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符生态要求生物严禁放生
山东新闻网-山东商报
昨天本报《“生态杀手”入侵大明湖》的报道引起了不少读者的关注。“没想到我们常见的这个小乌龟这么危险,既然它们都是禁止放生的,难道没有部门或者法律来约束吗?”市民苏先生给记者打来电话。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其实我国相关法律对放生这一行为已有规定,但这些规定却鲜为人知。
水生生物:禁放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
对巴西龟这样的水生生物放生,国家有明确的规定。农业部在2009年4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里明确规定,明确禁止放流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物种,其中包括外来物种等。同时明确放流物种应依法检验检疫合格,确保健康无病害。
济南市农业局渔业管理办公室相关工作人员表示,农业部门主要是保护水生野生动物,遇到相关举报,他们会前往处理,“但有些放生行为非常分散,而且即使到达现场,有些放生行为已经结束,所以在监管上确实有些难度。”同时,这位人士还表示,农业部门更多是对外来入侵水生物种源头上的调查监管。
陆生野生动物:放生应向林业部门提出申请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对陆生动物的放生我国也有明确的规定。《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23条规定,需要将其放生于野外的,放生单位应当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科研机构进行科学论证后,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同时,还规定,擅自将引进的野生动物放生于野外或者因管理不当使其逃至野外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捕回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林业部门相关人士表示,保护条例有规定,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其中,“收购”是指包括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的购买行为。虽然在放生野生动物的市民中,有许多是出于保护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其动机是好的,但其行为则属于一种收购行为,显然违反了禁止性法律规定。
“禁止随意放生”鲜为人知
对国家“禁止随意放生”的规定,记者在采访中发现,极少有市民知晓。“放生是好事啊,为什么要禁止?”在采访中,不少市民发出了这样的疑问。市民刘女士说:“放生还需要禁止吗?你看那些小鱼儿,让人们买回去多数都是死掉了,如果放生了,应该情况不一样吧!”而市民马先生认为,肯定不能随意放生,“比如像食人鱼这样的鱼类,能随便放吗?还有一些鱼、一些被圈养的鸟、动物,如果放了,肯定是死,因为它们根本无法适应被放生的环境。但对国家有这样的法律规定,我确实不知道。而且,如果我发现了这样的随意放生情况,该向哪个部门举报,我也确实不知道。”
记者 朱彩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