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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给了停车场罚款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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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京报》4月26日报道,两天前,北京某地一家停车场员工,打着城管的旗号,以“执法”为名直接到马路上拦截并扣押非法运营的摩托车,一辆并未参与营运的车辆也被拦到了停车场。众车主反映,该路段常有停车场人员直接到街上扣车,被扣者到停车场交1000-1500元不等将车赎回且无任何收据,如果有人质疑,停车场就称是“城管执法”,城管部门则配合开条,但如此一来,车就别想要回来了。久而久之,黑摩的司机们学乖了,只要是停车场的人“执法”,都直接到场子里交钱赎车了事。

从法律上讲,如此执法至少有三个方面的严重违法性。

首先,根据行政法的主体合法性原则,任何行政执法和处罚,必须由具备相应执法职能的机构内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履行,任何非法定单位和非法定人员,都无权进行所谓的执法。停车场的人员上路扣车,如果未经任何有权单位组织或者指挥,就是违法行为;即便是当地城管部门人员带队而为,也违反了执法主体的合法性原则,构成城管部门滥用职权和主体违法。

其次,根据行政法的事罚相当原则,只有违反了行政法且应受行政处罚的人和事,行政机关才能对其进行调查、采取强制措施和实施处罚。城管部门只有对有足够证据证明———比如正在进行非法营运并有交易行为的人和事,才能启动调查和处罚程序。但现在的问题是,如同《新京报》报道的该案当事人一样,很多城管以“打击非法营运”为借口,对马路上行驶、停放的任何三轮摩托车都随意扣押、罚款,这就是滥施处罚。

第三,程序正当是行政处罚的核心准则,就打击非法营运这件事而言,执法者必须在获取并固定证据的前提下才能强制扣车,同时,还得穿着制服、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开具扣车单、告知当事人的权利、通知其接受处罚的时间和方式,等等。但一家停车场的员工居然就打着城管的旗号上街拦车,既无任何有权人员在场,也无人表明身份,还无人开具扣车单,更无人告知当事人权利,这种执法依据何在

从表面上看,《新京报》报道的该案,源于打击非法营运的政策,但我注意到,北京市坚持取缔黑车非法营运的政策已超过十年,但实践收效甚微,究其原因,就是不愿意正视黑摩的存在的必然性和合理性。在北京,大多数社区公交极不发达,居民从公交车站和地铁站到家,有1-2公里的路程,如此距离缺乏公交支撑,打出租车不经济也不方便,黑摩的便有了巨大的市场。如果这个问题不解决,黑摩的非法运营现象就很难根治。

陈杰人媒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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