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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而不捐,触犯法律

新闻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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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英团

一位母亲抱着患眼癌的6个月大的女儿跪地前行,她这样做,是因为一个名叫“广州的富家公子”的网友说,如果她从广州大道抱着孩子一直跪爬到体育中心,立马让人当场捐钱两万元。或许你会笑这个女人太傻,可是她说只要有一线希望救她的宝宝,她什么都愿意试。但据记者了解,网友“广州富家公子”并不打算兑现自己的承诺。 (3月23日 《广州日报》)

诺而不捐,最终不了了之,这样的例子在我国不少见。但网友“广州富家公子”非但不履行承诺,还出口伤人——“钱我是不会捐的,那是她自己作贱”。网友“广州富家公子”殊不知这种行为,已经触犯法律。

捐赠行为是诺成合同行为。 《合同法》第185条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从学理和法律的规定来看,网友“广州富家公子”应当有依法撤销捐赠或者拒绝履行的权利。但是,《合同法》第186条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即,“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换句话说,谢三秀网上求助好心人救助患 “眼癌”的女儿,包括网友“广州富家公子”救助与否完全凭个人意志,但网友“广州富家公子”附条件(在广州街头跪爬一千米)诺捐2万元,谢三秀全然不顾路人异样的眼光跪行千米,抛开路人的“慷慨解囊”不谈,网友“广州富家公子”有按照承诺给付的义务。否则,应承担债务不履行的责任。如果“广州富家公子”拒不交付承诺的2万元,谢三秀及“眼癌”宝宝侯珊珊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们不要求每个人都是圣人,但至少人应做到必要的检点,否则慈善的美誉会立即转变为“板砖”,让人的形象受损。从新闻来看,“广州富家公子”出尔反尔已经换得“板砖一堆”,甚至有人倡议要“人肉”此人。笔者虽不敢苟同“人肉”行为,但法律岂能任由网友“广州富家公子”诺而不捐。俗话说,“送人玫瑰,手有余香。 ”互助互济、扶弱济困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假若“广州富家公子”被“人肉”出来,付出的恐怕就不会是道德谴责那么简单的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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