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豪之妻“被离婚”10年
金羊网-羊城晚报
北京消息 据北京晚报报道:“如果我这个案子就这么下定论了,今后谁的婚姻还有保障?”因认为夫妻感情已尽,胡润富豪榜某上榜富豪的妻子宋女士向北京海淀法院起诉丈夫,要求离婚。丈夫竟拿出了一纸十年前的判决证明二人早就离婚了,而宋女士自称对此全然不知。
起诉离婚才知已“离婚”十年
在维持了22年的婚姻后,宋女士选择离婚。去年9月,宋女士的离婚案在北京海淀法院进行庭前调解。身份显赫的丈夫没有露面,他的代理律师提出管辖异议,认为此案应在河北当地法院审理。
令宋女士没想到的是,除提出管辖异议,对方还拿出了一份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01年作出的生效判决书,判决中赫然写着法院已经判决双方离婚,夫妻二人房产中的1套住房归女方所有。
按照宋女士的丈夫给法院的说法,他与妻子在1997年分居后3年半,连电话都没联系过,妻子在此期间“下落不明”。
法院认定宋女士“下落不明”的证据是一份走访调查。2001年2月5日,法官专程赴京到宋女士居住的小区,找到物业管理处的一名工作人员,该工作人员称,宋女士已1年多不在此地居住了。宋女士事后找到该工作人员,对方表示对宋女士当时的居住情况并不知情。
2001年2月9日,法院送达起诉状和开庭传票的公告见报。宋女士几乎没有机会看到报上的公告,自然没有出庭应诉。公告期满后,法院于开庭当天作出缺席判决,并且同样公告送达了判决书,期满后离婚判决就这样生效了。
宋女士不解地说:“我的手机号自从1997年就开始用,如果打我的电话不可能联系不上我。法院调查的地址也是我当时的住处,哪怕上去敲敲门,我都可能在家。而且我身份证的户籍地址是公婆的住处,我经常回去,同样可以找到我。虽然我当时和丈夫分居了,但毕竟两个人有孩子,还会经常联系,法院仅找了一个所谓物业的人就说我下落不明,实在说不过去。”
宋女士更气愤的是离婚判决书上还出现了很多“硬伤”。首先,她名字中一个字写错了,丈夫的出生日期被错后了1年,大儿子的出生日期有误。更无法解释的是,宋女士的二儿子在2007年才变更了名字,而2001年的判决书就已经使用6年后的新名字了。
“离婚”期间丈夫财产激增N倍
既然宋女士想离婚,而当年的判决也认定双方离婚。从结果上看并没有什么不同,宋女士为什么不能接受呢?
“我不可能接受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就被离婚。”宋女士说,更重要的是,在2001年的判决中,丈夫的职务还是一家焊管厂的经理,但这些年后,他的资产激增已不知多少倍。
如果10年前二人就已离婚,那这十年来丈夫的资产就全是其个人财产;如果推翻了这纸判决,这些资产应该是夫妻共同财产。一旦分割起来,这将是国内财产标的额最高的离婚案。
宋女士和丈夫都是北京人,原在一家工厂工作,1988年结婚,先后生了两个男孩儿。丈夫很有经营头脑,带着妻子下海创业,白手起家,办起了焊管厂。在宋女士怀着第二个孩子时,双方产生激烈矛盾,分居生活。
女方欲求离婚无效
为打这场官司,宋女士找到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主任陈旭律师代理。虽然陈旭代理过很多复杂疑难的家庭财产纠纷,但这份“被离婚”的判决仍然让他吃了一惊。
陈旭告诉记者,首先,有权受理此案的法院应是被告宋女士所在地法院,在当年其丈夫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宋女士下落不明的情况下,河北衡水中院没有管辖权。第二,作为对双方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最基本程序保证,法律严格规定了法院的送达方式。衡水中院受理案件后,没有采取法律规定的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等方式,而是在立案后第三天就决定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和开庭传票,侵犯了宋女士的诉讼权利,是严重的违法行为。而且,仅有的一份调查笔录没有被调查人身份证明等留存,无法证明这次调查的真实性。这个被调查人的证言效力很低,法院却以此决定送达方式、草率处分。
陈旭说,除程序违法外,判决中存在诸多错误。对这样一个事关当事人重大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的案件,法院却未充分审查诉讼当事人身份,甚至连当事人的身份证、结婚证等最基本的身份信息都没有在案卷中留存。这些问题都会导致原审裁判无效。
让人不解的是,在宋女士提起离婚后,也就是衡水中院的离婚判决生效十年之后,其丈夫又向河北衡水中院申请更正判决书中的错误,并且提出原审判决未合理处分夫妻共同房产。此后,衡水中院依职权发起再审程序。
近日,海淀法院的裁定书也送达了宋女士和律师:鉴于河北衡水中院的离婚判决,海淀法院不能再受理宋女士的诉讼。如今,这个案件最终该如何认定、处理,就要看衡水中院的再审能否改变当年已经判决离婚的事实了。
为求证妥善解决论证此案的法律依据,陈旭特别邀请国内多名诉讼法学的专家学者论证,专家们出具意见书认为,作为一个改变诉讼主体身份关系的离婚诉讼,衡水中院的原审程序存在管辖错误、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未经合法传唤缺席判决等严重违法行为,作出的判决当属无效。专家们认为,为纠正错误的判决结果,再审程序中应撤销原判,裁定驳回男方起诉。(孙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