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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讳纠错洗冤路自长

新闻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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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琳

有一种沉冤昭雪无从欣喜,有一种“喜笑颜开”尽是酸楚。

1月27日,武威市原文化馆干部裴树唐“强奸女演员”一案终于尘埃落定。在期待了25年之后,裴树唐终于盼来了好消息:他被宣判为无罪。

25年沉冤一朝得雪,对苦主来说固然可喜,因冤狱而改变的人生却无法从头再来。失去的都已失去,应得的赔偿依然“山高水长”。

25年前未发生的“强奸”,法院是如何为之坐实的呢?再审判决书如是写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裴树唐构成强奸罪的直接证据主要是被害人陈述,除此以外再无其他证据印证。现被害人否认被裴树唐强奸的事实,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其原向司法机关所做的被告人裴树唐将其强奸的控告是虚假的,系受他人威逼所致。故本案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起诉指控被告人裴树唐犯强奸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

这一冤案令人拍案惊奇之处在于,孤证居然也能定案——而且是在所有证据种类中最不稳定的 “言词证据”——更有甚者,这份“言词证据”还出自“被害人”之口。若在判例法国家,这一个案足以令所有公民陷入惴惴不安之中:谁能保证下一秒不被你身边的某某人控告成案,并因此蒙受牢狱之灾?

25年后,中国的刑事司法有了较大改观。至少在各色报告和文件中,“保障人权”获得了与“惩罚犯罪”平起平坐的地位。于证据取向上,“物证为王”颇有取代“口供为王”之势。

如果说25年前“人权”尚是敏感词,“物证为王”的观念在中国也尚未普及,那么这25年来,“保障人权”已经入宪,刑事司法对证据的倚重也越来越明显,为何一宗明显的冤案在纠错上却如此“山高水长”?若将当初的冤案视为对裴树唐的一次伤害,司法纠错的过程实已成为另一宗冤案进而构成了对裴树唐的二次伤害。

从报道中可知,以被害人的“控告”这一孤证定案已是错,制度设计上的多重监督机制却视而不见。就在1987年3月21日二审判决下达的当天,裴树唐的辩护律师尹平获得了一份重要的证据——刘慧芳翻供,声称自己没有被强奸。她曾向公安机关和法院、检察院的人偷偷讲过被逼告状的实情,但对方都不信。连唯一的“证据”都由被害人自已推翻,司法人员仍坚持错案,“理念偏差”的解读未免过于轻飘。错案难纠的背后,实是由此牵连的一系列错案责任!

从1986年到2010年的24年中,裴树唐一共递交了3007份“血状”,这还不包括裴家人通过不同途径送出的申诉状。裴树唐当年的律师尹平自1987年提取了刘慧芳的翻供材料后,先后向省、市检察机关,省、市两级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提交了十多份《律师意见书》,要求再审。所有这些试图推动司法纠错的努力,亦可看作是对司法纠错机制的控诉。

这一冤狱的转折出现在“新的证据引起了最高法院接待法官的重视”。2007年5月,“被害人”刘慧芳陪同裴树唐前往最高法院申诉。2009年2月17日,最高法院终于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指令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再审。又过了10个月,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武威中院再审。再又过去8个月,武威中院再审。经过武威中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最终在2011年1月27日,凉州区人民法院宣判被告人裴树唐无罪。

相比起佘祥林案、赵作海案,裴树唐案更具样本意义。由此案引发的错案责任和国家赔偿仍值得进一步关注。漫长而无望的司法纠错,再次暴露出错案责任机制下的“官官相护”,司法改革决策层理应对这一明滋暗长的潜规则有所反思并进行反制。

(作者为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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