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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去世被隐瞒 讨要“吊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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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报讯(记者 武新)家住北京的张峰与母亲李女士共同生活,因为隐瞒母亲去世的情况,被他的姐姐和妹妹诉至法院。昨天,记者获悉,丰台法院判决张峰向其姐姐和妹妹赔礼道歉。

作为原告,张峰的姐姐、妹妹诉称,父亲张先生与母亲李女士生育三儿二女,她们与被告张峰是兄妹、姐弟关系。在父亲去世后,张峰以没有生活来源为由把自己的房屋出租,强行搬到父母承租的房屋与母亲共同居住。姐妹俩说,她们多次看望母亲,被告张峰都把门关上不让她们进门,以致她们不能看到母亲。去年3月30日清明期间,姐妹俩为父亲扫墓,发现墓碑上刻着母亲已于2010年3月17日去世,她们找到张峰询问母亲因何去世,对方不予理睬。

姐妹俩认为,对于母亲去世的情况,被告张峰没有尽到告知的义务,致使她们丧失了对母亲吊唁的权利,给她们精神上造成极大的伤害。姐妹俩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向她们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在庭审中,被告张峰表示,他不同意其姐姐、妹妹的诉讼请求,自己尽到了对母亲的赡养义务,她们与母亲的关系也处不好,还与母亲进行过房屋的诉讼,所以这么多年一直没有进过家门。张峰说,母亲生前写过多份证明,是自愿与他同住,其姐姐、妹妹从2004年至母亲去世,一直没有与母亲联系过,他对她们不负任何义务。事发时,老人死亡非常快,后事处理也很快,在这段时间他没有联系上姐姐和妹妹。

法院认为,本案中,两原告与张峰虽关系不睦、互不往来,但母亲去世,作为与母亲同住的张峰有义务将母亲去世的消息告知姐妹俩,使她们享受均等尽孝的机会。张峰辩称其尽到了告知义务,但其并未出示任何证据证实,故对其辩称,本院不予采信。最终,法院判决张峰对其姐姐、妹妹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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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唁权”纠纷案件增多

晨报讯(记者 武新)清明临近,新型侵犯“吊唁权”纠纷案件增多。昨天,记者从丰台法院获悉,此类案件多发生在近亲属之间,双方当事人打官司就是为了“争口气”。

丰台法院董丽娟法官表示,我国现行法律对“吊唁权”没有明确的规定,其权利性质、保护的范围和程度、责任承担方式等尚属法律空白。吊唁作为一种传统的道德风俗,吊唁的时间、吊唁的方式等常涉及到各地不同的风俗习惯,在判断原告的权益是否受到侵犯时,往往需要结合当地的风俗习惯进行综合的衡量和判定。

法院对于案件事实清楚的,可以对原告赔礼道歉的请求予以支持。但是,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求往往难获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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