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被驳回 辩护律师当场退庭
生活新报
“昭通彝良电击案背后的‘伪证风波’”追踪
法院贴出的公开审理该案公告
昨天,律师刘少斌“伪证案”继续在昭通市彝良县人民法院开庭。前天开庭时,刘少斌提出的证人必须出庭接受质证的请求,被法庭驳回。审判长称:“经合议庭合议,侦查人员是办案人员,不能作为证人出庭;关于被告认为‘联合调查组不合法’的问题,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阶段直接提出。”
“仅一人向我出示证件”
“在由12人组成的联合调查组中,只有一名姓李的办案人员在侦查中向我出示过警官证,而其他办案人员均拒绝出示工作证。这些所谓的办案人员到底是哪个单位的,我并不清楚。”
昨日庭审时,刘少斌在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时说,方仕兵、刘少国、赵维国等涉案证人,指控他有罪的证言都是在侦查机关对这些人采取强制措施后形成的,可能违反了相关规定,而有些证人还为自己曾作证的行为写了“悔过书”,他也对其真实性表示怀疑。
在质证意见中,刘少斌的辩护律师说:“联合调查组作为刑事案件的侦查主体,不知道依据的是哪一条法律?《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都没有这样的规定。”辩护律师认为,联合调查者成立并介入此案的调查不合法,因此公诉人在法庭上出示的所有证据,他认为都不合法。
针对这个问题,公诉人尚未来得及答辩,法庭就“意外”休庭了。
“无法行使辩护权”
为何休庭?
被告人强烈要求方仕兵等4名证人出庭接受质证,同时被告的辩护律师也要求公诉人就涉案证据的合法性进行举证。辩护律师认为:基于整个侦查过程中,侦查机关没有保护被告人的对质权,并且公诉人出示的所有证据中,仅仅只是这4名证人的言词证据,所有证人必须出庭接受质证,否则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与案件的关联性,均不能得到确认,不能作为定案的主要证据使用。
鉴于辩方的请求,审判长宣布休庭20分钟。
之后,审判长宣布:不接受被告人和辩护人要求证人出庭接受质证的申请,理由为这4名民事案件证人的言词证据是经过联合调查组反复讯问得到的,法庭认为没有必要让证人出庭。
法庭上,辩护律师提出,如果这4名证人不能出庭,将无法对证据进行合法有效的质证,辩护人的辩护权将因此大打折扣。“辩护人无权向法庭提出这种请求。”审判长说,法庭同时声明,如果辩护人愿意放弃辩护权,可以放弃。
面对这样的情况,刘少斌的辩护人当庭以“无法行使辩护权”为由,当庭退庭。与此同时,审判长宣布休庭。
声音
审判长宣布:不接受被告人和辩护人要求证人出庭接受质证的申请,理由为这4名民事案件证人的言词证据是经过联合调查组反复讯问得到的,法庭认为没有必要让证人出庭。
指控证据
为何证人问题会成为审理的焦点?公诉人的证人究竟向法庭提供了怎样的证词?在前日的举证阶段,公诉人宣读了几份指控刘少斌有罪的证人证言,这几名证人,都曾在幼童电击案中出庭作证。
证人一
方仕兵
侦查人员:你是出于什么动机和目的帮刘少斌作假证的?
方仕兵:当时我并不知道是帮他作假证,我看到他外侄的手伤得比较严重,很可怜,所以才去法庭。说的那些话都是刘少斌教我说的,实际情况我根本不清楚。后来才听说,邓涛的手不是在吴家湾子加工厂被变压器打着的,具体在哪里伤着的我不清楚。
侦查人员:刘少斌是什么时间,在哪里请你帮他说假话作证?
方仕兵:2009年春节过后的一天中午,我遇见刘少斌,在胡顺伟的父亲家打牌的时候,当时我在那里看,刘少斌把我喊出来跟我说的。
侦查人员:你在法庭上作证时,说你在加工厂看见刘少斌的外侄被电击伤,是不是事实?
方仕兵:不是事实,我其实不知道此事,我连吴家湾子都没去过。
证人二
杨必高
侦查人员:你是否如实向法院作证?
杨必高:我没有讲实话,我讲的全是假的。
侦查人员:你为什么向法院讲假话?刘少斌什么时候教你说的?
杨必高:教的时间是2009年下半年的一天。我当时在老家,接到刘少斌的电话,他说找我有事,教我帮他作个证,我问他作啥子证?他就说是他外侄邓涛被烧伤的事情。刘少斌说可以教我,他说,如果有人找你调查,你就说你看见刘玉清带着邓涛去加工厂打米,邓涛被加工厂的变压器烧伤。其实,我帮这个忙是看在乡里乡亲的分上。
生活新报 记者 熊波 文/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