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四类符合条件人群可申请公租房 存在7种行为之一立即退租
亚心网
亚心网讯(记者 张冬梅)? 新疆日前出台《关于加快发展新疆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意见明确,到“十二五”末,新疆符合条件并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将争取基本得到保障。
图为棚户区居民新居里欢度节日。新华社记者 王菲 摄
22日,记者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建厅了解到,《意见》由住建厅、发改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地税局、人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新疆银监局等七部门联合制订,旨在解决新疆“夹心层”群体住房困难问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建厅厅长张鸿说,目前,公租房是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政府或具备条件的企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投资建设、筹集,纳入政府统一管理,限定套型面积和按优惠租金标准向符合条件的家庭、个人供应的政策性保障住房。
今后,新疆公租房供应对象主要是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各地引进的人才、新就业职工以及异地工作的行政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有条件的地方,可将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具有稳定收入和支付能力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具体申请条件见表。?
张鸿表示,到“十二五”末,使符合条件并申请承租公租房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基本得到保障;引进人才、城镇新就业职工和异地工作的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的阶段性住房需求基本缓解;在城镇居住一定年限、具有稳定收入、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需求逐步得到保障。
今年,新疆将继续加快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在新建廉租住房7.4万套,改造各类棚户区10万户的同时,新建公租房5.6万套。“十二五”期间,新疆力争新建公租房35万套,乌鲁木齐市要完成的公租房建设任务将达到1.7万套。
申请条件
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家庭中至少有一人具有当地城镇户籍;家庭收入情况符合当地确定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认定标准;无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未享受住房保障和房改政策。
城镇外来务工人员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家庭成员均办理了《暂住证》(《居住证》),并在申请地连续居住两年以上;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与本市就业单位签订了两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在申请地连续缴纳社保两年以上;家庭收入情况符合当地确定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认定标准;在申请地无自有产权住房。
城镇新就业职工(个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具备完全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申请地城镇户籍,或办理了《暂住证》(《居住证》);已与申请地就业单位签订两年以上的劳动或工作合同;收入情况符合当地确定的中等偏下收入认定标准;在申请地无自有住房。
备注:各县、市政府、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申请地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不受收入限制。
特殊专业人才的认定标准,由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商住房保障部门确定,同时可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房价水平确定具体的准入标准,适时调整。准入标准届时将向社会公布,并在公布前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继续阅读)
房屋来源:七大渠道筹集公租房
公租房房源主要包括:政府直接投资新建、改建的公租房;从现有空置的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中按规定程序转化的公租房;政府收购的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标准的住房;政府向社会统一租赁的直管公房;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各类产业园区中集中配套建设,面向园区职工出租的公寓、宿舍;其他渠道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
因此,单位、个人闲置的存量房都可作为公租房向政府审定的供应对象出租。同时,房地产开发企业、机构投资者的定向投资建设也可成为公租房的来源。
但公租房建设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采取大分散、小集中的方式布局,主要在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普通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等项目中配建。普通商品房小区中配建公租房的比例原则上应不低于5%。集中建设的项目应安排在交通比较便捷、生活配套设施相对完善的区域。
建设标准:套均面积35-60平米
公租房必须严格执行建设标准,主要为成套小户型住宅或集体宿舍。新建成套住宅将综合考虑住宅使用功能与空间组合、居住人口及构成等要素,合理确定套型比例和结构,套均建筑面积控制在35-60平方米,并具备使用功能的可拓展性。
公租房在使用前可进行简易装修,作为宿舍使用的公租房可配置必要的家具和家用电器等设备,社会筹集的公租房其房屋条件和人均承租面积标准,应符合国家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有关出租房屋管理的规定。
租金水平:租金标准据实而定
为确定合理的公租房租金水平,政府投资建设、面向社会供应的公租房,将根据不同地段、不同房屋类别的市场租金标准计租,各县、市政府将根据申请人收入情况给予租赁补贴。
其租赁补贴额度将按照申请人现自有产权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之间的差额乘以相应补贴标准计算,租金及补贴标准实行动态调整,每两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针对异地工作的干部职工供应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在综合考虑住房维护管理、折旧等因素的基础上,由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县市住房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
由企业、其他社会团体等单位建设,面向本单位职工供应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由企业根据单位运营状况、职工支付能力确定。
配租面积:按家庭人数进行配租
公租房配租面积应与申请家庭的人数相对应。两人以下(含)家庭,原则上配租建筑面积40平方米左右的住房;3人户家庭,原则上配租建筑面积50平方米左右的住房;4人以上(含)家庭可配租建筑面积60平方米左右的住房;城镇新就业职工原则上配租宿舍或小套型合租公寓。
目前,各县、市政府将建立健全公租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配租管理制度。住房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程序严格准入审批,做到配租过程公开透明、配租结果公平公正。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残疾人等优抚对象,符合公租房申请条件的,优先轮候配租。
租赁合同:实施年审制度
公租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3至5年,合同示范文本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建厅制订。租赁期内实行年审制度,各县、市住房保障部门应会同公安、劳动等部门,依托社区、街道等组织对承租人是否符合保障条件进行年审,年审结果作为是否继续提供保障的依据。
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仍符合规定条件并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重新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优先租住原居住的公共租赁住房。在租赁合同期限内,未经政府批准,出租人不能单方面调整租赁价格。对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的,可以通报其所在单位,从其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
退出机制:有7种行为退租
租赁合同期内,承租人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退出公租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建厅相关负责人表示,承租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申请公租房地区获得其他住房的,应当退出公租房。
同时,公租房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租房,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5年内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租房的;转租、出借的;改变公租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拖欠租金累计3个月以上的;在公租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
承租人不再符合保障条件,但确有特殊困难,无法按规定及时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经县、市住房保障部门审核批准,可给予一定的过渡期限,在过渡期内不给予租赁补贴。过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过渡期满拒不腾退的,按合同约定处理,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告,必要时县、市住房保障机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下页提示:本网评论:栅栏机制保障公租房良性运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