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连生事件,是“信号”还是“特例”
东方网-文汇报
本报记者任荃
随着科技部通告撤销西安交通大学原教授李连生骗取的2005年度国家科技进步奖,这一引人注目的学术造假事件终于有了一个令人欣慰的结果。
应该说,李连生事件是我国重拳治理学术腐败的一个“积极信号”。但也有不少学者担心,“这很可能只是一个特例。”
本周初,美国《科学》杂志对此事作了在线报道,文中援引学术打假人士方舟子的话说:“对那些地位更高的(造假者),惩罚难度要大得多。”
回溯整个事件的始终,一些疑问挥之不去:没有6位老教授的坚持不懈,能真相大白吗?一份明显存在漏洞的申报材料何以能通过评奖过程中的层层审核而屡获大奖?科技部的撤奖通告称,李连生报奖材料中存在代表著作严重抄袭和经济效益不实的问题,这些问题核查起来理应不太难,但为何公正要等上3年才姗姗来迟?
利益链软化道德底线
历时3年的举报之路,6位老教授走来艰辛。举报者中的最年长者、83岁的西安交大退休教师陈永江在其博客中透露,自2008年初开始,他们先后向学校举报11次,向科技部举报4次,其间,还曾反而被李连生等人告上法庭。
“腐败-举报-包庇-劝阻(甚至报复),这个链条的两头常常相连,形成一个封闭的‘生态系统’。如果没有强大的外力介入,这个封闭系统便牢不可破。”媒体评论员张显锋指出,权力的袒护,比任何道德评判和指标评价都有分量。
北京师范大学教授黄安年认为,“学术量化”衍生了学、钱、权交易,而“某些通过不道德手段获得的项目、资助、成果奖励等,一旦被揭发,往往会有单位保护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的保护伞严密庇护。”
科学网网友pukin略带调侃地说,在评估体系指标化的今天,“只要能获大奖,只要能给领导带来政绩、提高学校排名”,冒点险又何妨?
治理学术腐败,需要“零容忍”的坚决态度,可问题是,在剪不断理还乱的利益链面前,道德的底线一再软化、退缩。不少学者认为,李连生事件中,本该发挥甄别、评价作用的评审程序形同虚设,专家评委履职不力,给掺了假的成果一路开绿灯。这其中,心照不宣的彼此照顾,错综复杂的利益纠葛,以及有意无意的纵容默许,让造假者胆子越来越大。
突击评奖忙中生乱
任何评奖都不可能尽善尽美,诺贝尔奖的评选结果也曾数次遭到质疑,但李连生事件暴露出的,是我们的学术鉴定程序和评奖机制的严重不健全。
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大学教授马大龙表示,我国科技奖励体系依附于行政体制,有浓厚的行政色彩,难免受到行政干预和部门保护主义影响。同时,在短时间内组织完成大规模的评奖,时间紧张、过程匆忙,奖励的公正性和“工作效率”难以兼顾。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科学家直言,在多如牛毛的科技奖评选中,评审专家不一定是所评项目的真正专家;况且,要在短时间内看完那么多材料,给出准确意见,不免荒唐——“有时看一份材料的时间不足20分钟”,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能否获奖是申报人‘胆量’和运气的综合结果”。
九三学社中央的调研报告显示,目前,全国有数十个省(市、自治区)政府和数百个受政府部门委托的行业协会设置了科技奖,奖项分成三级,每年奖励数万项目,获奖者数十万人。为应对频繁的申报和推荐,一些科研人员一边追赶科研进度,一边搞“成果包装”和“人情公关”。
我国获奖科研项目从研究结束到参与评奖的时间间隔远少于5年,国家科技奖参评项目的最低完成年限仅一年,“于是一些单位和个人,项目还没完成就开始‘包装’、‘跑奖’。”马大龙认为,科研成果往往需经较长时间检验方能作出公正评价。他建议,评奖候选项目至少应得到3至5年以上连续、稳定、有效的验证或应用后再作申报。
司法介入值得探讨
解聘职务、撤销奖项、收回证书、追讨奖金——在国内已被曝光的学术造假者中,李连生所受的惩处堪称“史上最严”。但不少网友认为,仅仅行政追责无法对日益猖狂的学术造假起到威慑作用,必要时应当考虑司法介入。
通过抄袭、编造数据“包装”成果,骗取奖项和奖金,再以此去获取更高的学术头衔、更多的项目资助甚至商业利益——从本质上说,“李连生们”的行为已属于“学术欺诈”。以我国现行的法律,能否对他们定罪?
市政协委员、上海成功综合律师事务所所长臧广陵认为,就学术欺诈行为的本质属性而言,完全有法可依:首先,造假骗取经费、奖金,可适用“诈骗罪”;其次,大学教授属国家公职人员,将政府经费据为己有,则可能适用“职务侵占罪”。
2009年,韩国法院以侵吞政府研究经费和非法买卖卵子罪,对黄禹锡判刑。不过,臧广陵坦言,由于我国尚未对“学术欺诈”作出司法解释,且无判例可循,眼下要追究李连生之类的法律责任恐怕不太可能。
他认为,李连生事件给中国司法界提出了新课题,不妨以此为契机,认真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