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留最终解释权”将不得在商业广告中使用
东方网
东方网5月13日消息:据《劳动报》报道,使用“活动解释权归经营者所有”或“保留最终解释权”等“挡箭牌”将不再有效。记者昨天从市工商局获悉,此类排除消费者行使合同解释权的用语将不得在本市商业广告中使用。
记者昨天在市工商局网站看到,根据《上海市格式合同条款监督条例》有关规定,合同格式条款不得含有排除消费者行使合同解释权等主要权利的内容。经营者在广告中宣称“活动解释权归经营者所有”或者“保留最终解释权“等内容,擅自扩大了自身权利,而对消费者行使合同解释权进行了限制,属于违禁内容,同时也属于无效条款。市工商局提醒商家不应该写上此条款,以免被追究责任,同时要求各媒体和广告经营单位加强对商业促销广告内容的审查,及时纠正含有上述内容的广告。商家若违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从《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讲,所谓‘活动解释权归商家所有’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这种条款,商家说了等于白说。”市消保委投诉咨询部主任陈敏表示,尽管不少商家对“霸王条款”无效心知肚明,却仍乐此不疲,目的是为了“唬住”一些维权意识较弱的消费者,从而侵害其知情权、自由选择权等权利。
市工商局合同处负责人表示,将依法对属于监管职能范围内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进行规范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