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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奸交罚款,法制的“有益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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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连南县香坪镇盘石村村委班子为约束村民的行为制定《村规民约》,《村规民约》固定调解纠纷一宗200元,通奸的各罚款1500元,村委会人员告诉记者,制定村规是希望通过罚款等手段来约束村民的行为,另一方面,也希望能通过收取“纠纷受理费”等,鼓励村民自行化解矛盾。(4月26日 大洋网)

从严格意义上说,上述《村规民约》提到的“通奸的各罚款1500元”的村规并不违法。其性质与行政机关的罚款完全不同,收缴“罚款”的主体并不代表政府权力,而是依据广大村民自觉自愿的“村规民约”的基础上自觉执行的,这无关强权和强制问题。而且,通奸行为在法律上并无明文禁止,但又确实严重损害和破除善良风俗,让通奸者付出道德的和经济方面的义务,亦与法无悖。前些年当地的一些村对于通奸行为,实行的是“一般让男方拿出76斤猪肉和36斤酒,请全村村民一起来吃”,“一起来吃”同样有道德和经济方面的惩罚之意。既然如此,由村委会代表全体村民意志对通奸者“罚款”理论上并无不妥。

某种意义上,对于通奸行为依据“村规”罚款,是法律的必要补充。在通奸者造成更大的社会隐患和家庭矛盾,但法律却无禁止的情况下怎么办?也就只能指望一个有约束力的道德,“村规中的罚款”正担当的是这样一个职能。尤其是,在我国有着数百万之多的基层自治组织存在的情况下,法律不可能事无巨细地调控到每一个“末端”,村规民约对于最广大的尤其是偏远地方的村民而言,就犹如是“近水”的关系,而且在很大一部分村民眼里,这个“近水”比法律的“远水”更管用,而且“近水”也未必就一定违法。这是不争的事实。

至于个别地方农村中存在的个别“村规”中的严重违法问题,可能涉及的严重侵犯公民合法权益问题,就需要法律的力量介入和规范。但对于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主要基于传统和习惯基础上形成的“村规民约”,本身就是一个精华和糟粕并存的关系,理性者不能因其“粗鄙”的一面而全盘否认之。实际上,在法律不可能通盘调整全部的社会领域和社会关系的现实之下,长期和法律共存的道德领域的“村规”想取缔也取缔不了。

法律不是万能的,在调整社会关系的时候不可能“无孔不入”;道德性质的“村规”也不是万能的,它需要法律的保驾护航。两者是社会发展的两个轮子,至少在目前社会阶段缺一不可。类似的该村的“通奸交罚款”、某村的“未婚女青年领取土地转让补偿金要‘处女鉴定’”看似无厘头,却一定程度上代表村民民意。与其对粗鄙的“村规”吹毛求疵,倒不如从加强法律宣传入手,人人懂法学法,“过时”的村规自然就形成不了气候。以文明和进步目光审视之、宽容之、引导之,是理性的做法,却不是“一棒子打死”。(毕晓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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