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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呼吁户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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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今报见习记者 刘佳鸣 通讯员 常宝宏 王萍

家住焦作市山阳区的柳女士最近遇到一件令人着急的事,柳女士的老伴已经去世,儿子在加拿大工作,年近六旬的柳女士想移民加拿大与儿子一起生活,移民局要求柳女士提供出生公证书,证明自己的出生时间、地点、父母是谁。柳女士便到当地公证处进行申办,本以为一件很简单的事情,却让柳女士为了难。原来在申办出生公证时,当事人需要向公证处提交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证明自己的出生时间、地点、父母是谁才能办理公证手续。因柳女士年龄较大,无单位,户籍所在地是山东,父母也均已去世,导致没有单位能够证明柳女士的父母是谁,而最能反映公民身份的户口簿上却没有此项登记,最后在无奈的情况下柳女士千里迢迢回到原籍,在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了证明,取到公证书的那一刻柳女士感慨地说:活了大半辈子,自己的父母反倒说不清是谁了!

无独有偶,家住焦作市群英社区的焦先生也生了一肚子气:原来焦先生兄妹四人,其父母均已去世并遗留了一处房产,经兄妹四人商量,此房产由焦先生一人继承,焦先生便向当地公证处申办继承权公证书。根据法律和相关规定焦先生需要向公证处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以证明父母及兄弟姐妹关系,可以提供证明的相关部门是当事人单位、社区办事处,或者是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然而焦先生忙活了半个月也没有一个部门为其出具证明,原因是焦先生没有工作单位,社区和派出所也均不予出具。社区不给其出具的理由是该社区有五六千人,社区并不能完全掌握每个居民的家庭情况。而对于派出所来讲,焦先生户口是从外地迁来,新户口不显示该居民与老户主的关系,于是派出所也不能为其出具亲属关系证明。焦先生无奈地感慨:到底谁能为我作证!

记者向焦作市众信公证处的常宝宏主任了解到,像柳女士和焦先生这样的情况公证处每天几乎都能碰到,当人们需要证明自己基本情况办理涉及自身合法权益的一些法律事务时,发现没有人为自己出具证明。“看到当事人为出具证明到处奔波却毫无结果,我们也很为当事人着急”,常主任说,“如果我们的户口能更多地显示当事人的信息,如公民的父母情况,当事人在办理法律文书时只需要到派出所申请户籍证明即可,不用再到处求人为自己开证明了!”

户籍是国家主管户政的行政机关所制作的,用于记载和留存住户人口的基本信息的法律文书。我国户籍制度建立于春秋、战国之际,用以稽查人口,征课赋税,调派劳役。1958年1月9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毛泽东签署一号主席令,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户籍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该《条例》确立了一套户籍管理制度,包括常住、暂住、出生、死亡、迁出、迁入、变更等7项人口登记制度。现有户籍记录各户成员的姓名、年龄、籍贯、职业、婚姻、文化程度、出生、死亡、迁出、迁入、变更等项,主要用于社会管理和人口统计。

户籍制度的设立,一方面可以通过公民身份登记,从而证明身份并确立民事权利和行为能力;另一方面可以为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劳动力合理配置等提供基础数据和资料。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户籍制度顺应了当时国家对劳动力、消费品等实行计划分配和严格控制城镇人口增长的需要,促进了城乡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城乡的社会稳定。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现行户籍登记制度在登记信息方面显现出诸多不足之处:

一是能反映“我是谁”的基本情况很少,不能完全反映公民的个人及重要亲属的信息,如父母是谁,家中排行老几,配偶是谁等等,如公民一旦迁徙,很多信息就会消失,如户主与本户该公民的关系就不再存在。二是户口登记不规范,户口本上某信息都未被登记机关填全,甚至是本人都不知道这些信息,如“血型”。有一些农村地区的户口簿竟然还是用手填写,写错了随便一改,连个校对章都没。三是变更不及时,出生不报、死亡不销以及户口变更、更正不及时等问题十分突出。有的公民在去世多年后,其家属还未对其进行销户,使得公安机关不能掌握该公民的情况,直到其家属需要办理相关手续时才想到销户,而这时能证明该公民已死亡的材料很多情况下已不完整,给户籍管理部门和家属都带来很多麻烦。

“户籍”管理是世界各国最根本的社会管理制度,国外的户籍管理多叫“民事登记”、“生命登记”或“人事登记”,虽然叫法不一,但基本上与我国的户籍管理相似,只是各国的国情、文化特征与历史传统不同,而在管理的程度、内容、方式上有所不同。像法国、荷兰、日本、印度、秘鲁、阿根廷等国家的出生登记,内容十分详尽,不仅有公民出生年月日、性别、单双胞胎等内容,而且还有其父母的职业、经济收入、国籍、宗教信仰等相关内容,登记内容比我们的“户口”登记详细得多。因为“民事登记”作为一项最基本的社会管理制度,是其他社会制度的基础和依据,关系重大,因此各国都十分重视“民事登记”。

我国台湾地区现行户籍规定也比较详细,显示公民的各类信息主要有三类。第一类是初设户籍登记,包括初设户籍者的姓名、出生别(性别及出生次序)、出生年月日、出生地、父母姓名及配偶姓名、身份登记、迁徙登记;第二类是身份登记、包括出生登记、认领登记、收养或终止收养登记、结婚或离婚登记、监护登记、死亡或死亡宣告登记;第三类是迁徙登记,包括迁入登记、迁出登记、住址变更登记。

随着社会的发展,公民使用自己基本信息的情况日益增多,如出国留学、遗产继承等,如果我们能将公民户籍信息详细登记,及时变更,公民证明自己的身份则易如反掌,不会再出现像柳女士和焦先生的困境了。

当事人开具证明需多方盖章

当事人在办理涉外民事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