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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组织沦为社会腐败主体面临信任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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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专家眼中,为与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中国政府正逐渐从管制型政府变为服务型政府,而行政管理也正向着公共行政及公共管理的方向快速变迁。

与之前的管制型政府相比较,服务型政府最大的区别,在于履行社会管理的职能时,有着与传统的权力行政不同的模式和特点。

目前的社会管理,虽然还突出了政府主导的行为特点,但现实中,政府以外的管理主体正在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社会治理越来越体现为自治性、互动性、回应性、多元性、灵活性等特点。尤其是中介组织这种公共管理主体,在社会管理过程中开始具有了独特地位和作用。

所谓中介组织,是指按照一定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受政府的委托成立,在经济社会活动中发挥服务、沟通、鉴定、公证等功能,实施社会性、技术性、执行性、服务性行为的机构或社会组织。

这种中介组织,不仅仅是指市场中介机构,而是指所有介于政府、企业、个人之间,并起着为社会管理提供服务、沟通、监督作用的社会组织。

中介组织的这些性质和特征,使其在中国社会公共事务管理主体多元化的进程中,不但力量和作用越来越凸显,而且在为服务社会、促进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也应当看到,由于中国的中介组织起步晚,还受传统体制和社会环境的制约,其发展还明显落后于经济社会生活的需要。这显然与当前政府职能处于转变过程中的形势不相配套,存在的一系列问题还亟待解决,比如各种法律法规及规范制度还不够完善,监管机制也不尽健全,从业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中介组织服务领域的违法犯罪问题日益突出,等等。

近年来,一些中介组织为了获取利益,不断违背职业道德,并参与到腐败当中,而且领域和方式多种多样。在重大基建项目审批、行政许可备案、专项资金配置、信贷、官员考核升迁等,以及医疗领域、政府采购、工程建设、地价评估、产权交易、资源开发经销等领域,均晃动着中介组织的身影。

如何让中介组织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并严格遵守“独立、客观、公正、诚信”的职业准则规范运作,还需要制定更为明确细致、更具可操作性的行规行约,只有这样才能保障从业人员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市场中介组织的经营、服务更规范更有质量。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推进社会管理体制创新”以来,从中央到地方,在这方面都有深刻的认识,在实践方面也取得了不少进展。

在这种背景下,政府除了规范自身权力运作外,有效整合社会管理资源,培育中介组织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已成必然。而让中介组织规范、有序地健康发展,更是成为了创新社会管理中的一个关键环节。□(文/李松)

《瞭望》文章:调查说明

调查机构:北京美兰德信息公司

调查时间:2011年4月1日至12日

有效样本量:3206

调查范围:北京、天津、石家庄、沈阳、大连、上海、南京、杭州、武汉、广州、深圳、重庆、成都、昆明、西安、兰州城市市区

抽样误差:95%置信度下抽样误差±1.7%

样本构成:男性55.5%,女性44.5%;20~29岁23.7%,30~39岁24.6%,40~49岁20.5%,50~59岁18.0%,60岁及以上13.2%;初中以下5.5%,初中16.0%,高中/中专29.6%,大专25.5%,本科21.0%,硕士及以上2.4%

中介组织信任危机

在当前中国反腐斗争严峻的形势下,对中介组织进行更加严格的监管,已成为一项不可回避的紧迫任务

文/《瞭望》新闻周刊记者李松

近年来,随着中国市场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作为市场社会的一种自主协调机制,中介组织承担着越来越多由政府部门下移的服务、公证、沟通、监督等社会职能,在现代社会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但是,在中介组织迅速发展的同时,其中参与和引发的行贿、洗钱、合谋侵吞国有资产等案件也呈剧增趋势,严重损害了中介组织的社会公信力。

为了解当前中介组织的公信力状况,《瞭望》新闻周刊联合国内专业民意研究机构——北京美兰德信息公司,于4月1日至12日,采用系统抽样方法对3206名年龄在20岁以上的居民进行了计算机辅助电话访问。

本次调查覆盖东北、华北、华东、西北、西南和中南六大区域,包括北京、天津、石家庄、沈阳、大连、上海、南京、杭州、武汉、广州、深圳、重庆、成都、昆明、西安、兰州等16个大中型城市市区。

本次调查结果显示,公众对中介组织信任度的总体评价较低,处于“不太信任”状态。过半数公众认为,近年来中介组织腐败现象严重,主要根源在于中介组织行业门槛低、审批准入把关不严以及监管不力等等。

多种迹象表明,中介组织已进入高层反腐视线。2月5日,新华社发布消息说,国家预防腐败局日前印发2011年工作要点,明确提出将深入开展社会领域防治腐败工作,整治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违规违法问题。

此前的1月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贺国强在十七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体会议的工作报告中说,要整治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违规违法问题,研究制定社会领域防治腐败工作指导意见,努力形成各方面积极参与、共同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社会氛围。

沦为新的社会腐败主体

“我在北京的主要任务,就是为了跑各个部委项目或者审批的事情。”南方某省一位市级驻京办主任告诉本刊记者。

“目前有些中介组织,就专门帮地方来的人跑项目。比如一笔100万的拨款,对方帮你跑下来,就按一定比例提成。”据这位驻京办主任私下透露,“这些中介组织的负责人,有些就曾在部委工作。”

这位驻京办主任还说,自己曾经也让中介组织帮助弄到了两个项目,发现有些相关部门和中介组织之间有“合谋”迹象。

而事实上,这仅是部分中介组织腐败的一个缩影。近年来,在中介组织迅速发展的同时,其中参与和引发寻租腐败的案件也呈剧增趋势。尤其在一些重大腐败案件中,中介组织甚至直接参与违法犯罪行为。

不久前,在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检察院查获的一起重大资产处置行贿案件中,14名行贿人中有多达10人属于中介从业人员,而且所属中介行业的专业性特别强,其中拍卖机构从业人员5件5人,评估机构从业人员2件2人,律师从业人员3件3人。

2009年2月27日,重庆市规划局原局长蒋勇被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缓。经法院认定,蒋勇通过情人唐薇开的中介公司,共同收受数家房地产开发商给予的人民币共计1615万余元,另外蒋勇单独受贿181万多元。

2006年,厦门市五缘湾景区拆迁改造工程完成后,审计部门审计拆迁资金使用情况时,发现项目存在高套标准、多支付补偿款问题。调查人员发现,项目中一条排污沟被厦门至业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达1300万元。而经公安部门委托另一家评估组织重新评估仅为286万元。

从以往案例分析,中介组织参与的腐败行为,除涉及行贿、洗钱、参与侵吞国有资产、损害股东和欺诈消费者之外,有些还干着唯利是图的造假勾当,范围涉及重大工程投资建设、土地转让评估、贷款抵押资产评估、国有企业改制、政府采购、公司上市及年度财务审计等诸多领域。

“有些中介组织为法官办人情案、关系案提供虚假鉴证,进行技术协助。”北京一家评估机构的工作人员向本刊记者透露,“一些评估、鉴定、拍卖机构,还与律师、法官内外勾结,在打官司中大肆弄虚作假。”

2009年中国社科院公布的《社会中介组织的腐败状况与治理对策研究》报告称,在中国商业贿赂、政府官员的寻租腐败等日益严重的贿赂腐败链条中,中介组织的影子越来越多,社会中介组织参与和引发寻租腐败的状况有愈演愈烈的趋势。

本次调查数据也显示,五成以上受访者认为,近年来中介组织腐败现象严重。其中,认为“非常严重”的占18.0%,认为“比较严重”的占33.9%,还有35.3%的受访者表示“说不好”。

本次调查中,当问及“目前中介组织存在哪些突出问题?”时,有39.5%的受访者认为“提供服务结果与承诺不符”,38.5%的人认为存在“权钱交易”,超过36%的人认为“出具假证明”和“违规违法经营”,还有32.3%的人认为存在“暗箱操作”,以及存在“虚假验资、审计”、“评估资产不实”等问题。

“中介组织的腐败行为,不但腐蚀了大量政府官员,而且他们出具的虚假证明文件,还影响政府的决策水平和决策质量,甚至导致政府部门决策失误,直接引发国有资产流失、安全生产隐患、豆腐渣工程等问题的发生。”南开大学齐善鸿教授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指出。

同样,当前一些中介组织的违法违规行为,也给公众带来一系列的麻烦和伤害。譬如,不久前,杨先生想换一套大房子,就找到一家房产中介登记卖房并协商卖价180万元。杨先生与房产中介签订委托卖房包销协议后,把房产证交给房产中介,中介先预支50%的房屋订金,剩余房款待两个月房子卖出后再另行支付。

两个月后,房产中介告诉杨先生,说那套房屋已卖掉,可来取余款。到了房产中介,工作人员说可代其办理过户等相关手续,杨先生便与他们再签订了一份《全权委托公证》协议,并取走了90万元剩余款。后来杨先生不经意从其他渠道得知,自己那套房最后成交价高达210万元。

“对于被中介组织欺诈的投诉,消费者协会能起到协调、沟通,或协助消费者向相关部门反映情况,为消费者维权的作用。”北京市消费者协会相关负责人告诉本刊记者,“近年来,这种投诉主要集中于房地产中介、留学中介、婚姻介绍所、职业介绍所等民生领域。”

本次调查结果显示,15个被测评行业几乎均被投诉过。其中,公众对房地产中介的投诉率最高,为13.8%,明显高于其他中介组织。在调查中有5.7%的被访者有被中介组织欺骗的经历,给工作和生活带来烦恼。其中,39.7%的被骗人不得不“到相关部门投诉、协商处理”,29.3%的人不得不打官司“诉诸法律”,更有13.3%的人“自认倒霉,今后注意小心防范”。

“中介组织是社会制度体系的一个有益的补充,以其专业性和公正性为基本特征,也是社会迈向法治的重要基础。”齐善鸿说,“近年来关于中介组织参与腐败的案件不断增多,损害公众利益事件频发,少数中介组织已成为新的社会腐败主体。”

总体评价属于“不太信任”

近年来,中介组织发展非常迅速,范围涉及会计审计、评估监理、法律服务、房地产中介、技术咨询等数十个民生领域。

据本刊记者了解,中介组织大概分为四类:第一类是劳务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等专门从事经纪业务的经营性企业和公司;第二类是官方或半官方性质的中介组织,如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第三类是各种行业协会、商会等行业组织;第四类是用特定的专业知识为社会提供专业性服务或监管经济活动的中介组织,如律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工程咨询公司等。

而事实上,中介组织的社会公信力已令人堪忧。本次调查结果显示,总体上中介组织社会公信度得分仅为58.4分,属于“不太信任”水平。在调查过程中,仅有2.5%的受访者认为目前中国中介组织社会公信度“非常好”,13.5%的人认为“比较好”,认为“一般”的比例为65.2%,分别有11.3%和7.5%的人认为“较差”和“很差”。

需要说明的是,本次调查问卷中选项“非常好”赋值100分,“比较好”赋值80分,“一般”赋值60分,“较差”赋值40分,“很差”赋值20分。其中,得分在85~100分之间属“非常信任”水平,70~85分之间属“比较信任”水平,60~70分之间属“基本可信”水平,40~60分之间属“不太信任”水平,40分以下属“非常不信任”水平。

现实中,公众对中介组织公信度的评价,主要依赖于对中介组织提供信息的公信度来判断。

本次调查数据显示,当前中介组织介绍的信息公信度得分仅为59.7分,处于“不太信任”水平。在调查过程中,认为中介组织介绍的信息“很可信”和“比较可信”的比例分别仅为2.1%和18.8%,58.2%的受访者认为公信度“一般”,另有17.0%和3.8%的人认为“不太可信”和“非常不可信”。

本次调查结果还显示,就不同所有制而言,多数公众信任“国内官方性质的中介组织”,在调查中当问及“您最信任哪类中介组织”时,有64.4%的受访者表示最信任这类性质的中介组织,这一比例远远高于对其他所有制中介组织的提及率。排在第二位的是“国外性质的中介组织”,提及率也仅为10.2%。而对“国内民间性质的中介组织”和“国内半官方性质的中介组织”的提及率均不足10%。另外还有8.6%的人对以上中介组织都不信任。

多位受访专家分析认为,“国内官方性质的中介组织”信任度比其他性质的中介组织要高,主要是基于公众对政府的信任。而这种性质的中介组织一旦出现腐败现象,损害的不仅是中介组织的公信力,还有政府的形象。而近年来,这种“官办中介”反而是中介组织腐败的重灾区。

对比不同行业中介组织的信任情况,本次调查的15个行业中,仅有一个行业即公证处,公信度得分为75.2分,属于“比较信任”水平;有6个行业公信度得分在60分以上,刚刚达到“基本可信”水平,它们分别是“律师事务所”、“各种保险赔偿有关的评定机构”、“医疗事故鉴定机构”、“食品质量检测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其余8个行业公信度都处于“不太信任”水平,占到被测评行业的大多数。其中,“婚姻介绍所”和“期货经纪公司”公信度得分最低,分别为42.4分和43.6分,接近“非常不信任”水平。

从本次调查数据分析,面对中介组织诚信度不高的现状,公众在选择中介组织时一般比较谨慎。在本次调查中,89.9%的人表示选择中介组织会查看营业执照,分别有56.8%和50%的人会查看税务登记证和备案证书。在是否与中介组织签订合同的问题上,88.5%的受访者明确表示会签订合同。

美兰德公司高级统计师周江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分析认为:“这个现象,一方面说明公众的法制意识在增强,另一方面也说明公众自身的体验,已经感受到中介组织公信力在不断下滑。”

公众最关注房地产中介

本次调查数据显示,当问及“曾经接触过或听说的较多的中介服务机构有哪些?”时,多数受访者对各类社会中介组织都有提及,公众对中介组织的接触面日趋广泛。其中,83.1%的受访者提到了“房地产中介”,排在各类中介组织的首位;其次是“婚姻介绍所”,提及率是75.1%;排在第三至五位的分别是“劳务公司”、“律师事务所”和“公证处”,提及率均在67%以上。

此外,提及率较高的还有“食品质量检测机构”、“医疗事故鉴定机构”、“各种保险赔偿有关的评定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等。

本次调查结果显示,公众对中介服务的了解渠道呈现多样化特点。当需要中介服务时,52.4%的受访者会通过“朋友介绍”来了解和选择中介组织,49.9%的人选择“网络”渠道,20%以上的人选择“报纸”和“电视”渠道,还有居民通过“户外广告”和“宣传单”等了解中介组织情况。

在对中介组织主要职能认知问题上,49.3%的受访者认为中介组织的作用最主要体现在其“服务”功能上,为交易双方提供中介服务;还有19.7%的受访者选择“沟通”作用,中介组织促进交易双方充分沟通;9.8%的人认为中介组织主要起“协调”作用,协调交易双方的冲突;8.2%的人选择“监督”作用,对交易双方履约情况进行监督;还有6.7%的受访者选择“验证”作用,对委托方的身份、资产、法律行为等进行验证。

“目前的中介组织,有些是社会转型过程中政府职能转化、权力下移的产物。”清华大学NGO研究所副所长贾西津副教授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说,“中介组织是保证现代市场经济能够运转的支持系统,有利于为交易双方提供完善、周到的服务,提供全面、真实的信息,以便降低交易成本。”

本次调查数据显示,当问及“希望中介组织对大家有何帮助”时,67.7%的受访者希望中介组织能“提供完善、周到的服务”,54.4%的人希望能“促进社会公正公平”,36.1%的受访者希望通过中介组织“降低交易成本”,33.6%的人希望能“协调、缓和社会矛盾”。

“作为市场经济中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中介组织应该在解决社会各主体信息不对称,尤其在提供客观真实的信息、促进市场公平正义方面发挥更重要的作用。”周江认为。

违法违规成本低收益高

根据以往案例分析,中介组织腐败与从业人员的素质和行业自律有关,但根源还在于,中介组织从一开始对政府部门就有较强的依附性,存在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法律规范不健全、监管缺失等深层次原因。

“一些中介组织的主要资金来源和人事任免权,还由政府控制,甚至有些公共部门还掌握着中介组织业务的指定权。”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李绍荣教授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说,“这些中介组织只能求生于权力和市场的夹缝中。”

“我国中介组织还不是完全独立的市场主体。”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乔新生教授认为,“中介组织虽然打着市场主体的幌子,从事委托经营,但它们从来都没有脱离与行政权力的关系。因此它们参与利益分配,成为权力腐败的操盘手,这丝毫不让人感到稀奇。”

正由于种种因素决定,中介组织违法犯罪也呈现出其特殊性。首先,此类犯罪主体具有特定性。他们学历高、收入高和社会地位高,对所从事的行业造诣较深。其次,犯罪手段隐蔽性强、技术含量高。犯罪的主体身份、职业背景等因素,决定了此类犯罪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技术性。再次,此类犯罪会衍生其他犯罪。比如中介组织行贿,必然就有官员受贿,这是一个对偶犯罪。

目前,中介组织违法犯罪的原因很复杂。长期一直研究中介组织问题的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学者林跃勤认为:“中介组织腐败的一大特点就是依靠其高信息性、信息不对称优势,参与违规违法活动。信息不对称或信息垄断使中介组织容易产生搭便车行为、机会主义和投机钻营。”

本次调查过程中,当问及“当前中介组织存在问题的根源是什么”时,57.4%的受访者认为是“监管不力,查处不到位”,53.5%的人认为是“审批准入把关不严,缺乏行业标准”,38.2%的人选择“门槛太低,鱼龙混杂”。

本次调查数据还显示,不少受访者提到“体制不顺,竞争不公,恶性竞争”,“管理脱节,缺乏行业指导”等问题,这些均属于行业发展中的问题。归根结底,问题的根源在于门槛低得几乎无门槛,或有门槛但准入不严,以及入门后监管不力。

而中介组织法律规范不健全,也被普遍视为中介组织腐败的重要原因。北京市检察院办理此类案件的一位检察官对本刊记者说:“目前刑法中虽然有涉及中介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犯罪方面的内容,但刑事处罚规定还极其粗略,也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操作性不强,使此类犯罪得不到有力打击。”

据了解,中国现行的与中介组织有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是国务院颁发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以及少量的部门规章、地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中国还没有统一的、完备的中介组织法。”北京中盛律师事务所杜立元律师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坦言,“中国现行的与中介组织有关的法律、法规比较分散,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散见于《公证法》《律师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各种规范性文件中。”

在杜立元看来,正是因为法律不健全、监管不力和自律的缺失,导致中介组织参与腐败的成本低、风险小、收益高,从而自我放纵不可自拔。

治本之道在于规范权力

多位受访专家都认为,中介组织有条件直接与政府和企业打交道,很容易成为交易双方共同寻租的对象。在当前中国反腐斗争严峻的形势下,对中介组织进行更加严格的监管,已成为一项不可回避的紧迫任务。

“就目前形势而言,要对存在行政依附关系的中介组织进行产权改革。”中国政法大学商学院经济学研究所副所长陈明生副教授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认为,“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要规范中介组织的行为,首先要规范中介组织自身,尤其是对于存在行政依附关系的中介组织,要转变其身份,改变过去的行政依附关系,使中介组织在财产关系上脱离行政机构,真正实现中介组织兴办主体、投资主体和所有制结构的多元化。”

“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让行业协会对中介组织起到行之有效的监督作用。”齐善鸿认为,“要建立健全中介组织行业自律制度,完善职业道德准则和惩戒措施,推动该行业的诚信建设,规范从业人员的行为。任何制度的载体都必须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并设计专门的制度使之公开化,绝对不能使之再次成为制度约束的一个盲区。”

“需要抓紧出台《社会中介组织法》《民间组织法》《行业协会法》等法律法规及其实施细则,同时尽快补充、完善现有法律法规中有关中介组织行贿、帮助行贿、介绍贿赂以及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杜立元说,“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加大对中介组织腐败行为的惩罚力度,增加其腐败成本,降低其违规违法冲动,从而为预防、发现和打击中介组织腐败奠定坚实的法制基础。”

“应对政府部门和中介组织的职能进行清晰的法律界定,明确二者各司其职,以避免发生混淆、交叉和越界。”杜立元建议,“要严格社会中介组织的准入和退出标准,对现有中介组织继续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建立健全中介组织行为规范考核体系和优胜劣汰机制,并进一步细化相关条款,提高可操作性和执行性,以对中介组织腐败行为进行有效监管提供依据。”

“在目前社会信用普遍缺失的情况下,中介组织公信度的提高,需要行业协会发挥更重要的作用。”贾西津说,“政府还必须尽快完善相应法律法规,尤其是应采取各种措施对中介组织实施严格准入、有效监管,并建立诚信评级机制,让中介组织真正做到优胜劣汰。”

在多位受访专家看来,中介腐败的根源仍然在于权力失控,因此,在打击中介组织腐败的同时,治本之道还在于规范权力,对公务人员的权力寻租要加大打击力度,同时需要继续推进行政审批体制改革。

而实际上,理清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的角色关系,提高和用好市场准入门槛,加强监管,建立诚信测评机制,也是公众对提高中介组织公信度的一种共识。

本次调查数据显示,有63.3%的受访者认为,提升中介组织公信度应“强化监督管理机制,完善法律法规,严肃执法执纪”,这一比例最高;其次是“建立科学、严格的市场准入门槛,提高服务的整体素质”,有43.3%的人提及;另有38.8%的人希望“进一步推进中介组织的脱钩改制,建立科学合理的管理机制”;37.4%的人表示应“建立诚信测评机制,培育诚实守信”。

多数受访公众认为,治理中介组织腐败,可借鉴其他法治国家的有益经验。调查过程中,62.6%的受访者认为应“针对不同的社会中介组织有具体的法律法规”;54.1%的受访者表示“中介组织法律的构建要和本国的国情紧密相连”;52.0%的受访者希望“重视社会中介组织的法律框架建构”。

据了解,发达国家一般对中介组织均有严格的法律法规。比如,美国自1917年就相继颁布了一般代理法规、契约法规、执照法、专业理论法则等法律法规,对房地产中介组织进行约束,其中房地产执照法最严,作用最大。这些法规成了美国房地产中介业长期健康发展的基础。德国通过宪法、协会法等各种法律法规约束行业协会的行为。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中国市场交易正趋规范,中介组织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大好机遇。在法律框架下,如何公正、诚信地发挥作用、履行职能,已成为中介组织自身良性发展的重要前提之一。□

《瞭望》文章:房产中介“黑幕”面面观

房产中介的乱象、黑幕已经达到了一个极限,甚至频频引起法律争端,威胁社会秩序

文/《瞭望》新闻周刊记者范春生

欺瞒客户、霸王条款、吃完定金吃差价、泄露隐私这些都是部分地方房产中介的“黑”罪状;被客户“跳单”、被同行“抢单”,其实房产中介也有司空见惯“被黑”的委屈。如今,房产中介的乱象、黑幕已经达到了一个极限,甚至频频引起法律争端,威胁社会秩序。

4月1日,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出台的《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作为我国第一个专门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的部门规章开始实施,至此,房产中介“黑”与“被黑”是否有个了结,令人期待。《瞭望》新闻周刊记者最近对此探访,掌握了时下房产中介的种种“黑幕”,以及一批鲜为人知的个案。

沈阳“王海”购房亲历

中介背后藏“窝案”

辽宁省沈阳市市民刘阳从1997年起开始职业打假,十余年成功地为自己或他人维权数百次,被誉为“沈阳王海”,期间与各类中介常打交道。前不久,他向本刊记者讲述了自己亲身经历的一段通过中介购房办手续经历,惊曝中介背后涉嫌隐藏“窝案”。

刘阳身为部队军官的独生子刘亮到了谈婚论嫁的年龄。去年1月中旬,刘阳和老伴通过沈阳市铁西区一家房产信息店看中了位于铁西区政府附近的一处带阁楼的房子。“房子是商住两用的,底下差不多90平方米,大小、位置孩子都相中了。当初原房主是41万元买的房子,我们最后和房主研究50万元成交。”刘阳表示,“原来的房主是大连的,来沈阳也不方便,所有的手续就让我们一起办了。”

随后的1月23日,刘阳和中介双方签了合同。合同约定,交易中税费由中介负责办理,刘阳拿出4万元由中介方包办整个交易费用。因为是给孩子买的房子,需要签字的时候,都是刘亮去签。“有一回刘亮回来问我,说房子不是50万元买的么,怎么成交价成了41.5万元?我当时也没在意,房子给咱就行呗。”刘阳介绍,房子顺利交易完成,钱也给对方了,房证、契证都下来了,我们就等着开春重新装修一下入住了。不过,中介没有给交费的各种发票。

“钱花了,我得把发票给原房主看看啊。”在刘阳夫妇的一再要求下,中介方只拿出不到5000元的发票,“其中一张契税发票,是4150元,税率是1%;还有地税啥的,一共不到5000元,和4万元也差太多了吧?我们让中介退钱,中介说退不了,都花了。”刘阳忽然想起在办理契证的时候,办理机关曾经要求原房主补交契税还要缴纳罚款和滞纳金,因为“原房主缴纳契税的时候少交了!”“我们交的钱不会也是这种情况吧?”他找到税务机关的朋友一咨询,吓了一跳:“以后想卖房子,可能要多付一大笔钱!”

4月27日,曾长期代理房产诉讼的辽宁同格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陈宝龙向本刊记者透露,上述案例可能在背后隐藏着税务、房产等部门的“不正当现象”,甚至是腐败行径。在刘阳的遭遇中,实际上中介“省钱”,第一步先在交易金额上做手脚,随后在房屋性质上做手脚,50万的交易价格变成了41.5万,这样在手续上就省不少钱;第二步是商住房的性质中介在上报的时候变成了普通住房,这样契税的税率是不同的,要相差3%。不过,这钱最后肯定都得补上,而且还有其他损失。

自去年2月起,刘阳不停地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等部门举报,反映办房手续所在地的沈阳某区地税分局及相关人员擅自将非普通住房契税税率降至1%,办理非普通住房交易的收税工作,而且有证据证明这种行为自2007年起就已开始出现。“这是一起极为严重的国家税务人员、开发商和房屋中介人员内外勾结、侵吞税款、坑害纳税人的案件,有照片、录音为证,我始终坚持要求有关方面严肃查处这类事件,并给予回复。”刘阳如此袒露自己的心声。遗憾的是,他至今仍没有得到令其满意的答复。

房产中介陷阱五花八门

凸显“多元化”

本刊记者在辽宁沈阳、鞍山、铁岭等地走访发现,目前不少老百姓通过中介租房、购房,遭遇了中介当“二房东”、房源共享、哄抬价格等一系列的问题。显然,房产中介陷阱五花八门,凸显“多元化”趋势。以下是本刊记者梳理的三类常见房产中介陷阱:

“陷阱一”:“房源共享”成潜规则。今年初,辽宁省沈阳市市民甘梅在网上贴了一则租房信息,然而几天后吃惊地发现,当地多家房产中介机构把联系方式修改后,将她的租房信息占为己有。沈阳市皇姑家泰山路上的一家房产中介负责人透露,“房源共享”已成为此行业的“潜规则”,因为中介的业务员不可能每天都往外跑找房源,所以只能“串生意”,谁不“串生意”就会被孤立,很难生存下去。

“陷阱二”:哄抬价格损害顾客。本刊记者注意到,由于房源可以一房多处挂牌,导致很多中介为了抢生意,不惜通过加价、内讧的方式揽生意。中介在这个过程中不需要支付任何代价,甚至可以取得更高的佣金,买家的利益无形中受损。许多购房者经常吃这方面的亏。

“陷阱三”:联合炒房助推房价。据知情的购房者反映,新房附近的中介往往能寻觅到一些所谓的内部房源,这些房源中介自称是楼层好、位置好,但是购买时必须支付一定的好处费。对此,上述沈阳市皇姑家泰山路上的房产中介负责人还透露,比哄抬价格更厉害的是中介与开发商联合炒房,这种“内部房源”大多是开发商给中介“寄卖”的产物,在房价上涨时,开发商如果不愿意销售过快,就会把一部分房源挂到中介,进行迂回捂盘。于是,人为制造出了供求不均,往往能大幅拉动下一次开盘的价格。

地方新规露曙光:

失信中介将退出市场

房产中介、留学中介、婚姻介绍各类中介组织让人们在享受便利服务的同时,也担心因选择中介不慎而上当受骗。辽宁省最近酝酿新规,建立中介组织信用网站,失信中介将退出市场。

4月初,辽宁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辽宁省市场中介组织管理条例》进行了二次审议。审议过程中,组成人员认为,推进中介组织信用监管工作将对促进和规范中介组织发展起到积极作用,因此对关于信用管理一章的相关内容作了重点修改。修改内容的一大亮点就是,为让消费者明白地选择中介组织,辽宁有望由政府部门建立中介组织信用数据库,设立中介组织信用网站,并保证信用记录及奖惩信息实现全社会共享。

据本刊记者了解,此次修改首先强化了政府在建立信用管理制度方面的责任,还对负责信用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及其职责予以明确。同时,为加强对市场中介组织的管理、减少坑蒙拐骗行为发生,还规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记录中介组织及其从业人员的从业行为信用事项,建立信用档案,及时发布信用信息,实施对中介组织及其从业人员的奖励、惩戒、禁入或者退出市场的信用管理。”这意味着从今以后,辽宁省中介组织失信的代价有可能是行业禁入或者退出市场。

另外,各类中介组织的违法行为往往给消费者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加大处罚力度也成为辽宁这次审议修改中的亮点之一。辽宁省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提出,中介组织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太低,应当适当提高,因此,上述条例草案对中介组织及其从业人员违法行为处罚额度的上限由1万元修改为5万元。

辽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侯小丰认为,当前,由于缺少对社会中介组织的管理,以房产中介为代表的各类中介问题比较多,统计表明,中介组织至少存在五类问题。一是不具备中介资格从事中介服务;二是强行设卡,以权牟利;三是巧立名目,漫天要价;四是提供虚假信息,欺骗当事人;五是从业人员整体素质欠佳。她指出,正是基于这些情况,辽宁省以地方立法的形式出台这部新规,姑且不论效果如何,肯定具有积极的启发和借鉴意义。

整治房产中介乱象

亟待“多管齐下”

沈阳市一家房产置业有限公司不愿透露姓名的负责人告诉本刊记者,一些地方的房地产中介行业日趋规范,但因行业准入门槛低、大小中介公司较多,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监管难度大。部分没有证的小公司挂靠有证的公司就能经营,有的独立经纪人进行私下交易,极个别的挂靠家政公司打“擦边球”无证经营

“这些都是目前中介存在的主要问题,而监管部门往往只能对规范化的大公司进行有效管理,而那些无证的根本就难以监管。而且,对经纪人个人的监管也有漏洞。有的经纪人虽已离职,但依然用公司的名义在外面欺骗客户。”上述负责人还认为,刚刚实施的《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能否起到应有作用,现在还需要打个问号,因此要想彻底整治房产中介身上的种种乱象,需要有关各方多管齐下,形成合力。

辽宁省铁岭市退休干部钱仲新认为,《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效果很难显现,这个办法虽比以前的《规定》内容更充实,规范了房产中介吃差价的行为,对相应的违规行为也增加了处罚机制,但数额并不是很高,最高只有3万元,预期效果还是很有限。”

沈阳市房产局的一位工作人员表示,新《办法》出台是众望所归,其最大的效果就是规范行业秩序。新《办法》提高了房产中介经纪人的认定标准,也提高了房产中介的准入门槛,势必会给房产中介行业带来一次大清洗,正规的公司会做大做强,操作不规范的房产中介必将被淘汰。

连日来,本刊记者在辽宁省的几个城市调查发现,《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虽开始实行尚未“满月”,但已经显示了一定威力,原本路边挤满的大大小小的房产中介,现仍在开业的店面已不多,不少小房产中介大门紧锁,只在门口留下了联系电话。“很多小的房产中介都是个人的,也没有相关的资质,只靠自己手里的几套房源,就开起了房屋租赁的买卖。”鞍山一家连锁房产中介的负责人李先生告诉记者,一些不法中介和黑中介在交易过程中,会通过签订“阴阳合同”、提供虚假经纪服务等方式牟利,现在它们的生存空间越来越小了。

陈宝龙、侯小丰等专业人士指出,类似沈阳等大中城市其实很早就有规定,必须有正规的房地产经纪人才能够开办房产中介公司,但很多小的房产中介都是花钱找中介经纪人,采取租证开店,更有的房产中介根本没有资质。由于协调不足,房产中介在监督管理方面仍有一定的欠缺,这也给一些小中介的生存提供了土壤。

“有了政策法规,关键还是要加强监管,真正把新规落到实处。只有这样,才能在提高门槛的前提下规范房产中介的发展。”陈宝龙建议,作为行业监管制度的基础,中介经纪人持证上岗制度很重要,但是却很难落到实处,为此,要解决这个问题,需要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不同的细节规定,并进行明确的落实。另外,相关部门进行引导规范服务的同时,行业还应加强自律,比如可通过完善的行业协会,来逐步规范国内的房地产经纪行业,促进房产中介的健康有序发展,防范侵权或引致“腐败”等不良现象的发生。□

《瞭望》文章:中介市场腹心之疾

中介组织在提供便利服务的同时,一些制造假信息、不诚信、哄抬价格等乱象也困扰着不少消费者

文/《瞭望》新闻周刊记者

黄安琪陆文军叶锋

房产中介、留学中介、婚姻中介、职业中介随着经济活动的活跃,各类中介组织日益繁多,在提供便利服务的同时,一些制造假信息、不诚信、哄抬价格等中介乱象也困扰着不少消费者。

中介市场三大“怪现象”

本刊记者调查发现,作为信息媒介,“诚信缺失”是部分中介机构的“硬伤”,逐渐衍生出中介市场的三大“怪现象”。

一是提供不实信息或帮助制造假信息。为了在最短的时间内满足供求双方的需求,部分中介机构对真实情况不加核实、提供不实信息,甚至帮助制造假信息。

“他们自己报的不会错的,谈恋爱就是要相互信任。”“身份和婚姻情况核实一下,学历、收入总不会骗人的。”“我们要求会员出示营业执照、不动产证明和工资单。”记者近日走访上海多家婚介所了解到,对于征婚者的收入、年龄和学历,不同婚介所的核实标准不一,有的全靠会员“自觉”,有的在报名时就一一核实。

“曾花了几千元去见‘百万身家’的男士。”李丽(化名)曾通过多个婚介所寻找对象,谈起受骗的经历,似乎还历历在目,“就坐了5分钟,连60元的饮料费也是自付的。事后偶然发现对方是婚介所的工作人员。”

类似的情况在职业中介市场也时有出现。来自安徽蚌埠的程雷去年7月花了500元中介费后进入上海市某工厂工作,由于忍受不了没完没了的加班和极低的工资,他在两个月后辞职。“中介总是把工作吹得天花乱坠,和实际情况不符。中介说这份工作每天工作八小时,有双休日,还高薪。”程雷说。

而在房地产中介市场,规避政策漏洞,制造假信息的情况更是屡见不鲜。本刊记者调查发现,部分中介宣称能通过“假离婚”、贷款公司,绕过二套房、三套房申请的门槛;或者以“阴阳合同”规避缴纳契税和交易税,甚至帮助客户购买一些没有产权的房屋。上海一中介门店经理告诉记者,目前符合普通商品住宅价格的二手房已越来越少,而非普通商品住宅的交易中要缴纳近10%的税费。为通过中介做低房价避税,每套房屋需要支付2万~3万元中介费。

二是要价标准不一、额外收费现象频现。“3000元入会,一对一形式的最低5000元,找到为止。”“你要亿万身家的还是百万身家的?1000元到10000元,价格不等。”据婚介所的工作人员介绍,各单次婚介服务价格从300元至800元不等,普通会员的年价从2000元至7000元不等,VIP的价格则均在每年10000元以上。当被问及收费标准时,婚介所的工作人员都表示定价严格遵守了行业协会的规定。

上海市婚介协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江明德指出:“在婚介行业中,婚介机构的条件和层次相去甚远,目前没有统一的收费标准,但有不成文的规定:全年会员价为征婚者一个月的工资,并且婚介所必须公示价格。希望国家能尽快出台相关政策制定收费标准,并从服务场地、服务团队和服务质量三个方面进行监管。”

标准尚且不一,在过程中额外收费的现象也比比皆是。来自山东菏泽的梁志强就曾被“莫名奇妙”地连续骗钱。去年10月,急着找工作的梁志强拨通了网上某中介的手机号码,随后便去了位于某居民楼内的中介所,进门后交了300元的中介费。拿到“面试单”后,梁志强在某公司又交了100元的考试费。“谁知考完就没消息了,中介说我因为考试没合格不给录用。”梁志强说。

而在房产中介市场中,中介帮忙“疏通”也需另交费用。上海白领周小姐最近通过一家中介在郊区购买了一套二手房,由于上家报出了“到手价”,因此要支付2%的中介费用。同时,中介声称能通过做低房价以进行避税,并索要3.5万元的手续费。这样一来,她购买一套总价130万元的住房,前后支付给中介的费用达6万多元。后来,周小姐对一笔不合理的费用坚持不愿支付,中介居然通过电话恐吓她。“对于中介这种行为,非常希望有法律法规来约束。”她说。

三是传递不实的市场信号、哄抬价格。本刊记者走访房地产中介市场发现,不少房产中介捂盘抬价,帮忙炒房。一些购房者反映,中介往往能寻觅到一些所谓的新房“内部房源”。中介多称其楼层好、位置好,但是购买时必须支付一定的转让费。中介人士说,每逢行情看涨,如果开发商不愿意销售过快以致牺牲利润,他们就会把一部分房源挂在员工名下,到中介挂牌,实现“迂回捂盘”。

在婚姻、职业介绍的中介市场中,也存在这种现象。相关专家表示,中介往往会制造一种资源“短缺”的现象,比如在职业介绍过程中渲染找工作形势差、在婚介中渲染目前优质对象少等信息,促使消费者盲目消费。

“中介乱象”为何屡禁不止

从本刊记者调查看,“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在我国中介市场普遍存在。

上海普陀区长寿街道文申婚介所的“红娘”李湘云介绍,在该婚介所登记、交友、大型活动全部免费。然而,由于是公益性质的中介,服务人员数量有限且会员活动多在街道的场地进行。“我们入会审查较严,会员人数少,而且全部免费,没钱搞大活动,场面和一些‘黑婚介’没法比。”

据某婚介工作人员介绍,不少婚介所在会员数量和质量间难达平衡,若审查严,则会员骤减、收益骤降,所以为求效益干脆放弃“入会审核”。

在房地产中介市场上,也存在不搞点“小聪明”就在竞争中落后的现象。本刊记者暗访了位于上海市徐汇区的多家房产中介,不少房产经纪人表示,在不断出台房地产调控政策的背景下,其他中介公司都推出了规避政策、避税等“捷径”,如果“洁身自好”,客源必然大大减少,影响公司生存。

复旦大学教授顾晓鸣认为,“中介乱象”的背后隐藏多种原因。一方面是因为信息需求方的预期过高,部分超出合理范畴,这就给市场中介的欺骗行为腾出了市场。另一方面,我国的中介市场还缺乏统一规划和指导,法律法规延滞不畅。

相关专家表示,从全国范围来看,目前我国社会中介组织人均拥有量不足,难以满足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但由于此前对其缺乏总体规划,造成中介组织畸形发展,数量上失衡。另外尽管我国社会中介组织发展迅速,但对它们的成立、性质、地位、作用等却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即使已经颁布了相应的法律或行政法规,也未得到全面的贯彻执行;还有一些重要领域仍然属于空白,正是由于法律法规延滞不畅,造成对社会中介组织管理体制的混乱。

此外,本刊记者调查发现,社会中介组织管理中也存在地区性封锁、行业分割、政出多门、多头管理等不良现象。以婚姻中介为例,“多头监管”反成“多头不管”。在众多的法规、标准里,婚介行业管理涉及民政、工商、公安、物价等多个部门。

然而,民政部门目前没有“婚姻机构审批权”;工商部门虽负责婚介机构注册登记,但因无具体标准而无法衡量其服务质量;公安部门即便锁定“婚托”,也取证难、定性难、处罚执行更难;物价部门则说:“婚介收费属市场行为,可自由定价、无权干涉。”这就形成“九龙”治水、责权不一、多头不管、无序发展的婚介市场现状。

整治既要“画底线”又要“分档次”

受访专家建议,破除“中介乱象”需要抓好法律法规、诚信分级和防范宣传三个着力点。

针对房产中介乱象,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出台的《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已于4月1日起实施。业内专家认为,利益驱动加上尚不完善的监管力度,导致中介违规行为屡禁不绝。《办法》的最终落实,还要靠更为详细的地方细则。“并且法律只是底线,要更好地发展还需用‘诚信标尺’为中介机构分级。”

日前,上海婚介协会就用“诚信标尺”为婚介机构划等级。据了解,在评定中,上海市婚介协会出台细则界定婚介行业“不诚信”行为:包括征婚广告与征婚人信息不一致、约见对象的情况和资料不一致或资料(复印件)不齐全等。对于“红娘”,要求“三年内无投诉且在同行中享有较高信誉”,对“被投诉”的“红娘”则采取一票否决制。

此外,“诚信星级单位”的荣誉并不是一劳永逸的。上海市婚介协会和各区县民政局将进行不定期的抽查,实行动态管理。对发生变化、不符合诚信条件的机构和个人,要实行除名、降级和取消诚信称号;同时,鼓励尚未评上诚信单位的婚介机构和从业人员按照诚信标准努力,积极申报、踊跃参评。

“诚信度评级让我们在选择时有了方向。”上海市民张燕说,“对商家来说,诚信称号也是招揽生意的金字招牌。”

顾晓鸣表示,在画好法律底线,分出“诚信”档次后,政府应起到拾遗补缺的兜底作用。在公共服务领域中、市场没有充分触及之处发挥好公益中介的作用。如在帮助外来务工人员就业方面,不但要设立公益中介帮助他们求职,还应加大预防“黑中介”的宣传力度,防止那些就业心切、求助无门的农民工求诸“黑中介”而上当受骗。

据本刊记者了解,在应对“招工难”、“用工荒”的过程中,不少城市已开始完善公共服务中的公益中介职能,打破“信息壁垒”。

上海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将面向农民工的就业信息“打入”人群密集区域,在上海火车站广场的显著位置,醒目设置了近10米高的圆柱形LED灯箱广告牌和6个灯箱广告位,展示全市四个“来沪人员就业服务中心”的详细地址、联系电话以及“12333”就业咨询热线电话,让农民工兄弟一出站便能看到。此举效果立竿见影,前往相关中介机构登记求职的农民工明显增加。□

《瞭望》文章:中介组织在社会管理中的角色

社会中介组织在政府与社会之间充当“缓冲器”、“调节器”的作用,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文/胡仙芝

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背景下,除了政府之外,社会管理需要其他的介于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政府与个人之间的公共管理主体,那就是社会组织或者称之为社会中介组织。

近年来,随着我国从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中介组织在政府社会管理中发挥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

厘清中介组织的概念

社会中介组织的概念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社会中介组织是指处于政府与社会之间,联结政府与企业、政府与市场的各种社会组织的总称,它包括狭义的中介组织(包括市场中介机构)以及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各种类型的社会组织。

狭义的社会中介组织则是指在企业和政府、企业和市场、企业和企业之间发挥着服务、沟通、协调、公证、监督等作用的社会组织,如审计师事务所、资信评估评估事务所及法律服务事务所等。其类型主要包括:一是联结、沟通生产要素的供给与需求的市场中介交易机构。二是协调政府与企业、企业与市场、企业与企业之间关系的中介组织。三是为政府机构和企业提供多种服务,在市场中处于独立地位的中介组织。

我们通常所说的“社会中介组织”,不仅仅是指市场中介机构,而是指所有介于政府、企业、个人之间,并起着为社会管理提供服务、沟通、监督作用的社会组织,是非政府性质的社会事务管理机构。

社会中介组织基本上是一种非政府机构,它的主要职责是承担政府一定的社会性、公益性、事务性的社会管理职能,以沟通政府(管理主体)同社会(管理客体)之间的联系,为社会提供内容广泛的服务,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的作用。有的社会中介组织接受政府的委托和授权,配合政府做好某一方面的行政管理工作,成为准行政组织或者又称为半行政组织。

社会中介组织的性质,决定了它必须具备自主性、自律性、中介性、公共性等基本特征。这就决定了它必须依法建立或者依照自己特定的章程而设置;对其所辖范围内的事务具体负责,不受政府干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自主自立承担各种对外对内的责任(自主性);组织活动基于章程或者一些公开的条文向成员或者社会承诺,接受社会公开监督(自律性);处于政府与社会之间,发挥中观管理的作用(中介性);一般都表现为群众团体,都联系着一定方面的社会公民或者某一类社会组织,具有较为广泛的社会关系,具有公众性的特点(公共性)。

正是社会中介组织的以上特征,使社会中介组织成为第三部门的重要主体,成为社会管理中的主要角色之一,从而担负起公共管理的社会功能。

有力地促进政府社会管理

改革开放至今,随着社会公共事务日益复杂和繁重,政府的职能重心发生了转变,对社会管理的模式也发生了变化。在当前权力重心基层化、社会化、分权化的公共管理潮流中,社会管理体现了社会管理多元主体的整合。而在行为模式上,社会管理主要是以行政强制为基础、以法律法规为保证对社会进行调整和约束。

在这种背景下,行政管理更加注重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在具体的管理方式方法中也采取了不同的行为模式,具体表现为公共管理社会化、公共决策民主化、公共服务市场化等。在这些方面,社会中介组织发挥了强大的参与功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社会中介组织的性质和特征决定了其具有行使服务、沟通、公证、监督等职能,这些职能的行使使其在社会管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归纳而言,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介于政府与市场之间,协助政府实现中观的经济调节和服务功能。

社会中介组织中一类重要的组织就是市场性中介组织,如贸易促进会、商业协会以及各种金融、资信评估机构和会计、审计等专业部门,这些机构联系着政府与市场,沟通着宏观与微观,在国家经济生活、市场秩序和社会人们的生产交易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这些作用具体表现为:一、协调市场交易,提高市场自我组织能力。如行业协会通过行业规范对组织内的企业进行约束,既可缓冲市场失灵造成的负效应,又可抗阻政府失灵对企业的损伤。二、在市场的准入、监督、公证、纠纷的解决等方面规范企业的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在减少不良市场竞争、促进交易活动的正常进行、培育和规范市场方面有着政府不可替代的作用。三、通过提供信息服务,实现公共服务功能。各种社会中介组织通过其收集和掌握的经济信息,为政府提供信息咨询和决策参谋服务,同时也为所属的企业和会员提供所必须的信息咨询服务。四、帮助市场主体和客体维护自身经济权益等。

介于政府与社会之间,实现政府与民众之间的协调沟通,实现社会稳定与民主管理职能。

对于许多具有社会中介功能的组织,实际上或多或少地以各种不同的方式参加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或者因为其具有社会性、广泛代表性的特征,或者因为与社会、公民的密切的特殊关系,而对政府与社会、公民之间的关系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可以说,社会中介组织是政府实行民主管理的必备条件,是政府与社会之间建立协调沟通的渠道。社会中介组织,如一些行业协会、学会以及社会群体组织通过发表意见、提出建议、协商对话影响政府政策决策过程,增强社会与政府间的信息交流和情感沟通,对于公共管理的民主化和公共决策的科学化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社会中介组织通过各种方式带动社会自律,在某些方面能够替代政府独立地进行公共管理。

社会中介组织在社会管理中通过沟通、协调、调节、评判等手段,处理政府、市场、个人的关系,协调各利益主体的关系,他们不仅是政府间接管理社会、市场的重要助手,在一些政府不必插手的领域,如对一些市场竞争领域的市场准入等,社会中介组织如行业协会等可以通过对会员的约束而起到行业管理和规范的作用;在一些市场纠纷等事项上,社会中介组织可以独立地发挥仲裁等功能。

因此,在某种意义上讲,社会中介组织在政府与社会之间充当“缓冲器”、“调节器”的作用,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在社会管理民主化、公共服务社会化的发展趋势下,社会中介组织以其特有的优势,在许多领域承担着提供公共服务的功能。

社会中介组织在性质上往往具有互益性或公益性特征,在一定范围内提供着准公共服务或称为准公共物品。

公益性的社会中介组织本身就是公共服务的提供者和承担者,是政府在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的有力合作伙伴。如目前社会中的一些慈善组织和公益性中介组织,在社会救济和社会保障方面,可以作为公共服务的主要承载者,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互益性团体主要是成员的自我服务,提供的是“俱乐部物品”,但由于内部运作和管理的需要,往往能代替政府对成员组织进行管理,因此在社会管理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经济领域的行业协会就能够作为政府职能转变的替代物,从而对行业进行自我约束和管理。

综观之,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视角来看,不管是公益性社会中介组织,还是互益性中介组织,在当前政府职能转变的背景下,在公共服务基层化、社会化的情况下,社会中介组织参与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使公共物品提供主体由单一的政府逐渐转化为多元化,进而成为社会自治成长的因素之一。

大力发展社会中介组织

如何发挥社会中介组织的积极功能,为创新和强化我国的社会管理服务呢?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是要大力培育和发展健全规范的社会中介组织体系。健全规范社会中介组织体系,是其功能有效发挥的组织前提。政府对社会中介组织的发展要持扶持、鼓励的态度,要根据中介组织的成熟程度进行相应的配套管理,对其发展进行统一规划,使其有计划、有重点、健康地发展。

二是要大力推进社会中介组织管理制度改革,理顺政府与社会中介组织的关系。从制度上保证社会中介组织的独立性和中介性,以便社会中介组织能够以自身的名义、根据相应的法律规范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履行公共管理中相应的职责。要保持政府与中介组织的关系平衡,一方面要隔断影响相互之间独立与廉洁的“脐带”关系;另一方面,要通过建立公正、公开的评估机制和监督机制,来保证社会中介组织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经济责任、社会责任和道德责任。

三是要加强社会中介组织的法制建设,建立完善的社会中介组织的法律法规体系。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逐步制定和形成系统配套的不同层次法律法规体系,并设置适应市场中介组织健康发展的监督和执法机构,使中介组织的活动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同时把严格的资格审查、执业登记以及活动监管等作为一项长期的、连续的工作来进行,建立社会中介组织的自我治理和监督机制,规范社会中介组织的社会审计和社会报告制度。

四是要加强社会中介组织的人力资源开发和建设,加强社会中介组织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增强其法制观念和业务素质。

五是要创新社会管理体制,使政府社会管理更加开放,更加依赖社会组织和社会公众,使社会中介组织有更好的社会需求和市场,为其发展提供不竭的动力。□

(作者为国家行政学院研究员、全国政策科学研究会副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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