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检察院抗诉一起量刑畸重的刑事案件
南海网
南海网4月7日消息(南海网记者陈望通讯员林玥、许樱)近日,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三亚城郊检察院提出抗诉的被告人苏某参、李某良抢夺罪一案做出二审改判:对李连良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原判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
据了解,被告人苏某参、李某良结伙抢夺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中苏某参抢夺25815元,李某良抢夺29900元,一审法院以抢夺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苏某参有期徒刑九年,被告人李某良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经三亚城郊检察院审查认为,一审法院对被告人苏某参的量刑适当,对被告人李某良的量刑明显畸重。理由是:被告人李某良有自首情节和重大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第二款规定,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但一审判决对被告人李某良属于适用法定量刑情节不当,造成量刑明显不当,遂提起抗诉。
经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认为三亚城郊检察院抗诉有理,一审判决适用法定量刑情节确有错误,造成对被告人李某良的量刑明显不当,遂以被告人李某良犯抢夺罪,由原判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改判为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