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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入刑当慎重稳妥

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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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在严查酒后驾驶。

深各级法院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刑法修正案(八)依法追究醉酒驾车犯罪案件的紧急通知》

5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在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表示,要正确把握危险驾驶罪的构成条件,不应仅从文意理解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认为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醉驾并非一律入刑的言论一出便引发广泛的关注和讨论,昨日,记者从深圳法院系统获悉,深圳市各级法院收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刑法修正案(八)依法追究醉酒驾车犯罪案件的紧急通知》,要求对醉驾行为具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慎重稳妥,要正确理解刑法关于“情节显著轻微可不入罪”的规定。

文/记者王纳

图/记者高鹤涛

近期案例:

深圳已审理5起醉驾案均未判决

●4月30日晚上,被告人李某原准备第二天回老家登记结婚,于是几个光棍朋友喝酒庆祝“告别单身”,到5月1日凌晨1时多,李某的女朋友打电话过来说肚子疼,因为担心怀孕出问题,李某马上开车回家,结果在深南东路上被交警截下了。被告人李某抽取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8.4毫克/100ml。李某庭上表示认罪,哭称自己对不起女朋友和未出生的小孩。

检察院建议对李某处以5个月以下拘役。

●4月30日晚上,被告人黎某和一帮朋友聚会吃饭喝酒。酒后,一名喝得大醉的朋友争着要开车回宝安,黎某怕朋友出事,又觉得自己喝得比较少,便抢过车来开。结果被交警查处,被告人黎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2.3mg/100ml。黎某庭上表示认罪,称自己以后再也不考驾照,不开车了。

检察院建议对黎某处以5个月以下拘役。

●2011年5月1日0时46分许,香港籍男子朱某酒后驾驶小轿车行经罗湖区深南东路与向西路交界处时,被交警查获。警方对其抽血送检出乙醇含量为89.2mg/100ml。

朱某在法庭上称,自己知道酒后不能驾车,但并不知道内地醉驾要入刑。

在量刑建议时,公诉机关建议判处朱某3个月以内拘役。

●2011年5月7日20时许,被告人刘某辉与同学吃饭饮酒。其间,刘某辉妻子打电话通知其小孩生病。22时27分许,被告人刘某辉酒后驾驶小货车载其妻子及其小孩前往医院检查,被执勤交警查获。被告人刘某辉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3.6 mg/100ml。刘某庭上表示认罪,表示自己当时的行为是因为小孩生病,作为父亲很着急,于是赶紧驾车带上妻子及孩子前往医院看病,来不及想其他后果,对此自己很后悔。

●2011年5月1日1时许,被告人宋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南山区南山大道百安居路段时,因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深圳市交警支队南山大队现场查获。从当日提取的宋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 7.2mg/100ml。宋某庭上表示认罪,他说自己还有高龄老母要赡养,有老婆和2个小孩需要抚养,希望法庭能酌情减轻处罚。

最高法院通知内容:

要避免不加区别一律入罪

近日,深圳各级法院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刑法修正案(八)依法追究醉酒驾车犯罪案件的紧急通知》。通知称,5月1日后,各地陆续查处了一些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案件,有些人已予刑事拘留,其中有些案件有可能很快要起诉到人民法院。各地人民法院应当高度重视。由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常见多发,具体追究刑事责任,应当慎重稳妥。

通知明确指出,刑法第133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予以追究刑事责任,虽然没有规定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前提条件,但根据刑法第13条的规定,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根据刑法和修改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是具有较恶劣的情节、较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的情形。要避免不加区别,一律入罪。

通知还指出,各级法院要注意与检察机关沟通,对起诉追击刑事责任的案件尽量取得共识。其中拟作犯罪处罚的第一、二起案件,请即内部层报最高院,对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最高院将以指导案例的形式发给各级法院参照适用。

如果已逮捕的,可视案情依法采取变更强制措施,保证程序合法。

专家解读

昨日,记者联系了深圳大学法学院著名刑法学教授陈正沓,其对最高院的这个通知为本报读者进行了详细解读。陈教授分析,这是最高院按照刑法的原则,提醒各级法院不要头脑发热,要正确理解刑法修正案关于醉驾入刑的规定,依法审理。

醉驾也要区分情节轻重

陈正沓教授分析,根据刑法总则第13条,犯罪情节是有轻重之分的。虽然修正案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并没有提到对情节轻微的处罚情况,但醉驾定罪还是应该受到《刑法》第十三条犯罪概念中的“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法学上简称“但书”)的限制,故行为性质虽然是醉驾,但若符合“但书”的规定,就不应定罪。

陈正沓教授认为,这条通知是让各级法官要正确理解“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条刑法总则。“这反映了中国刑法体系的特色,按照宽严相济原则,每个案件都要考虑具体情节轻重与危害大小。”

什么情节属于显著轻微?

陈正沓教授认为,如果行为人喝醉后刚坐进驾驶室、刚发动汽车、刚驶出不远就被抓获,在郊区空旷地带或在停车场短距离慢速醉驾,醉驾一小段距离后主动换人驾驶等等,这些醉驾行为就属于“情节显著轻微”,依照《刑法》第十三条“但书”的规定,不应定罪。

陈正沓教授说:“当然,我的解释只是属于学理解释,希望司法机关收集醉驾案例作调研,最高法院颁布有指导性的案例,并希望出台相关司法解释。”

醉驾可取保候审有法可依

最高法下发的通知中称,如果醉驾案件已经采取强制措施的,法院可视案件具体案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也就是说可以取保候审。那么,抓了的人还能放,会不会存在“走后门”、选择性执法等问题?

陈正沓说,按无罪推定原则,未经法院判决不得认定为有罪,因此审判之前解除羁押是保护被告人的权益的一种做法。因为醉驾属于轻罪,因此特意做此规定,这种做法既可保护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也有利于节约国家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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