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相互制衡权力机制防止腐败
深圳特区报
一、建立相互制衡的权力机制是防止腐败的有效途径
腐败历来与集权联系在一起,防止腐败的一个有效办法是将权力有秩序地分散到不同机构中,形成一种相互制衡的机制,不能让某一岗位拥有过大的权力或垄断的权力,每一个岗位本身权力受到制衡,不存在没有监督或约束的岗位,因而堵住了可能产生的腐败,使权力实施的结果尽可能公正。传统的政府职能模式是无所不能、无所不包、无所不办的全能型政府、保姆型政府,政府同时充当裁判员、运动员与教练员的角色。政府职能范围无限,它包括了政治、经济、社会等各个领域的事情,在社会上形成了一个“凡事找政府”的深刻印象。政府管理方式无限,动用了各种能用来管理经济、政治、社会事务的行政、法律、经济、道德约束等一切手段,而且行政命令成了一种最主要的管理手段。这种全能型的政府造成的结果往往是缺乏相互制衡的机制,政府职能越位、缺位、错位。
现代社会,相互制衡的权力机制已贯穿到社会的方方面面,大到国家政治生活,小到公司企业的内部管理。在社会生活各领域,高考制度、职称评定制度、土地招拍挂制度,股票证券交易中的竞价制度、干部公选制度等等都体现了相互制衡的权力机制。这些制度保证了以上重要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活动的公平有序地进行,并取得较好的运行效果,能有效防止腐败的发生。
在当前特区上下开展反腐倡廉之际,认真研究相互制衡的权力机制,将它更广泛应用于特区政治、经济和社会活动的各个方面是非常重要的。关于科学有序地分散权力,防止权力过于集中造成各种危害,邓小平同志有许多论述。他在《党和国家领导制的改革》一文中指出:“权力过分集中于个人或少数人之手,多数办事的人无权决定,少数有权的人负担过重,必然造成官僚主义,必然要犯错误,必然要损害各级党的民主生活、集体领导、民主集中制、个人分工制等。”
二、创新政府权力结构模式,建立有限政府
1981年以来,深圳市进行了六次大规模政府机构改革,包括2010年实行大部制改革,这六次改革,对转变政府职能,理顺关系,起了积极作用。但制度设计的完善是个长期性工作,深圳市实行“大部制”行政管理体制要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以提高政府效能、增强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为出发点,以规范行政权力、建设服务型政府为落脚点,大力推进体制创新、机制创新、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建立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三方面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政府架构。
政府要按照大行业、大系统分成决策、执行和监督三个“职能块”。按照大行业、大系统设置政府决策部门,每个决策部门对应设立几个执行部门,减少决策机构,大力加强和规范执行机构。适当设立监督机构,由市政府直接领导。达到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执行更加有效,执行力更强,监督体系更加完善。让政府内部、社会以及其他机构,形成对公共权力相对完善的制约和监督体系,让公权力不致滥用。
决策权和执行权必须分开,不能同一个政府部门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把一件事情的决策和执行职责都交给一个部门,就会造成权力集中。决策层次要实现统一,相似或相同事情的决策权要交给一个部门,包括规则制定权、规划制定权、标准制定权、政策制定权等方面,最大限度地避免政府职能交叉、政出多门、多头管理,从而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决策权统一,是规则统一的充分条件,是决策科学的必要条件,是避免政出多门的前提条件。在执行层次,要将执行权分类分级交给多个部门,实现执行层次的专业化和相互制衡。“大部制”不是要精简所有的政府机构,对执行政府专项职能的政府法定机构和承载政府部分社会职能的社会中介组织,还要加以发展。以往的政府机构改革带有明显的“外延式”发展轨迹,偏重精简机构,减少人员这些量的变化,政府职能转变、体制和机制创新相对薄弱。盲目追求政府机构的压缩和减少,而不重视优化组织结构,难以避免“精简——膨胀——再精简——再膨胀”的恶性循环。随着现代公共事务的内在联系日益紧密,政务综合决策和专业管理机构分设成为政府机构设置的主要趋势。减少综合决策部门编制,加强政府专业管理机构编制,发展承载政府部分职能的社会中介组织,加强对政府的监督职能,最终实现决策、执行与监督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是“大部制”的基本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