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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扣车辆吃罚单,谁在擅用扣押财物?

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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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视野

我国司法体制深化对权力的制约,其中公安部出台的12万字《公安机关执法细则》是监督制度化的重要成果。这个《执法细则》中对于警察办理刑事案中扣押的批准、执行以及解除,都有着详细的规定。

2007年,因涉及一单刑事案件,荛小姐名下的两处房产、两辆车(一辆宝马和一辆广本雅阁),以及股票、银行卡等财物,被深圳市刑侦局5处5大队扣押。去年12月2日,她拿到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裁定书,裁定这些财产与案件无关,判回给她。但她却发现自己的房子已经被出租出去了,出租人自称是“刑侦局下属公司的员工”;而荛小姐的轿车被扣期间,居然在深圳和珠三角发生了20单交通违章记录(见昨日《南方都市报》)。

本案的曲直是非很清楚。荛小姐的房子和车子因为涉案,被警方扣押了,并不是说归警方所有,更不是归警察个人所有。《刑事诉讼法》第198条规定得很明白: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对于扣押、冻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

被贴上封条、盖公章的房子,都不能动;如果动了,不仅是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权,而且是在藐视国家法律。这是常识。警察是执法的,知法违法,更不对。挪用扣押财物,在哪朝哪代都是违法的。外国的法律就不说了,就连《大清律》里也有“私借官物”的罪名,“凡监临主守,将系官什物、衣服、毡褥、器玩之类,私自借用,或者转借与人”,挪用的官员和使用被挪用财物的人,都要打50下屁股。如果借用超过了10天,就按收赃的罪名处罚,打80下屁股,处两年徒刑。如今,荛小姐的房子被借了近四年,车子都不知道被开去过多少地方,你说该打多少下屁股?

本案中荛小姐的财产被不明不白地挪用,说明警察内部的执法程序有严重纰漏。今年1月17日,《人民日报》载文报道:我国司法体制深化对权力的制约,其中公安部出台的12万字《公安机关执法细则》是监督制度化的重要成果。这个《执法细则》中对于警察办理刑事案中扣押的批准、执行以及解除,都有着详细的规定。如果依法办事、严格内部监督,根本不可能出现荛小姐的车子被挪用,甚至开出深圳的事。看来“徒法不足以自行”,关键得加强对人的监督。

所以,去年公安部开展了警车和涉案车辆违规问题专项治理,先后派出3批共计13个工作组到各地公安机关进行突击式、地毯式的督察。治理重点之一就是挪用、未按照规定妥善保管涉案车辆的,公安部提出了“七个一律”“两个严禁”等硬性要求。但荛小姐的宝马车被挪用的事,还是没有查到。

奇怪的是,出租了荛小姐房子的人,自称是深圳刑侦局下属公司的人。国家严禁政府机关办企业有多少年了?这是出租人在撒谎,还是警方还在办企业牟利?希望警方能做出澄清,与不良行为做一个“切割”了断。如果确系个别警察违反法律,私下里挪用,那么按《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十八条规定:挪用、非法占有赃款赃物、扣押财物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深圳是中国改革的窗口,警察的廉洁和公正也应成为全国的楷模。有问题不可怕,及时纠正、追究责任人,给荛小姐、给所有人一个说法,就是了。如果确有什么合法、合理的原因占用了荛小姐的车子和房子,那也请及时向公众澄清。政府的公信、警察的尊严,伤不起。

□徐明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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