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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7·30”爆炸案被告人一审获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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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长沙12月30日电(记者谭剑 陈文广)长沙市中级法院30日公开宣判“7·30”爆炸案,制造长沙市芙蓉区国税局东屯渡分局大楼爆炸惨案,造成4死20人受伤、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被告人刘赘衡被一审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李孝、刘检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刘赘衡因经营亏本,无端迁怒他人,并产生以爆炸方式炸死迁怒对象彭某及其所在的税务分局工作人员,报复他人和社会的念头。

2009年10月,刘赘衡在湖南认识了刘检,谎称购买炸药炸山建房,要刘检帮其购买雷管和炸药。刘检违规从李孝手中购得电雷管和炸药,再卖给刘赘衡。2010年7月30日下午,刘赘衡携自制遥控炸药装置窜至长沙市芙蓉区国税局东屯渡分局,趁工作人员开会之机,将炸药放置在会议室门外墙边。当日16时39分许,刘赘衡遥控引爆炸药,致被害人彭某、罗某某两人当场死亡,另两人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人不同程度受伤。8月8日,公安机关在广西全州将刘赘衡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赘衡犯罪性质十分恶劣,情节、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其行为构成爆炸罪,应予以严惩。被告人李孝、刘检非法买卖爆炸物,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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