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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人投资“海市蜃楼”被骗1388万元一被告人因诈骗罪获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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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泉州5月24日电 记者吴亚东刘百军 通讯员蔡崇谋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天公开宣判一起诈骗18名被害人1388.55万元的涉众型诈骗侵财案。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美蓉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全部;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程建华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同时判决责令两被告人单独或共同退赔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10月至2008年12月间,被告人吴美蓉隐瞒其非法占有他人钱款的真实目的,以投资海景花园项目、东海湾房产项目、投资购买长春庆丰大厦等房产为名,邀请被害人参与投资或资金周转需要进行短期借款、或谎称他人委托其出售房产、谎称通过其公司购买房产可以得到优惠,并以参与投资可获取高利润回报或出借钱款可以获得高额利息等为诱饵,先后骗取马某等18人的款项共计人民币1388.55万元,用于偿还前期的个人借款及个人消费,被告人程建华参与被告人吴美蓉骗取被害人人民币合计284.35万元。2009年2月17日前后,被告人吴美蓉为逃避各被害人的催讨,即更换手机号码并潜逃到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敦化县躲藏,同年4月24日被抓获,后被扣押人民币17000元。案发后,两被告人对其余赃款均未予退出。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美蓉、程建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共同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吴美蓉参与实际骗取14名被害人的财物合计人民币1388.55万元;被告人程建华参与实际骗取3名被害人的财物合计人民币284.35万元,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均属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吴美蓉以高利润、高利息为诱饵,诱骗各被害人将相关款项交由其占有使用,虽然其向被害人出具借条等,有时还支付了少额本金和部分利息,但大部分款项均被吴美蓉用于偿还其前期的个人欠款及其生活消费,并未用于实际的投资运作。本案也没有其他证据可证实被告人吴美蓉将取得的款项投入到足以支撑其承诺的高利润回报率或高利息回报的业务或项目中以追求资金的良性循环及保证归还“借款”或“投资款”。被告人吴美蓉及其辩护人也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曾经投入资金到足以支付其承诺的高利息、高回报率的本金和利息的相关业务或项目中。同时,被告人吴美蓉为躲避被害人的催讨而潜逃到外省并更换手机号码,致使各被害人索债无门。

法院进一步指出,被告人吴美蓉所谓的借款行为实质就是以借款为名行诈骗之实,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被告人程建华明知吴美蓉未将被害人的款项实际用于投资、购房等,仍与吴美蓉共同实施骗款行为,依法应认定其是吴美蓉实施诈骗犯罪的共犯并以诈骗罪对其定罪处罚。在共同诈骗犯罪中,被告人程建华的作用相对较小,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宣判后,两被告人对判决不服,表示将提出书面上诉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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