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届中国青年法学家论坛演讲摘要
法制网-法制日报
建构法治型社会管理模式
□付子堂(西南政法大学校长)
面对转型期中国的社会管理难题,如何寻求一种适合我国自身发展特质的社会管理模式,已经成为中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共同关注的课题。必须将法律当作解决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的基本手段,把法治作为社会管理模式创新的突破口,实现社会管理过程全面法治化,逐步建构法治型社会管理模式。
在21世纪的第二个10年,必须完成社会管理模式革命性的转型,形成以民生为导向、以法治为框架的社会管理新模式。具体而言,必须以民生为基本价值,以实现民生法治为目的;不仅要关注社会矛盾的化解,还要关注社会建设和一般社会管理本身;不仅要建构化解社会矛盾的法律调处机制,更要建构保证良法能够善治的机制。
法治:核心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王振民(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
其实,法治的重要作用不仅仅是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提供保障和服务,这只是法治作用的一部分,法治本身就是国家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目标和价值追求,有其独立存在的理由和价值。
1999年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就体现了宪法对国家发展目标的新定位、新论述。根据宪法修正案,完整准确表述我国发展的长远战略目标应该是“富强、民主、文明、法治的社会主义国家”。“富强”是指经济上发达,“民主”是我们政治上的追求,“文明”是文化和道德上的目标,而“法治”则是社会治理模式的革命性变革。一个国家强大与否,不仅要看经济、看政治、看文化,还要看法治,法治是核心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引进域外法的前景十分广阔
□李秀清(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当下,中国引介域外法,无论从广度,还是深度,都是历史上任何时期所无法比拟的。但是,相对于经济全球化、文化多元化、法律国际化、交流网络化的大趋势而言,引介域外法的事业仍有待继续推进,我们法律人应该有更清醒的认识,有更果敢、更卓越的担当。
第一,在引介域外法律文化时,不仅要关注大国,同时也要关注小国;不仅要借鉴成功的经验,也要吸取失败的教训;第二,将域外法律作为我们共同拥有的这个世界的法律知识和人类文明的一部分进行传播,这是我们当代中国学者的义务,也是我们作为世界公民而应该具有的气度;第三,在引介域外法律文化时,应有必要的比较和选择,有所遵循,有所舍弃,尤其是涉及价值判断,更应有起码的审慎。
依法行政的新出发点
□王锡锌(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现代行政背景中“法”的多元化以及“行政”的政治化现实表明,形式合法化的逻辑和技术已不能为行政提供充分的合法化资源。因此,对依法行政的形式合法化逻辑进行扩展,引入新的合法化框架而解决依法行政逻辑所面临的“合法化能力危机”,已成为当代行政法治理论和制度实践的重要问题和挑战。
相应地,需要在行政法治的理论层面上,拓展传统的行政合法化逻辑,引入“通过理性的合法化”模式和“通过参与的合法化”模式,以构建一种复合的行政合法化框架。在制度建设层面上,需要通过行政组织的理性化和行政体制结构的重组,使“依法行政、科学行政、民主行政”所承载的不同合法化功能得到制度化的落实。这应成为我国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进程的新的出发点。
依法行政与裁量权治理
□周佑勇(东南大学法学院院长)
行政的生命在于裁量,裁量作为行政机关在一定范围内可以独立自主作出选择决定的权力,又当如何受到“法的约束”呢?这始终是行政法所面对和解决的一个核心问题,也是一个难点问题。
无论何种制度的建立,都不应当扼杀行政裁量权,而应当在防止裁量权滥用的同时,充分发挥其行政能动性、实现个案正义的内在功能。为此,我们必须倡导一种以原则为取向的功能主义建构理论。
信息时代和法学的转型
□于志刚(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
网络再造了一个社会,网络空间中需要法律规则。问题是,传统法网难以完全照搬、套用于网络空间,网络法网的编织几乎是尚未启动,网络近乎于“无法空间”。
信息化时代中国法律、中国法学的任务有二:一是补网络空间中的法律真空;二是实现中国法律、中国法学的时代转型,即以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利益为核心,中国法律、中国法学从以“进口”和“解决内需”为主,逐渐向法律规则和法学理论的输出方向过渡和转型。
法治背景下的秘密侦查
□熊秋红(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
中国的秘密侦查制度应当建立在对本土的人与社会之认识的基础上,应当建立在与本国文化和制度相对接的基础上,应当建立在现有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环境的基础上,只有这样,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才能贴近现实,真正符合社会的需要。
制度的引进与观念的更新是一个互动的过程,一项新的制度的确立有时能够带来整个社会观念上的重大变革,进而产生一种连锁效应,带动其他制度相应发生变化。就秘密侦查制度而言,蕴含在其中的核心理念是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
从“照着讲”到“接着讲”
□王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在中国制定和颁行的一系列民事立法中,已经有很多包涵中国元素的法律制度。这些制度宣告中国近三十年来的民事立法,没有唯某一个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民事法律是尚,而是在广泛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民事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注重独立思考,设计出了不少立足中国国情,能够解决中国问题的法律方案。中国的民法学者需要建构起与此相适应的、对中国的民事立法和民事司法以及其他民法实践具有解释力的民法学说。
这无疑是一项“前无古人”的浩大的学术工程,将会检验中国民法学者的学术智慧。但这也是一个重要的象征,它意味着中国民法学界在“照着讲”的同时,将开启“接着讲”的时代!
规制工具的作用不容小觑
□应飞虎(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
规制工具的选择在整个规制决策体系中占据关键性地位,规制工具与规制目标是否匹配会直接影响到经济法、环境法等法的质量。在我国,因规制工具选择失当而导致制度出现瑕疵或规制不能达到预期目标的情形并不少见。在规制决策过程中,要找到与目标匹配的工具并非易事。在方法上,应该对规制工具的采用进行经济分析,以评估不同工具的绩效。在程序上,应尽可能让所有的利益主体以不同方式参与规制决策。
顺应中国对外开放的良法
□肖永平(武汉大学法学院院长)
通过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立法背景、立法目的和突出特色。笔者认为:该法是中国国际私法立法的里程碑。该法是为了适应中国扩大对外开放、应对经济全球化、顺应国际角色转变、进行国际形象建设、提升文化软实力和法律巧实力、构建和谐世界和公平合理地维护中外当事人合法利益的迫切需要;其目的是为了实现立法的系统化、明确化和实用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