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怪的司法现象:被打伤了想拿赔偿金 取决于打人者负不负刑责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如果一个人被别人打伤了或者打死了,能获得多少赔偿?还得看对方能否被判刑。蹊跷的是,如果对方被判有罪,受害人获得的赔偿反倒要少很多,甚至相差数十万。这个奇怪的现象,源于很多法院对于刑事案件中受害方提出的死亡赔偿金或残疾赔偿金不予支持。
这样的不幸也发生在龙泉驿的宋远吉(化名)身上,他被别人打伤后,法院不支持他提出的数万元残疾赔偿金。昨日,成都商报记者获悉,四川法院目前都不支持刑事案件中判赔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未得到法院支持
宋远吉(化名)在龙泉驿区某街道经营一家网吧,与相邻经营鲜卤食品店的杨某发生矛盾。2009年11月9日凌晨,宋远吉和余某来到杨某的鲜卤食品店对杨某进行辱骂,双方因此发生推搡,在此过程中,杨某手持一把菜刀将宋远吉、余某的头部、面部等多处砍伤,经法医鉴定,宋远吉、余某所受伤为轻伤,其中宋远吉的伤残等级为九级伤残。
随后,检察机关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杨某提起公诉,宋远吉也提起了7.1万余元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讼。在宋远吉提起的7.1万余元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中,其中残疾赔偿金为5.5万余元。
2010年8月,龙泉驿区法院对此案进行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部分则认定了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1.2万余元,宋远吉提出的残疾赔偿金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宣判后,宋远吉提起上诉,去年11月,成都中院对此案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了龙泉驿区法院的判决,判决书中写明“残疾赔偿金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
各地法院认定不一
为了得到残疾赔偿金,去年12月,宋远吉再次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杨某赔偿其残疾赔偿金5.5万余元,今年3月,龙泉驿区法院对宋远吉的起诉作出裁定,认为成都中院已经做出了宋远吉被伤害一案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终审裁定,宋远吉再次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驳回了宋远吉的起诉。随后,宋远吉再次提起上诉,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
“残疾赔偿金在省外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有很多得到了支持。”宋远吉代理律师、四川师范大学副教授、四川谦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晓红告诉成都商报记者。
云南省腾冲县法院在一起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判决书中载明:2009年8月,万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二轮摩托车搭载左明雄、许灿东、王兴强,行驶途中与路边的灯杆相撞,造成乘车人左明雄当场死亡,许灿东受伤,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现场勘查认定,万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10年8月,腾冲县法院作出的判决中,判决万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附带民事赔偿部分,则判令万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死亡补偿费6.2万余元、丧葬费1.2万余元,共计人民币7.4万余元。
律师:司法解释不一致
“我认为,法院没有支持宋远吉提起的残疾赔偿金,主要依据的法律是2001年最高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杨晓红介绍,2000年最高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中明确,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对于精神损失的界定,2001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明确: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就是这一司法解释,将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排除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审理之外。
2004年5月1日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出了另外的规定,其中第十七条明确,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等其他合理费用。
杨晓红称,2004年正式实施的司法解释,推翻了2001年司法解释中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赔偿范围的规定,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都应当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得到支持。
四川法院不支持
“死亡赔偿金或伤残赔偿金属不属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在审判实务届确实存在一定分歧。”省高院相关负责人告诉成都商报记者,最高法院的两个司法解释在该问题的认定上存在矛盾。2001年之前,我省法院基本都将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纳入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2003年的司法解释出台后,我省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民事审判庭基本将其认定为物质损害赔偿,而刑事审判庭则认定为精神损害赔偿,刑事审判庭认定的依据是2001年的司法解释在认定时表述十分明确,而2004年的司法解释中虽然提到被害人可以得到包括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在内的赔偿,但并没有明确这两项赔偿不是精神损害赔偿,且最高法院对全国各级法院统一要求,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不支持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虽然其他省市有支持的判决,但我省法院在此问题上,司法是统一的。
该负责人告诉成都商报记者,由于全国各地法院在此问题上认识不一,出现了判决不一致的情况,因此最高法院出台一个明确的规定,将此问题进行规范,也是不少法官的希望。
成都商报记者 蔡小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