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外省市有医保待遇的市民,还能参加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吗?
解放日报
老徐是本市回沪知青的配偶,今年3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外省市办理了退休手续,目前已报入本市户籍,其在外省市有住院医保待遇,询问是否还能参加上海市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若能参加,可享受哪些医保待遇?
市医保服务热线962218有关专家回答如下:
根据本市医保政策规定,老徐符合本市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的参保条件。可以凭身份证 (委托代办的,须提供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退休证、养老金领取证明,以及《本市支援外地建设退休(职)回沪定居人员生活帮困补助申请表》(以上材料包括原件和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街道(镇)医保服务点办理2011年参保手续,截止时间为3月31日。
老徐按照年度缴费标准缴纳120元以后,次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享受帮困待遇:
(1)门急诊医疗互助帮困补贴:每人每年150元,可用于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门急诊就医、医保定点药店配购药,用完为止。
(2)门急诊医疗互助帮困补助:医疗互助对象在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门急诊(含门诊大病、家庭病床)就医时,先使用门急诊医疗互助帮困补贴,帮困补贴全部用完后,个人现金自负年累计超过500元以上部分,在一级、二级、三级医院就医个人自负比例分别为15%、20%和25%;不属于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全部由个人支付。
(3)住院医疗互助帮困补助:医疗互助对象在外省市(或原单位)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当年住院(含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医疗费扣除下列费用后,由医疗互助帮困资金补助60%:
①外省市医疗保险机构规定的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
②在外省市医疗保险机构 (或原单位)已经报销的当年住院医疗费;
③不属于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上述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已经报销的住院医疗费,需由当地有关单位出具证明并注明金额。
另外,医疗互助对象当年累计住院医疗费,进行住院医疗互助帮困补助后,个人实际自负住院医疗费不得低于住院医疗总费用的8%,低于8%的部分不予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