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肇事,逃逸就能减轻处罚?
金羊网-羊城晚报
16日,广州交警通报了海珠区怡乐路“5·7”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情况,经调查肇事者杨某某确实是酒后驾车肇事,逃离现场为逃避酒精测试。
尽管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但这起案件仍留下不少思考:如果逃逸醒酒后再自首,如何认定醉驾?醉驾肇事逃逸是否可以避免“入刑”或减轻处罚?如何弥补这一法律空白?
羊城晚报记者 许琛 实习生 刘晓阳
醉驾开罚,
肇事逃逸“有样学样”?
5月1日开始,“醉驾入刑”正式实施。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全国各地纷纷公布首名被刑拘的醉驾者。
7日凌晨2时13分许,在海珠区怡乐路一辆高速行驶的白色跑车撞飞两名行人后,又与路边停靠的5辆小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两名行人一死一伤。事发后,肇事车上的一男一女打的逃离现场。据目击者称,女人先下车,搀扶着男子一起离开了现场,男子双眼发直,脚步踉跄。
该男子逃离现场40多个小时后投案,警方对其血液样本进行检测,却未检测出酒精成分。坊间纷纷推测,该男子可能是为了逃避酒精检测而“消失”40个小时。
就在怡乐路车祸争论得沸沸扬扬之际,深圳另一单车祸也进入人们的视野。
13日21时许,深圳南山区深圳大学附近,一辆别克轿车倒车过程中撞倒一对骑车母女。事后,对于交警带回涉案人员,伤者称其中没有司机,怀疑有“顶包”的可能。深圳交警公布侦查酒精检测结果:女车主张某红血液酒精检测为128.7mg/100ml,包括“自称驾驶员”的孔某志在内的两男子血液酒精含量均为0mg/100ml。目前,警方表示已成立专案小组调查此案,正在调查当时驾车肇事的驾驶员到底是谁,同时希望目击者和知情者向警方提供破案线索。
有网友在微博上调侃这两起接踵而来的案子:“怡乐路车祸肇事者逃离现场逃避酒精检测,深大车祸肇事者疑似找人顶包免于入刑,接连发生的两起交通肇事案可谓‘有样学样’。”
认罪与否,
决定自首是否有效
有网友还根据怡乐路车祸和深大车祸总结出一条规避重罚的方法:酒驾———肇事逃逸———酒醒后隐瞒饮酒情节投案———无法举证———以自首论从轻处罚。
对此,广东省人大代表、资深律师朱列玉认为,这种说法不能成立,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者逃逸,即使自首,也并不等于认罪,如果自首但不认罪,法律并不会因此从轻处罚。因为认罪是自首的条件,自首承认喝了酒,自首有效;但如果不承认,“自首也白搭”。因此,问题的关键不在于肇事者自不自首,而在于看肇事者是不是真正认罪。因此,公安机关必须要掌握肇事者是否醉酒的证据。
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朱永平则认为,车祸逃逸,反而会加重处罚情节。因为发生车祸后,如果肇事者不逃逸,即使造成人员伤亡,也只是犯交通肇事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但肇事者逃逸,刑罚的档次就更上一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
醉酒驾驶最高判死
醉驾一定判得重?记者查阅资料,对比了醉驾逃逸和普通交通肇事逃逸处罚的区别。据了解,交通肇事逃逸,即使致人死亡,判例中最高的刑罚是有期徒刑15年;而一旦发现是酒驾肇事致人死亡,有可能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该罪最高刑罚是无期徒刑或死刑。
那么,醉酒驾驶并逃逸,到底是定交通肇事罪还是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要视具体的案情而定。”朱永平说。 同时,根据《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规定,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应依法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朱永平认为,如果确定杨某醉酒驾驶,并造成一死一伤,不排除有可能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判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逃避检测,
仍有办法认定醉驾
杨某某肇事逃逸40小时后,酒精测试已经无效,警方多方努力才确认其酒后驾车的行为。这无疑是给那些企图铤而走险、逃避醉驾的司机提了个醒,即便酒醒后仍然有办法认定醉驾。
对此,朱列玉认为,喝酒逃逸40多个小时之后,根本无法测出酒精含量,具体如何定罪,这中间就存在矛盾。公安机关判断肇事者是否喝酒,需要寻找其他辅助证据,比如查看当时的监控录像,看司机当时开车是不是很不稳当,或者寻找目击证人、同桌吃饭的人等。
“其实,酒精测试仪有时也不可靠,吃过豆腐乳也会被测试出有酒精,准确度只能说有90%。抽血检测相对更精准一点,但也不能达到百分之百的准确度。”朱列玉补充说。
朱永平则认为,针对杨某是否醉驾,不能简单以一份血检报告为依据,而应广泛搜索第三方证据。在采访中,朱永平律师呼吁,广州警方能够通过目击证人或者其他证据,尽快确定公布是否酒驾的最终结果,还死者以公道。
填补空白,
司法解释不可或缺
醉驾入刑后,司法解释迟迟未出,也给此案带来了诸多争议。
朱永平认为,针对“酒驾入刑”存在的法律空白有三点:其一,是肇事者发生车祸后,下车逃逸,躲避血检时间,造成无法直接判断肇事者是否喝酒;其二,是酒驾逃逸关系到普通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以及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三罪之间在转换方面存在很大漏洞,仅仅凭借肇事者的单方面口供,是远远不够的;其三,是在罪与非罪之间还需作进一步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谈到关于‘醉驾并非一律入刑’的观点是正确的。”朱永平认为,因为在《刑法》中明确规定要视具体情况而定,违法犯罪但情节轻微者,检察院可以免予起诉,不追究刑事责任。而关于这三方面的法律漏洞,都需要等待最高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所作的司法解释。而法律已经制定出来,全国人大不需也不可能再对此进行更改。
朱永平说,目前刑法的危险驾驶罪,只是针对酒驾没有肇事的情况,对醉驾肇事,是依照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前规定的交通肇事罪或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还需要依靠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危险驾驶肇事的刑罚幅度,提高对醉驾的处罚,形成更大的威慑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