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新闻

钱云会案肇事司机判刑三年半

金羊网-新快报

关注

■肇事司机费良玉被带入被告席。新华社发

■钱云会头像

■事发前情景

■案发现场

(央视截屏)

庭审中,公诉人员当庭播放死者手表所录制的事发录像

据新华社电备受社会关注的浙江温州“钱云会死亡案”1日作出一审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费良玉有期徒刑3年6个月。

遭碾压前手表录制画面曝光

2010年12月25日,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蒲岐镇寨桥村发生一起交通事故,该村村委会前主任钱云会被一辆超载的重型工程车轧死。该事件持续引起网络的高度关注。

此案发生后,司法机关迅速介入,肇事司机费良玉当日归案。乐清市检察机关以费良玉涉嫌交通肇事罪依法向乐清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月1日上午,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对费良玉交通肇事案公开审理。被告人的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人亲属、村民代表以及中外10多家媒体的记者等60余人旁听了庭审全过程。

在庭审中,公诉人员当庭出示钱云会死前佩戴的具有录音录像功能的手表、U盘及该表录制的事发录像。

钱云会的家属已获赔105万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25日上午,被告人费良玉无证驾驶一辆装载石料的工程车从乐清市虹桥镇湾底村开往乐清市临港开发区围垦工地。9时45分许,车辆途经虹南大道蒲岐镇寨桥村村口路段时,遇行人钱云会在车前方道路右侧突然向左横穿,费良玉鸣笛、向左打方向盘并紧急刹车,但避让不及,车头左侧将钱云会碰倒,左前轮碾压其胸颈部,致钱云会当场死亡。肇事后,费良玉指使他人顶替自己作为肇事者,企图逃避法律追究。

经温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认定,该交通事故中,费良玉负主要责任,钱云会负次要责任;经法医鉴定,钱云会符合遭机动车辆碰撞、碾压致颈部、胸部重度毁损伤而死亡。另查明,钱云会的家属已获赔10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费良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超载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费良玉在肇事后要求同车的黄某为其顶替,这说明其主观上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故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被告人在案发后有及时报警行为且未破坏现场,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且被害人家属已获赔偿,在量刑上予以考虑。

法庭公布的部分录像

(央视截屏)

事发前一晚村民交给钱这块手表

新快报讯这款手表是事发前一天晚上,村民王立权交给钱云会并教他如何使用的,而这款手表在第二天就记录下了钱云会遭车祸时的情景。

这块手表是温州警方1月14日查获的。

怎么证明这款手表是钱本人的?

钱云会案专案组成员介绍说,据另案处理的犯罪嫌疑人王立权说,手表是王立权拿到的,然后交给钱云会,而且他们两人之前进行过调试,在调试过程中手表记录下了他们两个人的脸。

事故发生后,王立权在10时10分左右,钱云会已经被压在车轮下时,他去摘下了这块手表并交给了他老婆,后来他老婆又给了她儿子,把手表里的视频拷贝出来。拷贝出来的内容,王立权及他老婆、儿子都看了,“这个过程足以证明这个手表就是死者钱云会戴着的”。

手表后来一直在王立权手中吗?

上述专案组成员表示:“从目前的查证情况看,只有他们一家人知道这个手表的内容。”

王立权为什么一直将这块手表藏在他们家?面对记者的疑问,上述专案组成员说:“王立权没有解释这个问题,但是这个是很明了的,如果说这个手表一拿出来,很明显就是一起交通事故,不是所谓的谋杀案,他们心里也很清楚。”“经过对王立权审讯后,他交待了这么一个过程,我们马上传唤了他老婆及他的儿子,传唤以后,他交出了这块手表。”

这一证据为何现在才公布?

据上述专案组成员介绍,警方是1月14日拿到这块手表的,拿到后要进行技术鉴定,包括事情的录制时间及视频的录取技艺等,鉴定确认是钱云会戴的时候录制的才能移交。1月18日这块手表移交给了检察院,“因为时间比较紧,所以没有对外公布,另外,这个视频要经过法庭确认后,才能作为合法证据向社会公布”。

(据央视)

“钱云会案”审判长答问

“钱云会案”为何这样判?

据新华社电2月1日上午,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对备受社会舆论关注的“钱云会案”进行公开审理,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肇事司机费良玉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判决后,该案审判长方孔强就网民关心的问题,书面回答了新华社记者的提问。

【疑问】

记者:此前很多网络舆论认为,费良玉涉嫌故意杀人,为何法院最终以交通肇事罪定罪?

【回应】

方孔强:检察机关以被告人费良玉涉嫌犯交通肇事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庭审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此均不持异议,而一些社会舆论认为本案涉嫌故意杀人。

根据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告人的供述、证人黄标(案发时坐在费良玉旁)的证言,尸表检验、现场勘查的刹车痕迹、车辆的碰撞痕迹及被害人的手表录像等证据来看,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能够证明费良玉主观上是过失的。具体理由如下:第一,事发前费良玉在发现行人横穿道路时,有鸣笛的客观行为,这表明是费良玉在提醒行人注意来车,让行人避让来车,以免发生交通事故。第二,费良玉在鸣笛后发现行人仍在横穿道路时,即采取打方向盘、踩刹车的措施,这很明显反映出他是为了避让行人,可见其主观上是不希望自己的车辆撞上行人。第三,在发生事故后,费良玉立即下车查看,查看后又向公安机关报警,并保持事故现场的完整性,这也说明费良玉没有想要掩盖已发生的事故。钱云会生前所戴手表中的视听资料也可还原事故发生的过程(事发时钱云会所戴手表具有录音录像功能)。手表显示9时45分左右,钱云会手持雨伞行走在道路上,9时48分20秒许,钱云会从右往左横穿道路,听到肇事车辆发出两声汽车喇叭和刹车的声音后,随即被车子撞倒,事故发生后,车上有人下车查看情况。该视听资料真实地记录事故发生的前后过程,也和费良玉的供述、证人黄标的证言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明本案系一起突发性的交通事故。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