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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狼狗队”老大涉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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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狼狗队”老大涉黑

一审获刑8年半

□通讯员 潘贤群 岳华萱

本报记者 解亮

近日,温州乐清法院一审判决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狼狗队”头目张勤,有期徒刑8年6个月。

张勤去年7月落网。在此之前,他手下的“狼崽”40多人,均已被法院判刑。

出狱后组建“狼狗队”

张勤,绰号“狼狗”,曾先后两次入狱,2005年11月刑满释放。

出狱后,张勤凭着自己在社会上的“名气”,网罗一批劳改释放、社会闲散人员,充当打手或帮手,逐渐形成了以他和周海强(已判)为首,成员较多且相对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人称“狼狗队”。

张勤充当幕后老大,外面事情一般由周海强负责。

控制赌场抽取头薪,以及收取所谓“保护费”,是他们主要经济来源。

为确立江湖地位,“狼狗队”多次与其他团伙打架斗殴。

2006年5月至10月,周海强组织手下林某等人,与“阿一”团伙斗殴;

2006年12月至2007年5月,“狼狗队”成员多次和“打狗队”团伙发生冲突。

关公刀、开山刀等武器,是“狼狗队”在争夺地盘时必带的装备。

之前,乐清警方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周海强等41人相关案件时,全部卷宗达36卷,案卷材料摞起来高达1米。

检察机关起诉,“狼狗队”涉及收取保护费、殴打他人、损毁财物和聚众斗殴等30多起违法犯罪活动。

2008年9月,法院对周海强等40多名“狼狗队”成员,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5年6个月至10个月不等。

“狼狗队”覆灭消息传来,乐清当地居民曾放鞭炮庆祝。

不过,张勤一直在逃。

去年7月,张勤终于落网。

安排人手关注警方动向

一名知情人士介绍,“狼狗队”很多成员,右胸前都有文身,一般是狼头,也有鹰头,这也是帮派成员标志。

“狼狗队”还有“帮规”,比如,加入“狼狗队”后,不能再加入其他组织,特别是与他们对立的帮派,否则就要受到“狼狗队”成员的惩罚。

一个姓邵的“狼狗队”成员,因加入其他团伙,于2007年3月,遭“狼狗队”成员非法拘禁,困在一座山上的小屋内。

后来,还是有群众报案,邵才被警方解救出来。

“狼狗队”有固定的聚集地,在虹桥镇某农贸市场附近租了一个房间,一帮人平时都在那里。

不仅如此,他们还在虹桥派出所对面的小区,专门租了一个房间,安排人手入住,关注警方动向。

周海强等人平日向团伙成员提供食宿,给零用钱。他还把“狼狗队”控制的赌场,分配给手下的成员看场,抽取头薪,所得财物作为组织成员日常开销。

另外,他们还强行向KTV、按摩店和美食店等,收取所谓保护费,非法牟利近20万元。

如果成员被别人砍伤,该组织还替他们支付医药费。

“黑老大”庭上否认是老大

庭审中,张勤说,他的绰号叫“狼狗”,但并非“狼狗队”组织者和领导者,也不是其成员。自己和周海强是“朋友关系”,“狼狗队”所做的事情,与自己无关。

张勤的辩护律师称,张勤伙同周海强犯罪团伙,共同实施了多起违法犯罪行为属实。但周海强犯罪团伙,并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法律特征,不是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依法应当按一般共同犯罪论处。

法院审理认为,张勤是“狼狗队”成员公认的“老大”,没有相反的证据证实“狼狗队”的“老大”另有其人。而且,张勤与“狼狗队”成员共同实施了具体的犯罪,张勤辩解自己不是“狼狗队”成员与事实不符,所以认定张勤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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