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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医疗纠纷索赔2万元以上不得“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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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构筑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渠道,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公立医疗机构应参加医疗责任保险

燕赵都市网讯(记者刘伟、任学光)记者2月22日获悉,备受关注的《石家庄市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置暂行办法》将正式实施。其中明确提出,市、县两级成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分别负责市区和各县(市)医疗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这条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渠道的建立将有助于妥善处置医疗纠纷,保障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同时,石市将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制度,鼓励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公立医疗机构应当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非公立医疗机构可以自愿参加医疗责任保险。

政策:市、县两级成立医调委

《办法》所称的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当事人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检查、诊疗、护理行为和结果及其原因,在认识和责任承担上产生分歧而引发的争议。石市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适用本办法。《办法》要求,“医调委”分别负责市区和各县(市)医疗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接受当地司法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同时“医调委”承担以下5项工作职责:调解医疗纠纷;通过调解工作,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医学知识;向卫生、司法行政等部门报告医疗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分析医疗纠纷发生的原因,向医疗机构提出医疗纠纷防范意见和建议;提供有关医疗纠纷调解的咨询服务。“医调委”调解医疗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工作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医疗纠纷调解规则由“医调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并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预防:公立医疗机构应参加医疗责任险

按照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规范医疗机构执业准入,加强对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医疗安全责任、医疗质量监控和评价、医患沟通、医疗事故责任追究等制度和医疗纠纷处置预案。同时,医疗机构应当安排接待场所,配备专门人员接受患方咨询和投诉。《办法》提出,公立医疗机构应当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非公立医疗机构可以自愿参加医疗责任保险。

市卫生行政部门可以通过招投标或者其他方式确定承保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险机构。参保费用从医疗机构业务经费中列支,按规定计入医疗机构成本;医疗机构不得因参加医疗责任保险而提高现有收费标准或者变相增加患者负担。

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指导督促医疗机构落实治安防范制度、措施和治安保卫工作规定,及时发现和整改治安隐患。

处置:索赔金额2万元以上公立医疗机构不得自行处理

《办法》要求,发生医疗纠纷后,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启动医疗纠纷处置预案。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纠纷报告后,应当责令医疗机构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必要时派人赶赴现场,引导双方当事人依法妥善解决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调委”申请调解,也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医疗纠纷索赔金额2万元以上的,公立医疗机构不得自行协商处理,应当告知患者及近亲属可到当地“医调委”调解或者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理,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药品不良反应或者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引起的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应当根据鉴定结论向受害方支付补偿费用。医疗机构支付补偿费用后,可以依法向药品或者医疗器械的生产者、经营者追偿。

理赔:自申请理起10个工作日内支付

在医疗纠纷调解方面,《办法》要求,“医调委”应当建立由相关医学、药学和法律等专家组成的专家库,为医疗纠纷的调查、评估和调解提供技术咨询。“医调委”对当事人提出的医疗纠纷调解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医疗纠纷调解申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医调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终止调解:

(一)一方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已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理的;(三)一方当事人拒绝医调委调解的;(四)已经医调委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再次申请调解的;(五)非法行医引起的纠纷;(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终止调解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医调委”受理医疗纠纷调解申请后,应当自受理医疗纠纷调解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分别向双方当事人了解相关事实和情况,并根据当事人的要求,组织调查、核实、评估。“医调委”应当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调结。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调解期限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再延期30个工作日;超过期限仍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

医疗责任保险承保机构应当依据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自申请理赔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支付赔偿金。医疗责任保险承保机构未在10个工作日内支付赔偿金的,医疗机构应当先行垫付。医疗机构垫付赔偿金后,可依法向医疗责任保险承保机构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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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行为面临处罚

依照《办法》内容,医务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程,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不负责任,延误危重患者的抢救和治疗,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患者、患者近亲属及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聚众占据医疗机构诊疗或办公场所,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的;

(二)拒绝、阻碍将尸体移放太平间,在医疗机构随意停放尸体或者因停放尸体影响医务人员正常生活、工作秩序的;

(三)在政府机关或医疗机构实施拉条幅、设灵堂、张贴大字报、摆花圈、烧纸钱、封堵大门等行为,经劝说无效的;

(四)阻碍医务人员依法执业,侮辱或者捏造事实诽谤医务人员及医疗机构管理人员,威胁、殴打医务人员及医疗机构管理人员,或侵犯医务人员及医疗机构管理人员人身自由,干扰医务人员正常工作和生活的;

(五)故意损毁医疗机构的设备、财产和重要文件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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