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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解答“醉驾获刑”:“缓刑期内禁喝酒”属于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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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没有细则,实施起来有难度

法院判令他们1年内不准喝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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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获刑!”5月9日,官渡区法院刑事审判庭的法官敲下法槌,云南司机任某和罗某因醉酒驾车面临刑事处罚,成为“醉驾获刑”的鲜活案例,这也给司机们敲了一记警钟。昨天,市民纷纷致电本报热线,探讨关于“醉驾获刑”和“禁酒令”的相关话题。

43岁的司机任某酒后倒车,不料撞到旁边停放的大货车;罗某在喝酒以后驾车,撞倒了路边的电线杆。经过检查,2人均属于严重醉驾。官渡区法院公开审理后,判决任某和罗某犯危险驾驶罪,分别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并且缓刑考验期内不得饮酒。

报道一出,引起了市民的广泛关注,有人拍手称快,认为醉酒驾车行为就是“马路杀手”,应该严处。但是,针对新法规的实施,市民提出了一些疑问,为此,本案的主审法官,官渡区法院刑事审判庭马军法官作出了解答。

释疑

张先生:我是一名公司职员,因为经常在外面应酬,所以很关注《刑法修正案(八)》对于醉驾的规定。我了解到,醉驾、飙车者除了被吊销驾照并处罚金外,还将被处以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拘役,同时,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但是,官渡区法院为什么没有判决吊销任某和罗某的驾照?

马军:你指的“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是属于行政处罚。而官渡区法院的判决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者没有冲突。

孙先生:醉驾最高罚款是2000元啊,为什么判决里罚他们5000元?

马军:同样的道理。2000元指的是行政处罚,刑事处罚跟行政处罚是完全不同的概念,5000元是严格按照刑法标准作出的判决。

马先生:任某和罗某被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1年,这是否意味着如果多交罚款,就可以获得从轻或者减轻的处罚?

马军:积极主动交纳罚金,在刑事审判过程中,可以认定为一个酌定从轻的情节,但不属于法定情节。本案是根据他们的认罪态度,作出从轻判决的。

一读者:缓刑期内禁止饮酒,这个判罚在具体监管上是否存在较大难度?难在哪里?

马军:根据《刑法修正案(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条中第二款修改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对于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以公安机关为主体,社区辅助来监管。这个监管确实存在一定的难度,主要是因为关于社区如何监管,还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具体的实施细则也还没有出台,所以实施起来有较大难度。但是这一规定是具有尝试性意义的,应该肯定。

声音

针对《刑法修正案(八)》的正式实施,对醉酒驾车拟一律拘役并处罚金的规定,市民们也在热议。

市民刘女士:随着机动车保有量的逐年增多,车祸也成为生活中一大隐患,而车祸中醉酒驾车占相当比例。国家把醉酒驾车上升到刑法的高度,并且具体落实,是一项很好的举措。只有对醉酒驾驶进行更严厉的处罚,对行人的生命安全才有更好的保障,“马路杀手”也将大大减少。

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李婵娟律师:醉酒驾驶是将自己和他人人身、财产置于非常危险的境地。刑法的功能之一是预防犯罪,将醉驾列为犯罪,其主要功能在于预防这种危险行为的发生,是对社会的教育和引导,是对人生命的尊重。在刑法明确将“醉”等于“罪”后,无疑给醉驾行为上了一道“紧箍咒”,犯罪成本提高,没有人会愿意因此获罪。

市民杨先生:我支持醉驾获刑,但是对“禁酒令”持反对态度。执照被吊销以后,车都不能开了,还不能喝酒,侵犯了公民的权利。而且这会造成犯罪的门槛降低,很多人会因醉驾而有了罪犯的身份,很难被社会认同。我认为醉驾还应当看他是否造成严重的后果,而不开车了,就不能限制他喝酒。

市民刘先生:醉酒驾驶的行为本身是可以避免的,“酒驾获刑”正式实施,对于公务员、公证员、教师、律师等特殊职业,受到处罚后将对其职业产生较大影响。特别对于那些身为公务员的人来说,如果因醉驾而被判处刑罚,则会面临离开公务员队伍的后果。国家公职人员应作出表率,其行为才有公信力。

记者洪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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