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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起 四川公共场所吸烟最高罚200元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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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5月1日起,四川公共场所将全面禁止吸烟。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相关部门将责令其改正,并对其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日前,省政府网站公布了《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该办法已经在省人民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通过,将从2011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中明确规定了禁止吸烟的9类公共场所,包括幼儿园、中小学校、青少年宫;中小学校以外的其他学校室内区域;妇幼保健院(所)、儿童医院;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的室内区域;图书馆、影剧院、音乐厅、展览馆、美术馆、博物馆、体育馆等室内区域;国家机关提供公共服务的办事场所室内区域;商场、书店、营业厅等场所室内区域;公共汽车、出租汽车、轨道交通车辆、客渡轮等公共交通工具内;国家规定的其他公共场所。

《办法》明确提出,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相关部门将责令改正,并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而按规定应设置吸烟区(室)而未设置的公共场所,以及禁止吸烟场所未按规定设置禁烟标识或违反规定设置吸烟器具的,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者,处2万元以下罚款。

成都商报记者 祝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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