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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音律”到“法律”

正义网-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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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达林

3月13日晚,我到国家大剧院听了一场名为《太和之音》的音乐会。整部交响乐以武当山文化为背景,以“天人合一”为精神主旨,在“天”、“地”、“人”、“和”四个乐章中演绎道家的和谐观,让人在享受西洋现代交响乐的同时,去触摸中国传统思想的精髓。

对音乐我是“门外汉”,但我一直以为,法律与音乐看似毫无干连,实则存在着某种天然的通融性:八个简单不过的音符,就能奏出风韵迥异的乐曲;同样,权利和义务两种利益配置,也能编辑出千万种法律文本,调整纷繁复杂的社会关系。从“音律”到“法律”,共同的“律”字或许反映出它们作为人类文明成果的“殊途同归”。

音乐是通过节奏、旋律、和声、调式和调性等组织要素所构成的“声音的秩序”。交响乐的神奇之处,就在于能够容纳风格各异的乐器,在指挥家的统领下协调地发出美妙的声音。其中任何一个演奏者“开小差”,都会破坏艺术的整体和谐。这样的艺术形式,让我很自然联想到国家的法律体系。

今年“两会”,让法律人津津乐道的,莫过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在短短30多年的时间里,我们就构筑起一个让百姓安身立命的法律大厦,实现了国外需要上百年才能实现的宏伟蓝图,怎不令人心潮澎湃。

由不同法律部门、不同位阶规范组成的法律体系,就像一部宏大的交响乐,重要的“乐器”不可缺损,“乐器”之间的演奏更不能发生冲突。做到这一点,关键就是靠“指挥”。对一国法律体系而言,宪法就是乐团的“指挥”,她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法律体系的“拱顶石”,更是法治大厦的“根基”。一个好的乐团需要一名优秀的指挥,一个好的法律体系就需要一部优良的宪法。

然而,中国的宪法却总是遭受一些“歧视”,权威性不够、稳定性不高、可用性较差等质疑不断,信仰宪法、敬畏宪法、守护宪法的意识极度缺失,尤其是宪法的频繁修订,让许多学者深感忧虑。作为法律体系的基石,宪法的稳固才能保障整个大厦的安稳,如同指挥要给乐团成员一套预期性的行为指引,宪法也需给其他部门法构建提供一套稳定性的价值遵循。

我国现行宪法从1982年制定以来,先后于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分别进行了四次修改,几乎每届人大都要修改一次。可能被人忽视的是,按照惯例原本2009年或2010年可能发生的修宪事宜,至今没有被提及。这是否意味着宪法开始迈入稳定期?答案还不可知,但至少宪法迎来了诞生以来最长的“不变”时期。

作为世之经纬、国之重器,宪法既不可僵化不变,也不可轻易言变。变与不变的根据,取决于宪法文本设计本身是否周延合理,更取决于我们对宪法功能的认知与定位。处在一个变革的时代,承担着政治宣言功能的宪法很难保证“岿然不动”,从31条修正案中,我们不难感受到国家政治体系的变迁,以及改革开放的步伐。在国家经济制度趋于成熟、政治体制趋于理性的背景下,宪法“不变”的价值也日益凸显出来。

音乐是人类流动的语言,宪法和法律也是。夏勇先生说:“宪法之为根本法,乃是因为它体现一种能够作为最高权威来源的根本法则。根本法则之有最高权威,乃是因为它体现基本价值。”如同交响乐,再复杂的乐谱更改或是技术变动,都不能脱离其所想表达的精神主题。综观古今中外,宪法之所以为宪法,是因为它是公民与国家的最高契约,一切制度设计、机构组成和权利分配,无不围绕着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来展开。公民权利构成了宪法捍卫的核心价值。宪法的全部目的集中于一点,就是创设保障公民权利、实现社会自由的法律规范体系。

在这样的价值期待中,立足于整个法律大厦的长治久安,弱化宪法的政治宣言功能,提升权力与权利的设计理性,增强宪法维系法治体系的功能,成为宪法发展的使命。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劳伦斯·却伯说,“宪法是一个无穷无尽的、一个国家的世代人都参与对话的流动的语言。”有了永恒的价值追求,宪法也有望成为我们留给后代人的宝贵遗产,整个民族的自由精神得以流淌不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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