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家鑫以故意杀人罪判死刑
长江商报
现在网消息 据新华社电昨日上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药家鑫故意杀人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药家鑫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45498.5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20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药家鑫驾驶陕A419N0号红色雪弗兰小轿车从西安外国语大学长安校区返回市区途中,将前方在非机动车道上骑电动车同向行驶的被害人张妙撞倒。药家鑫恐张妙记住车牌号找其麻烦,即持尖刀在张妙胸、腹、背等处捅刺数刀,将张妙杀死。逃跑途中又撞伤二人。同月22日,公安机关找其询问张妙被害案是否系其所为,药家鑫矢口否认。同月23日,药家鑫在其父母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药家鑫开车将被害人张妙撞倒后,为逃避责任而杀人灭口,持尖刀捅刺被害人胸、腹、背等处数刀,将被害人杀死,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药家鑫在公安机关未对其采取任何强制措施的情况下,由父母陪同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属于自首。药家鑫交通肇事后杀人灭口,不属于激情杀人。药家鑫开车将被害人张妙撞倒后,不予施救,反而杀人灭口,犯罪动机极其卑劣,主观恶性极深,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属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其虽有自首情节,仍不足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被告人亲属、被害人亲属及媒体记者、群众等百余人旁听了公开宣判。
西安中院办案法官回答药家鑫案热点问题
药家鑫不属于激情杀人
昨日上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西安音乐学院大三学生药家鑫故意杀人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药家鑫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结束后,记者采访了西安中院刑一庭的办案法官。
该案是否属于激情杀人?
记者:3月23日药家鑫故意杀人案开庭审理时,药家鑫的辩护人提出,药家鑫撞人后杀人的行为属于激情杀人。请问,对此问题如何认定?
法官:激情杀人一般是指由于被害人的不当言行引起被告人的激愤而实施杀害被害人的行为。本案被告人药家鑫是在开车撞倒被害人张妙后,因担心张妙记住其车牌号,为逃避法律责任而实施的杀人灭口行为。被害人张妙在本案中完全是无辜的,从被撞倒直至被杀害,没有任何不当言行。药家鑫的故意杀人行为不属于激情杀人。
初犯、偶犯能否从轻处罚?
记者:药家鑫的辩护人提出,药家鑫系初犯、偶犯,并建议对其从轻处罚,这种辩护理由成立吗?
法官:初犯、偶犯是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后果综合考虑,司法实践中一般只适用于未成年人犯罪和情节较轻的犯罪。对故意杀人这样严重的刑事犯罪,尤其是本案如此恶劣、残忍的故意杀人犯罪,显然不能以初犯、偶犯为由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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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自首情节是否属实?
记者:被害方认为,药家鑫在警方最初询问时否认杀人事实,药家鑫父母陪子投案的行为不应构成自首,一审是如何评判这一行为的?
法官: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结合本案,被告人药家鑫杀害张妙后,在逃离现场途中又将两行人撞伤,公安机关在处理其撞伤两行人的交通事故过程中,虽然根据被撞的两个行人伤势较轻而药家鑫所驾轿车车损较大的疑点,作为一般怀疑对象对药家鑫进行了询问,但并未认定药系故意杀人案的犯罪嫌疑人。此后,公安机关曾找其询问被害人张妙被害案是否系其所为,药家鑫亦矢口否认。后来,药家鑫在未被采取任何强制措施的情况下,于作案后第四日在父母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其行为具备了自首的法定构成要件,依法应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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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为何判处死刑?
记者:既然药家鑫有自首情节,为什么还要判处其死刑?
法官:自首是法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但不是应当(或必须)从轻处罚的情节,是否从轻处罚,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后果综合考虑。
纵观本案,药家鑫开车将被害人张妙撞伤后,不但不施救,反而因怕被害人记住其车牌号而杀人灭口,犯罪动机极其卑劣,主观恶性极深;被告人药家鑫持尖刀在被害人前胸、后背等部位连捅数刀,致被害人当场死亡,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被告人药家鑫仅因一般的交通事故就杀人灭口,社会危害性极大,属于《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7条第一款规定的第一种例外情形,虽有自首情节,仍应依法严惩。
据新华网
“转一条微博,
为死者捐一元钱”
药家鑫案昨日宣判,在微博上讨论者众多。上午11时46分,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研究员傅蔚冈发微博称:“从今日起到4月30日00:00分,凡转发一条本微博,我将为张妙女士的女儿(儿子)捐助一元人民币,有愿意转?”这条微博发出后,迅速被网友不断转发,几小时内转发次数已超过23万。有网友估计,按照这样的转发速度,傅蔚冈需要捐款的数额可能超过100万元。
这样的转发速度显然超出了傅蔚冈的预期,无奈的他随后发微博表示“为个人生活计,我只能设一个上限,计54万。 感谢不少朋友的热心提醒,请大家原谅”。但毕竟出于爱心目的,傅蔚冈的“尴尬”被众多网友理解,同时亦有很多网友表示愿为傅蔚冈分担部分数额的捐款。
关注药家鑫案的
“破窗效应”
中国的高考制度已经恢复三十多年了,但是关于个人道德的高考还没有真正成为我们生活的一部分,我们的社会并没有建立真正意义上的道德教育考核体系。当我们每一次投机就获得回报后,当我们每一次抛开道义获得名誉的时候,当我们每一次放弃尊严获得利益的时候,我们给“药家鑫们”的心里都藏进了一把刀,适当的时候他们就会举起这把刀伤害无辜的人们。
在经济的高速发展期,激烈的社会竞争,让我们心里只有对手没有伙伴,只有赢的快乐没有输的心安,我们变得猜疑、浮躁、急功近利。药家鑫已经成为社会心理“破窗效应定律”的典型案例。试想如果在重压下,我们的法律心态是“不得不骑墙”,我们的教育心态是一定要成功,我们的社会心态是假借他人强调和宣泄自我焦虑,我们就只能陷入“破窗效应”的轮回中,等待下一个“药家鑫”出现时,再跳出来开场舆论盛宴,周而复始轮回往复。据人民网
事件回顾
2010.10.20事发
药家鑫驾车撞上前方同向骑电动车的张妙,因怕张妙看到其车牌号“以后找麻烦”,对倒地的被害人张妙连捅数刀,致张妙当场死亡。
2010.10.23 自首
22日,专案组将犯罪嫌疑人药家鑫抓获。专案组民警透露,药家鑫起初没有供述自己撞伤人持刀杀人的犯罪事实。直到23日,当其父母再次带他到专案组后,经进一步审查,药家鑫这才交待了犯罪事实。
2010.11.23 拘留
11月23日晚,疑犯药家鑫被长安警方依法刑事拘留。11月25日,经长安检察机关批准,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疑犯药家鑫被依法逮捕。
2011.3.23 庭审
2011年3月23日上午9点45分,药家鑫案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药家鑫提起公诉,药家鑫当庭痛哭下跪,表示后悔,其律师辩称为激情杀人。
“药氏效应”
“好人药家鑫”?
3月23日,药家鑫一案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审。庭审画面上,药家鑫抽泣着,时而泪流满面,时而下跪求谅。“我对不起张妙,对不起她的家人,也对不起我的父母。”药家鑫忏悔道。
辩护律师以“好人说”为药家鑫请求网开一面。内容包括:药的成长道路没有污点,学习优秀,得过各种奖励等。律师还向法庭出示了4份由药家鑫的同学、校友、老师等写的请愿书,请求法庭酌情考虑量刑。证据提交后,受害人张妙的丈夫当庭说:我不看那个,那都是垃圾!
“我要是他(指药家鑫)我也捅……怎么没想着受害人当时不要脸来着,记车牌?”4月1日,一位网友在微博上贴出了所谓“药家鑫同门师妹”李颖在网上留言的截图。其实,李颖是药家鑫的师姐,已毕业离校。
药家鑫的“冷血”逻辑居然有人拍手认同,一时间,由药案引发的社会道德危机因李颖言论而放大。李颖很快迫于压力而道歉:“我一直都在道歉,给每一个骂我的人,我也知道自己确实过分,不应该说这样的话,也真心希望大家能原谅我,我真的错了!”
“是我,我也捅”
中国公安大学犯罪心理学教授李玫瑾接受央视《新闻1+1》采访时,将药家鑫的残忍行为解释成他过去砸琴行为的一种替代,继而被概括为“钢琴杀人说”而饱受抨击。
4月10日,她为此接受媒体专访,直言“钢琴杀人”系误读,并称自己从未开脱药家鑫,后者在她眼中“是一个犯了不可饶恕错误的年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