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一男子租车“换钱花” 构成诈骗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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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网山东1月5日电(记者卢金增 通讯员赵凤良 吕明华)由于急需用钱,薄某看上了城市中兴起的汽车租赁公司,决意把车租出来,然后抵押给放贷的人。1月5日,簿某被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了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6万元。
身为80后的薄某,在去年6月24日,来到滨州某汽车租赁公司,以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的方式,骗租一辆价值3.2万元的华普轿车,然后将该车质押给别人,向其借款1.5万元。巧合,租赁公司的人看见自己的车在别人处放置,就将车开了回去。薄某见“车归原主”,就又来到租赁公司谎称:我租的车是被我的朋友使用了。接着用他人的名义又租来一辆送到借款人那里去质押。后来,他因借款不能清偿,导致租赁车辆也无法追回,公司只好报警。
案发后,薄某交纳退赔款3万元,发还租赁租金1.4万元,返还借款1.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因薄某归案后自愿认罪,其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又系初犯,酌情可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相关条文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