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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揽过调解无异于增加负担? 获鹿警方:从源头预防减少社会矛盾实际上为公安减了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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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马竞

农村邻里、乡邻之间的矛盾纠纷看着虽小,但如果得不到及时妥善解决,就有可能酿成“大事”。民间纠纷的形成多涉及邻里之间、婆媳之间,本着冤家宜解不宜结的原则,基层派出所尽量采取调解的方法来解决此类纠纷。但由此一来,派出所精力牵扯很大。为此,获鹿分局建立了“三级调解”工作机制。2010年年初至今一年多的时间,河北省鹿泉市公安局获鹿分局共调处群众矛盾纠纷262起,调处成功率达96%以上。

首先是现场调解,对群众报警、110接警或群众要求调解的正在进行的矛盾纠纷,或者是案情比较简单的矛盾纠纷,由负责管辖、处警的分局民警到现场调解;其次警务室调解,社区、驻村民警采取预约方式通知矛盾双方到警务室接受调解;然后是分局调解,对于案情比较复杂,需要一定时间进行调查取证的矛盾纠纷,民警在取证后,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分局接受调解。对于在分局调解室调解不成功的案件,告知双方当事人到人民法院或其他有关部门申请处理。

不久前,该分局辖区的李某家在旧房改造时与邻居发生纠纷,双方引起争执并发生打斗。事发后,李某回避调解,返回了太原居住,给调处工作带来不便。获鹿分局民警给李某打了十几次电话,同时请村里德高望重的同族长辈帮助疏导,说服李某回到村里协助调解。最终,矛盾双方言和,李某主动向邻居赔偿了500元医药费。

获鹿分局推行了轻伤害案件调解机制,将轻伤害调解纳入民警考核范围,一方面激发起民警的工作热情,另一方面既让受害方得到了物质赔偿,更主要的是使侵害方能够及时认识到自身行为带来的后果,从根本上消除安全隐患。去年该分局全年共立轻伤害案件89宗,比2009年发案数下降了38宗,下降了42%,调解轻伤害案件88宗,调解成功率直线上升。

土地权属之争、利益之争、界址之争一直是群众纠纷的焦点。在以往的民间土地纠纷中,双方一般会诉至法院,由法院裁决强制执行,但被强制方往往服法不服理,给法院执行带来诸多困难,纠纷的解决率一直不高。

“民间纠纷处理,还是以调解为佳。‘解决’比‘判决’好,不伤和气,不留后遗症。”获鹿分局教导员刘玉东说。

刘玉东谈起了他调解的一个案子。家住获鹿镇某村的谢某,邻居旧房翻建时新房地基高出谢家,谢某为此不断阻挠邻居正常施工。民警上门调解,谢某不予理睬。刘玉东在调解时,先不涉及主题,而是与谢某拉起了家常、谈起了工作。几天来,刘玉东一有空就找谢某聊天,谢某与刘玉东成了好朋友。终于有一天,在刘玉东告别时,谢某主动说:“我想通了,人家旧房翻建,我同意。”

“纠纷调解工作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的发生,让社会矛盾得以柔性化解,调解小纠纷看似琐碎,实际上是为公安工作减了负。”刘玉东说。

获鹿分局调解工作机制建立后,广大民警把小纠纷当做大事情来对待,通过深入扎实的工作,使大量民间纠纷及时发现在基层、化解在苗头、控制在当地,使矛盾纠纷不激化、不扩大、不失控,有效防止了矛盾纠纷向深层次转化。

在开展治安调解工作之初,不少民警曾有过顾虑,认为公安机关工作任务本来就够重了,再把调解工作揽过来,无异于给自己增加负担。可一年多的实践证明,由于主动化解矛盾纠纷,避免了一大批刑事案件和其他恶性案件的发生,辖区的治安秩序保持了持续稳定。

据统计,2011年与2010年同期相比,仅刑事案件发案率就下降了12.8%,新的工作机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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