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解释“近年来巨贪为何大多判死缓”
东方早报
专家解释“近年来巨贪为何大多判死缓”
“有些贪官已达到疯狂程度,假如连死刑也废除了,贪官只会更加疯狂”VS “死刑不能绝对杜绝贪腐,关键在于是否一贪腐即会被发现”
早报记者 李克诚
10年前,原广西壮族自治区主席、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的成克杰,因受贿4100多万元被法院判处死刑。之后的10年来,一些贪腐官员的贪污受贿数额“屡创新高”,甚至民间还制作了“亿元贪官排行榜”,许迈永仅排名第七,而这些人最终被判处死刑的寥寥无几。
上百贪官8人判死
据人民网报道,媒体盘点了2009年以来“落马”的副部级以上18名官员中,结果无一人被判处死刑。
新华社在2009年末曾经披露,近10年来被查处的副省(部)级以上高官超过100人,其中除8人被执行死刑外,被判死缓的占11%,无期徒刑者占8%,有期徒刑10年以上者占21%,有期徒刑10年及以下者占15%。
从10年前仅贪腐4000多万元就被判死刑,到如今动辄过亿仍“免死”,公众难免发生疑问:是不是国家的审判机关越来越“容忍”贪官们的“贪腐程度”?“死缓化”是否真的成了贪官们的“救命稻草”?到底什么情节、贪腐数额达到多少,才够得上死刑?
“死刑威慑力大”
日本早稻田大学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刑法教授张凌在接受早报记者采访时说,中国刑法规定,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至于哪些人、哪些个案的被告人被判处死刑,这要依据不同的个案来具体分析。
法律界人士认为,死刑判决有两大功能,其一是发挥惩处功能,其二是起到震慑犯罪的作用。当前,我国腐败案件高发的现象还没有得到根本扭转,在反腐机制尚有待于进一步健全的情况下,充分发挥死刑的震慑功能,对于减少贪腐、震慑犯罪,有其积极作用。
正如有评论人士所称:“有些贪官贪污受贿,已经达到疯狂的程度,也许只有死刑才能让贪官有所畏惧、有所收敛。假如连贪官死刑也废除了,那贪官只会更加疯狂。”
多数国家不判贪官死刑
然而,对于社会上一些人坚信“死刑万能”,法学界也有人提出了不同的看法。
张凌认为,社会上往往有一种看法,把官员贪腐的经济数额与其最终被判决的刑期相挂钩,对于一些贪腐数额巨大的官员更是如此,更将其贪腐的财产价值与是否被判处死刑相挂钩,“这其实是不太妥当的”。他说,“不应该把财产价值与一个人的生命来挂钩”,“用多少钱来衡量一个人的生命,两者不宜作比较”,因为一个人的生命没办法用金钱来衡量。
“世界上其他多数国家,对于贪污受贿类犯罪,也多不主张采用死刑”,张凌教授称,因为这些国家认识到,死刑并不能真正杜绝贪腐。中国近年来的实践也证明了这一点。“一个人是否会贪腐,不在于你的刑罚有多重,而在于对于其是否一贪腐即能被发现,这也正是他最畏惧的。”因此,从反腐机制上、从公众对官员的监督上下力气,可能会比单一适用死刑,对杜绝及减少贪腐更有效果。
在法学理论界,主张“贪官不死”的理论倾向也成为新的潮流。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刑法室主任刘仁文曾提出几大理由:一是严格限制死刑直至废除死刑,是当今时代的基本精神;二是取消贪官死刑,可避免跑到国外就可免死的负面效应;三是各国反腐实践表明,防治贪腐有比死刑更有效的措施。
贪官死刑是否取消曾引人大常委激辩
当《刑法修正案(八)》的草案首次提请审议时,与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就围绕是否取消“贪官死刑罪名”进行过激辩。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曾在公安部任职的牟新生委员提出:“大多数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经济犯罪和贪污贿赂罪犯一般都没有死刑,因为这不同于一般的刑事犯罪,情况比较复杂,在现实中侦查、调查这种犯罪难度相当大。”
牟新生还认为:“除了在政治上剥夺贪官的全部权力,让他再没有行使权力的任何可能,还要在经济上处罚,做到这两条就可以了。”
而山东大学校长、前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徐显明则说,中国是一个期盼清官的社会,历史上又是一个以重典惩贪的社会,如果要对贪官废除死刑,一定要有一个与死刑效果相适应的刑罚来代替,比如说“不准减刑、假释的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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