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节显著轻微 醉驾可否免刑?
南方日报
前天,最高检察院新闻发言人、办公厅主任白泉民向媒体表示,检察院方面对于醉驾案件,只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一律起诉。昨天,深圳市律协刑事法律业务委员会举办沙龙研讨会,对醉驾入刑后,情节轻微的情况是否应该入刑这一重要争议,从法律角度进行探讨。
支持方认为,醉驾应该原则上入刑,但是不需要一律入刑,对于情节轻微且没有造成严重危害的,可以免于刑罚;而反对方则认为,醉驾应该一律入刑。醉驾本来就是危害很大的行为,不存在情节显著轻微的说法;并且只有一律入刑,才能消除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和灰色空间。
醉驾入刑5月1日起正式施行
背景??
深圳市律协刑事法律业务委员会主任方壮毅介绍,2009年全国各地出现的胡斌案、孙伟铭案、张明宝案等飙车或醉酒驾驶肇事案件产生了极大的社会影响。因此,不少法律界人士呼吁在《刑法》中增设危险驾驶罪,这一建议最终被全国人大常委会纳入《刑法修正案(八)》并获得通过,醉驾入刑的法律规定自今年5月1日起正式生效施行。
据悉,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并将其定名为危险驾驶罪。
而对于醉酒驾驶,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4年5月31日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04)规定,驾驶人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等于)80毫克/100毫升的行为属于醉酒驾车。因此,只要驾驶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等于)80毫克/100毫升,就构成醉酒驾驶。
醉驾是否应当一律入刑?
争议??
方壮毅表示,不久前最高法院副院长张军在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表示,不应仅从文意理解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认为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
之后,最高法院下发了关于醉驾入刑的最新要求,即如果醉驾行为符合《刑法》总则第13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不认定为犯罪。记者从网上看到,最高法院的这一做法引起了很大争议,甚至引来了一些批评,很多法学教授和司法界人士认为,全国人大的立法本意就是醉驾行为应当一律入刑,最高法的做法欠妥。
记者注意到,公安部5月18日则表示,对经核实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一律刑事立案。根据公安部统计,截至当天,全国各地已有646件醉驾案件侦查终结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而在公安部、最高院分别针对“醉驾入刑”执行表态后,昨日,最高检新闻发言人、办公厅主任白泉民向媒体表示,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至检察机关的醉驾案件,经检察机关查明,案件的醉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会一律按照法律程序办理,该批捕的批捕,该起诉的起诉。而对于醉驾情节轻微案件,会按照刑法修正案(八)及相关法律上的条款起诉,不会存在选择性。
醉驾入刑至今,市民和网友们发现,关于醉驾是否应当一律入刑,作为案件最终执行审判的法院方面的表态,让大家觉得,个别“情节显著轻微”的醉驾情况,可以免于刑罚。那么,这样做会不会损害法律的权威性?会不会造成执行中标准难以认定的局面?昨天,深圳市律协刑事法律业务委员会专门就此问题展开了深入研究。
情节显著轻微可免刑罚
方壮毅认为,醉驾不一律入刑,并不与危险驾驶罪的立法宗旨相违背。因为,《刑法》总则第13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不认定为犯罪。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是刑法总则的规定,总则应当对分则起统帅作用,分则应受总则约束。因此刑法总则第十三条和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所有分则都起制约作用,包括刑法修正案(八)关于醉驾入刑的规定。
所以,对于情节显著轻微的醉驾行为慎重追究刑事责任,这也符合立法的本意。比如可能存在这样一种情况,有人在凌晨2点钟喝了两杯啤酒,酒精含量刚刚超过80毫克,而饭店离家就200米,半夜也没什么车和行人,于是抱着侥幸心理开车回家结果被交警查获。这种情况危险性很小,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此外,新修改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也对醉驾作出了新的处罚规定,即“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也就是说,即使醉驾行为够不上入刑的标准,还有相应的行政手段对醉驾这一危害行为作出处罚,这也是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衔接工作问题。刑罚不应是解决社会问题的唯一手段,也不是最佳手段,在醉驾问题上也是如此。
这一观点得到了部分律师的响应。深圳律协纪委书记、律师郑剑民向大家举了一个例子,上海曾经有一个案件,当事人因为身份证丢失,又有急事,于是办了一张假身份证(信息与自己真实身份相符)去银行办卡,结果被银行发现移交司法机关,一审判其无罪,检察院抗诉,二审中院仍然判其无罪。所以他觉得,醉驾是一种行为犯罪,应该考虑其社会危害,对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况要加以区别对待。
应一律入刑消除灰色空间
深圳著名的刑事案诉讼律师蔡华认为,醉驾行为没有可能不受刑事处罚。《刑法修正案(八)》增加的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这就表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就是一种犯罪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依照法律应当定罪处刑。
如果“情节显著轻微的醉驾行为可能不被追究刑责”能够成立的话,则无疑会大大削弱严惩醉驾的预期,大大降低刑罚的威慑力,背离立法者创设危险驾驶罪的本意。
刑法第十三条的“但书”情节不适用于本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情节显著轻微,二是危害不大。而危险驾驶本来就是危害很大的行为,所以,在法条设计上就没有“情节恶劣的”表述,已经剔除了情节轻微或情节显著轻微的可能性。
这一观点得到了广东瀚诚律师事务所刘国梁等律师的认可。刘国梁表示,什么是情节显著轻微?如何判断?这在具体执行中会引发新的争议,同时也会让民众担心,这一特例会滋生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灰色空间,并对执法机关产生新的不信任。所以醉驾应当一律入刑,这样民众才会相信法律,维护法律的权威。
广东深亚太律师事务所的佟一哲律师则认为,醉驾入刑的目的并不是为了惩罚人,而是让人们树立一种法律意识,法律不允许的事情坚决不能做。“这次偷1块钱觉得没什么,下次就可能会偷10块钱。这次如果因为情节显著轻微而免于刑责,那么下次会不会胆子更大呢?”所以,他觉得,有规则大家都会遵守,规则如果出现问题就会造成混乱。
此外,对于醉驾入刑在司法程序中呈现的尴尬局面,蔡华表示,希望最高法院出台司法解释,解决法律执行中的问题。
专题撰文 南方日报记者 杜啸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