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国平:纽约警察应无条件释放卡恩
环球网
作者:潘国平 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
据报道,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总裁卡恩在美涉嫌性侵犯遭到拘留。这一丑闻已受到国际舆论的谴责,但是,美国警察应当根据国际法,充分考虑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及其总裁卡恩享有的外交特权和豁免,给予无条件立即释放。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是联合国专属机构之一,它作为政府间国际组织,其特权与豁免来源于国际组织及其职员行使其职能的需要。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章程》第九条和联合国《专门机构特权和豁免公约》的有关地位、豁免和特权的规定均适用于基金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其中第一条特权与豁免就是司法管辖豁免。国际组织的首脑享有不受东道国刑事管辖的豁免。此外,一般也享有不受东道国民事和行政管辖的豁免,除非,国际组织在特定情况下还可以主动明确地放弃某种管辖豁免,但是这种放弃通常不得及于执行豁免。
此外,根据《联合国宪章》第105条规定,“联合国在其成员国领土内,应享受达成其目的所必需的特权及豁免。”《联合国特权及豁免公约》规定:“驻联合国各机关和出席联合国各种会议的会员国代表,联合国官员和执行任务的专家,均享有相应特权与豁免;而秘书长和各副秘书长及助理秘书长还应依国际法享有外交所享有的特权、豁免以及便利。”
1947年生效的《联合国总部的特权及豁免的协定》则规定,“由会员国任命为驻联合国或专门机构的首席代表以及该协定第15节所列人员,无论住在会址内或会址外,均应在美国境内享有在美外交使节同等的特权及豁免”。因此,给予国际组织以特权与豁免在于实现国际组织的宗旨和原则,是该组织独立履行其职能所必需的。
卡恩在美涉嫌性侵犯遭到拘留,失去人身自由,不能出席15日在柏林会见德国总理默克尔,16日及17日出席欧洲联盟财政部长在布鲁塞尔的会议,将严重影响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促进国际间的金融与货币领域的合作;促进国际经济一体化的步伐;维护国际间的汇率秩序。
所以,美国纽约警察应该遵守《联合国特权及豁免公约》,无条件释放卡恩。美国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应当通过外交渠道,妥善处理卡恩涉嫌性侵犯的取证和赔偿以及其他一系列事宜;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可以根据卡恩屡犯的情节,考虑是否放弃卡恩作为总裁享有的特权和豁免。▲(作者是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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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黄睿 SN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