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率先立法防控二手烟草烟雾 13类公共场所将全面禁烟
法制网-法制日报
本报哈尔滨5月27日电 记者郭毅记者今天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获悉,刚刚结束的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哈尔滨市防止二手烟草烟雾危害条例》。该条例报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将正式在哈市颁布实施。届时,哈市将成为中国推动二手烟防控成功立法的第一个城市。
近年来,我国各地有关控烟立法的探索从未间断,但迄今为止仍没有可以有效预防二手烟危害的法律法规。哈市控烟条例,是国内首个最符合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要求的地方性法规,哈尔滨也成为国内首个立法规定包括办公场所在内的室内公共场所全面禁烟的城市。
条例规定13类公共、工作场所禁止吸烟或携带点燃的卷烟、雪茄、烟斗,包括商品批发、零售营业场所,旅游景(区)点的室内场所,公共电汽车、出租汽车、火车、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内,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室内场所等。
就执法机制问题,条例规定了分类管理、各负其责的执法方式,根据不同场所的实际情况,确定了不同部门进行监督执法。
对在禁烟场所内吸烟不听劝阻者,市民可向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投诉,行政管理部门要派执法人员及时到达进行处理;对不听劝阻并影响公共秩序的,可向公安机关报案。行政管理部门在防止二手烟危害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徇私舞弊的,对主要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条例规定了多种处罚措施:二手烟残余检测不合格单位,由哈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整改,仍不达标的,不得申请文明单位评比;出租车、公共电汽车驾驶员和乘客彼此均有权劝阻对方。对不听劝阻者,乘客有权向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终止乘车、免付车费。乘客吸烟,驾驶员和其他乘客有权要求其离开,已乘车未付车费的,不得拒付费;禁烟场所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建立禁止吸烟管理制度,并在醒目位置设置统一的禁烟标志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举报电话;在禁烟场所吸烟,因不听劝阻而被要求离开该场所的,不得向经营者索回已经花销的费用;已接受服务但未付费的,不得拒绝付费。不听劝阻的,有关部门将处以200元罚款,并责令其停止吸烟或者离开禁止吸烟场所;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或管理者阻碍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进入该场所履行职责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