浪尖之上。今年初,《锦江区人民检察院驻狱检察室减刑、假释监区提名检察制度》《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假减保”集体评审制度》出台。

该院监所检察科科长陈雄说,制度出台前,假释、减刑、保外就医的流程是,由监狱方向检察院驻狱室提请,驻狱室交给检察院监所科科长审核,监所科科长审核后报请分管副检察长审核。新制度实施后,监狱在提名拟定哪些罪犯能获得假释、减刑、保外就医时,检察人员就开始介入,比以往提前了一步。此外,定最后具体“假、减、保”人员名单时,需要驻狱检察室、监所检察科、分管副检察长共同讨论决定,有必要时邀请人民监督员参与,改变了以往的单人签字层层审核的模式。

今年2月,锦江监狱要对17名罪犯申报假释,锦江区人民检察院驻狱检察室介入监区提名会议,发现其中4名服刑人员无特殊原因至今仍未履行罚金。检察人员认为,罚金刑是否积极主动履行,体现了服刑犯认罪态度,故建议监狱暂缓对4罪犯假释。

连小可认为,检察人员不能当个“办案匠”,案件起诉后就不管了,要将司法职责向社会职责延伸,要担当社会责任,关注服刑人员回归社会后的工作和生活。该院与公安、法院、司法局三方共同制定《锦江区社区矫正实施细则》,帮扶、管理、教育和监督走入社会的监外服刑人员,针对当前青少年犯罪日趋严重的社会现象,更加注重对未成年监外服刑人员制定“量身定做”的评估和矫正方案。

今日主题2 规范化管理系统

172个操作规程让办案有章可循

2007年初,锦江区检察院被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为全国规范化管理机制试点单位。同年5月,该院正式发布了50万字的第一版规范化管理体系文件,经过4年多的运行,两次全面改版提升,操作规程从当初的136个增加到172个、工作标准从93个增加到155个,工作流程图从146个增加到173个,既涵盖了检察业务所有关键环节,又包含了检察队伍和检务保障等重要管理环节,纠正并预防了168个问题。

2010年,该院通过规范化管理系统的评查机制发现,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有相当部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诉讼活动中没有法定监护人到场,该院牵头与区司法局制定《关于审查逮捕阶段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实施法律援助的实施意见》,并在实施过程中进入了操作规程。

锦江区检察院引入质量管理体系,以苛刻的规范化管理规范执法,狠抓案件质量,后又引入绩效考核机制,细化考核标准。检察长连小可说,推行之初,很多干警不理解,随着机制的运转和干警对机制理解的深入,干警逐步认识到,这些机制能使办案有细致的制度参考标准,执法不再具有随意性和经验性。每点每滴的细节均有章可循,案件质量明显提高。

今日主题3 刑事和解

刑事和解不是一律免刑

因犯罪情节较轻,并且积极赔偿,取得了受害人谅解,一名专门趁人购衣试鞋时实施盗窃的男子黎某被轻判。昨日,锦江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副科长周婧表示,这是该院率先尝试实施刑事和解制度,化解社会矛盾的第一案。

锦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连小可说,公诉部门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同时,在刑事和解工作中,依托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被害人或其亲属自愿同犯罪嫌疑人就财产损失、人身伤害达成和解协议,并经公诉部门依法监督和认定,如确属犯罪嫌疑人认罪悔过、积极赔偿、被害人谅解、社会危害性不大的案子,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做出相关从轻处理。 连小可说,该制度只针对轻微刑事案件,可以轻判,不是一律免刑,不能理解为花钱免刑。 成都商报实习记者 李海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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