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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休产假后可否享受十三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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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东方网2月12日消息:据《劳动报》报道,刘小姐于2008年1月进入上海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工作,担任网络管理员,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2009年3月,刘小姐经医生确诊怀孕了,2009年11月中旬开始休产假。2010年3月,刘小姐产假结束,回到公司继续工作,在与其他员工聊天时发现公司给其他员工都发放了2009年的“十三薪”,但她却没有。刘小姐为此事找到公司人事部询问情况,公司人事部给她的解释是: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员工须在当年度工作‘满勤’,则在年底可获得相当于该员工一个月工资的‘十三薪’”,刘小姐在2009年11月开始休产假,因此不符合发放“十三薪”的条件。

刘小姐对公司所做出的解释表示不服,与公司协商未果后,向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其2009年的“十三薪”。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女职工休产假是否可以享受公司规定的“十三薪”?

公司认为:公司在《员工手册》中对“十三薪”的发放条件是有明确规定的,只有当年工作“满勤”的员工才可以获得年底“十三薪”,而“满勤”按照常识来理解,应该是指在一定的统计时间内全部日子都出勤,在工作岗位上付出劳动。刘小姐怀孕后,多次向公司请假进行产前检查,并在2009年11月就休产假,因此,公司认为,刘小姐不符合“满勤”的条件,公司当然可以不向其发放年底十三薪。且该规定公司已经告知过刘小姐,公司有她对公司《员工手册》的签字确认。仲裁庭审中,公司提交了刘小姐对《员工手册》的签收以及其每次申请产前检查的请假单。

刘小姐则表示,虽然自己2009年怀孕期间多次请假做产前检查,后来又休产假,从而未能出“满勤”,但是国家有规定,怀孕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不变,因此公司仍然应当发放其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十三薪”。

仲裁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且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待遇不得降低,用人单位以刘小姐产检请假以及休产假为由扣发其奖金,与法无据。最终,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调解下,用人单位支付了刘小姐的“十三薪”。

唐毅律师点评

首先,发放“十三薪”是用人单位自主给予员工的一种福利待遇,法律并无规定要求用人单位一定发放“十三薪”,也没有发放的具体规定。因此发放“十三薪”并用人单位的强制性义务,劳动者不可强求用人单位发放“十三薪”。一般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自己的规章制度或者劳动合同中对于“十三薪”的发放做一个明确的约定。一旦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者劳动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过了“十三薪”,则用人单位需要履行自己所承诺的义务。

其次,“十三薪”就其性质而言也是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之一。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本案中,“十三薪”的发放是通过对员工全年的出勤情况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相应进行发放,因此该“十三薪”是属于奖金的性质。

第三,本案所涉及的女职工请假做产前检查以及休产假是否可以享受“十三薪”的问题,归根结底是女职工在怀孕、生育期间的待遇问题。

对此,国家相关法律对于女职工怀孕期间有着特殊的劳动保护规定。《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均应算作劳动时间。”第十八条规定:“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的工资照发。”

因此,刘小姐请假进行产前检查应当视作出勤,用人单位不能以此为由认定其缺勤;而“十三薪”又是属于劳动者工资的组成部分之一,刘小姐休产假期间工资也应照发。因此刘小姐无论是请假进行产检还是休产假,公司都不能以其没有全勤为由扣发其“十三薪”。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如果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条例》生育子女的,则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也可以不给予其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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