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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兴祥给离职员工发工资 小伙"被高薪"错失保障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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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岛网5月4日消息 小曹2007年11月从利群集团下属青岛福兴祥商品配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兴祥”)离职,2010年在申请经济适用房的过程中发现,2009年一年间“福兴祥”仍有19892元的工资打到他名下,这些他从未见过的“工资”直接导致他失去申请经济适用房的资格。这是怎么回事呢?小曹母亲崔女士多次与公司方面联系,但是对方均未给出明确答复。近日,记者联系到“福兴祥”方面,他们否认了崔女士的说法,但是至今未给出调查结果。

“福兴祥”给离职员工发工资,小伙"被高薪"失去保障房申请资格

当事人小曹的母亲崔女士说,小曹曾经在“福兴祥”工作,2007年11月底合同到期后离职。从2007年12月至2009年9月底,小曹一直待业在家,直到2009年10月1日,才开始新的工作,月工资在1000元左右。

2010年11月,崔女士得知儿子的情况符合申请经济适用房,于是准备齐材料交到了街道办事处。“媳妇年纪也不小了,寻思申请下来正好结婚。”崔女士盘算着。但是她没想到,今年3月1日下午来自街道办事处的信息显示,“福兴祥”2009年共给小曹发放了19892元的工资,而且还缴纳了1920元住房公积金,因此,小曹的条件不符合申请经济适用房的标准。

“我们07年10月就离职了,怎么还给开工资?再说也没领到一分钱啊?”崔女士很疑惑,找到了“福兴祥”的财务处和人事处,多次联系后对方承认是误报,并先后开具了两份分别盖有公司公章和“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市北 电子申报受理专用章”的证明。拿着“福兴祥”给出的公司和税务两份证明,崔女士再次到街道办事处申请,但是工作人员表示,她手中的税务证明并不是正规的税务部门开具的,而且加盖的公章也不符合要求,所以还是不能申请。“我再去找的时候,他们就说,‘这还是费了好大劲才开出来的,这个就好用。’又不知道打了多少个电话,跑了多少趟,就是解决不了。”因为缺少税务部门的证明,小曹错过了这次申请的机会。

崔女士说,之后她多次联系过“福兴祥”方面,但是对方不给说法也不提赔偿的事,而且4月18日告诉她“解决不了”后就再也没有主动联系过她。

崔女士出示“福兴祥”开具给她的两份证明

福兴祥:当事人手中的材料不是公司开具的

事情真如崔女士所说吗?“福兴祥”公司怎么会给离职多年的员工发工资呢?如果是误报工资,为什么不能协助小曹开具税务证明呢?4月28日,记者曾多方联系“福兴祥”及利群集团的相关负责人,最后“福兴祥”人事处刘处长回复表示,“小曹确实在单位工作过,可能精神上受过刺激,后来因为对工作调动不满意,可能存在报复心理。”随后,这位刘处长表示,需要当面详谈此事。

4月29日,记者见到了“福兴祥”人事处的刘处长及办公室一位女工作人员。他们表示,小曹曾经在“福兴祥”工作过,可能精神上受过一些刺激,多次工作调动后依旧对公司不满,所以离职了。他们否认了崔女士“合同到期”的说法,表示是公司辞退了小曹,因此小曹这时的行为可能是出于一定的报复心理。

对于发在小曹名下工资,这位女工作人员表示不排除存在员工重名的可能性。而对于曹女士手中的两张证明,他们表示不予承认,“你也知道,现在刻章的满大街都是。”他们表示,还需要回公司继续调查核实此事。

时隔几天后调查的进展如何呢?今天,记者再次联系到“福兴祥”方面。人事处一位工作人员表示,采访问题需要找刘处长,但是刘处长不在。随后记者多次拨打这位刘处长的手机,均无人接听。

律师说法:若因此事造成损失,侵权人应承担责任

随后记者就此事咨询了山东重诺律师事务所的刘明峰律师,他表示当事人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刘律师分析表示,若像当事人所说,离职后原公司还往自己名下发放工资,可能存在两种可能性,一种是财务人员误打,还有一种是公司内部有“内鬼”,被内部人员领走了。至于是何种原因,还需进一步调查。

同时刘律师认为,小曹因离职后名下发放的工资导致申请经济适用房失败,那造成的具体损失(例如申请过程中成本支出等)应当由侵权人、也就是公司承担。而且他有权要求公司停止这种不法行为,并且配合他向申请单位说明情况。

半岛数字记者[编辑: 王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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