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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一燃油轻便摩托车司机涉嫌醉驾被移送审查起诉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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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日,自贡市贡井区交警大队以轻便摩托车司机夏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调查,目前该案已移送贡井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据贡井区检察院公诉科介绍,该案是自贡市首例燃油轻便摩托车醉驾案。

5月1日晚8时29分,夏某酒后驾驶吉祥狮JXS48CC轻便摩托车搭载妻子回家,在贡井城区长征大道上被执勤交警查获。

“经查,夏某吹出的酒精含量为107毫克/100毫升,执法民警立即将其送往医院抽血检测。”汇东交警大队大队长邓丰介绍称,经抽血检测发现,夏某酒精含量为129.85毫克/100毫升,“在确认是醉酒驾驶后,尽管我们认为夏某驾驶的车辆属于机动车,但其外形和部分特征与燃油助力车(非机动车)相似,因此我们第一时间向自贡市车管所申请了车辆鉴定。”邓丰介绍说,在日常生活中,许多轻便摩托车驾驶人员误以为这类车辆属于非机动车,“加上商家在销售车辆时的误导,致使驾驶人员将这类车按照非机动车使用,既不上牌照,也不办理机动车登记手续。不过这类车是否属于机动车,与其自重、排量和时速有关。”邓丰介绍说,经立案侦查发现,夏某当晚与妻子一同在岳父家吃晚饭,其间独自饮有一小杯白酒。

当晚,接到交警大队申请后,自贡市车辆管理所两名鉴定人员第一时间对该车进行了检测和鉴定。自贡市车辆管理所对这辆吉祥狮JXS48CC的鉴定结果显示:该车动力组装属于以汽油为燃料的发动机;车辆无脚踏行驶装置;该车使用说明书标注的该车装备质量为小于等于68kg;该车上线检测整车质量为90.6kg。鉴定结论为轻便两轮摩托车。

据当晚一同执勤的贡井区交警大队副大队长胡从仁介绍,该车被鉴定确认为机动车后,贡井区交警大队对夏某醉驾进行了刑事立案,并于5月5日移送至贡井区检察院。

经过严格的证据审查后,办理此案的贡井检察院公诉科科长杨帆认为,该案具有刑事立案的条件,目前案件正在审查起诉阶段。“该案的关键在于该车是否属于机动车辆。”杨帆介绍称,自贡市机动车管理所属于车辆管理的直接行政机构,有权对性质不确定的车辆进行认定,“尽管该案认定车辆的依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不属于法律法规,但属于行业内最高国家标准,而且是强制性标准。在法律法规没有明确对具体事物作出规定的情况下,国家行政机关作出的强行性国家标准具有法律效力。”

杨帆还介绍称,这是目前自贡市第一个因醉酒驾驶燃油轻便摩托车而刑事立案的案件。蒋继 成都商报记者 周茂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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